七、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補助對象是誰?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補助對象是項目區建池農戶。
八、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主要用於哪些方面?
答:中央投資主要用於購置沼氣灶具及配件等關鍵設備、支付技術人員工資、購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也即是配置的沼氣灶具以及支付的技術人員工資、購置的水泥等主要建材摺合現金後加上建設戶領的部分現金補助為1000元/戶。
九、哪些農戶建設沼氣能獲得中央投資補助?
答:凡在國家農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的項目實施區域的農戶,在項目建設期間按要求建設好「一池三改」的沼氣池並通過驗收均能獲得中央投資補助。
十、哪些農戶適宜建設沼氣,?
答:項目區有發展沼氣積極性的農戶並且存欄不少於3頭豬或者相當於3頭豬的畜禽量,並有完成項目建設的資金自籌能力的農戶都適宜建設沼氣。
十一、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下達後實施地點可以調整或變更嗎?
答:對已下達的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建設標准、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等,如確需進行調整,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村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劃部門具體審核後提出申請,報原批准部門審批。
十二、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執行哪些相關國家或行業標准?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執行的國家或行業標准,具體包括:《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標准圖集》(GB/T4750—2002)、《農村水壓式沼氣池質量檢查驗收標准》(GB/T4751—2002)、《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施工操作規程》(GB/T4752—2002)、《農村家用沼氣管路設計規范》(GB/T7636—87)、《農村家用沼氣管路施工安裝操作規程》(GB/T7637—87)、《農村家用沼氣發酵工藝規程》(GB/T9958— 88)、《家用沼氣灶》(GB/T3606—83),以及《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標准》等。
十三、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施工人員應具備什麼資格?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實行職業准入制度。從事沼氣池建設的施工人員必須獲得「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十四、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需要公示嗎?應公示哪些內容?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所有項目村都要建立項目公示制度,對建設任務、資金補助、物資分配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
十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補助資金在什麼時候可以兌付給農戶?
答: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補助資金在項目建設完成通過驗收1個月內將補助資金發放給建設農戶。
十六、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由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答:根據農業部《農村沼氣建設國債管理辦法》,項目由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負責實施。農戶在政策理解方面有問題時可向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咨詢。如建設中有問題要反映或投訴,可向當地政府或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反映或投訴。縣農業局沼氣辦公室投訴電話:41421215。
Ⅱ 國債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
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按現行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按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規定撥付。具體程序是:
(一)省級財政總預算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轉貸資金專戶。財政部根據轉貸協議和下達的轉貸計劃,將轉貸資金分批撥付到各省開設的轉貸資金專戶。
(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轉貸資金使用計劃,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
(三)項目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收到的國債轉貸資金撥付到建設單位。
Ⅲ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Ⅳ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Ⅳ 哪些項目需要發改委立項
一般接手的政府項目都要有立項批,發改委對項目的立項主要是根據項目的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辦理。
1、財政預算投資類、財政注入資本金類、銀行政策性貸款類、外國政府貸款類項目採用審批制,屬於內部審批,要求比較嚴格,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土地手續、環評手續、規劃手續、節能手續、符合穩評條件的項目還需要提供穩評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等。
2、企業自主投資的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外資項目,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項目,《產業政策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項目等採用核准制。需要提供項目申請報告、土地手續、規劃手續、符合穩評條件的項目還需要提供穩評評估報告和審查意見等,環評、節能等手續可在辦理立項的同時並行辦理,不再是立項前置手續。
3、企業自主投資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產業政策調整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等採用登記備案制。可從各省政務服務網注冊企業信息,然後向有管理權的發改部門填報提交項目信息,發改部門審核賦碼後,企業自行列印登記備案證明即可。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本機關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如需延長答復期限,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本委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
Ⅵ 國債資金管理的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Ⅶ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Ⅷ 陝西省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國債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決策,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資環境,規范全區國債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國家為了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拉動經濟增長,改善貧困地區的投資環境而用國債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債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為項目建設的第一責任人,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落實配套資金,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第五條 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可根據情況不定期舉行。
第六條 地、縣發展計劃部門為國債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做好國債資金計劃和建設的管理工作,對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實施、竣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及咨詢服務職能。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為了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地區每年從財政預算內撥付一定數額經費用於項目前期工作,該項經費的使用由地區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意見,提交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會議討論,經領導小組組長審簽後,由地區財政集中支付。
第八條國債項目的申報、審批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一般需經過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論證、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審查審批三個階段。對於小型項目可按規定相應簡化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批階段。
第九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履行項目審查、審批手續,凡沒有審查、審批的項目,不得列入國債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條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及時將投資計劃下達到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和規模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地、縣發展計劃部門要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各縣發展計劃部門必須在每月3日前向上級計劃部門上報本縣上月國債項目進展和資金到位情況。
第十二條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管理,隨時檢查項目建設情況,每月向縣發展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報送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單位要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第十四條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辦理開工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工程合同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工程質量以及項目建成後管理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監理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要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地、縣發展計劃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縣各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國務院第279號令),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八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國債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制度。地區財政和已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都必須在會計核算中心設立國債資金專戶,實行國債資金集中支付、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會計核算中心的縣,在國庫或財政部門設立國債資金專戶,項目建設單位也要設立國債資金專戶。財政國債專戶要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足額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建設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條 加強和完善國債資金的監管,建立國債資金財務專管員制度。每個國債項目都要確定財務專管員,財務專管員由財政、發展計劃及項目主管部門的相關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對項目單位日常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時,先由財務專管員審核簽字,再由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報財政國債專戶撥付。財政部門要逐一對項目單位的資金管理、帳務處理、款項的支付使用等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各級審計部門對國債項目的各個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部門也要經常介入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強化對國債資金項目概、預、決算的審核管理。國債資金項目計劃下達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概、預算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後的概預算做為項目工程招投標及資金結算的依據。項目完工後一個月內,項目單位申請財政、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審計,審定確認的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和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國債項目配套資金的管理。屬地縣財政配套的資金,先撥入國債資金專戶,統一撥付。屬於項目單位自籌配套的,項目單位要按工程進度、按比例落實到位,轉入國債項目專戶統一撥付。屬於群眾投工投勞配套的,要確定詳細的考核定額、計量標准,健全考核記錄體系,並定期匯總反映到項目執行情況中去。
第二十四條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工作。發展計劃部門、主管部門在考察論證、上報有地、縣配套資金的國債項目時,先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以便統籌安排配套資金預算。財政部門分解劃轉國債資金預算指標,必須以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為依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設計或實施方案的內容全部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投入使用,盡快發揮投資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債項目的驗收由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申請驗收的項目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的審批文件;
(二)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三)工程決算報告;
(四)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五)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六)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
(八)工程竣工審計意見書;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移交手續,接管單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成運行後,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對項目的實際投資效果進行後評價。重視項目後期的管理,確保國家投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項目檔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從項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備案。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條建立責任書考核制度。對建設項目從計劃執行、建設程序、資金到位、工程質量、統計工作等各方面進行綜合考評,簽訂責任書,進行獎懲。
第三十一條對項目建設工作組織領導得力,配套資金落實,按期完成計劃,國債資金及時到位,工程建設質量好,按時報送各項報表的縣,在安排下年度投資建設計劃時,予以傾斜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停國債項目的申報。
(一)揮霍、浪費、截留、擠占、挪用國債資金的;
(二)配套資金嚴重不落實的;
(三)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建設項目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計劃或變更項目設計的;
(五)不能及時報送各類工作報表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行署發展計劃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Ⅸ 申報國債項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資料
第三條 凡申請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准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和准確性要求。項目可研報告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論證後,方可批復。
第五條 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後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並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七條 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除報國家發改委和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項目外,國債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並審批。
第八條 國債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除報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之外,小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