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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債券剛性兌付

發布時間:2021-08-01 02:34:58

⑴ 人民日報: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錢為國企違約買單

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
近日,東北特鋼債券違約事件,因其第一大股東是遼寧省國資委,引起廣泛關注。投資人希望能夠財政兜底予以兌付,企業大股東則試圖以「債轉股」「債轉貸」等方式解決。當地政府、主承銷商和投資人能否通過市場規則和法治方式達成共識、破解困局,考驗各方智慧。
債券違約有增加趨勢。談到近期幾起違約事件,財政部負責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確,對於國企債券違約的處置,應該用市場化手段、堅持法治化方向。債券發行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可避免有違約的風險。而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國企債券違約風險漠視,存在著剛性兌付依賴。在發生兌付風險時,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維持政府信用,也總是動用納稅人的錢,補市場的窟窿。當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為國企兜底的能力越來越弱,一旦發生國企債券違約,動輒幾十億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無力;更重要的是,剛性兌付使國企債務風險越來越高,杠桿率不斷提高,風險積累也越來越大。
打破剛性兌付,恢復建立良性債券市場,需要讓市場在債券的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國企的違約問題固然不同於一般企業,政府應該給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於兜底。作為市場主體,國企應該按照市場規則處理債務違約問題。國企之所以債務規模偏大、債務率過高,主因就是把政府當保姆、當靠山,而金融機構也患「國企崇拜」病,總覺得政府可以兜底。
長期以來,剛性兌付成為「行規」,金融機構、投資者忽視了背後的風險,導致債券市場價格失靈,風險信號失靈。債券市場剛性兌付如果一直硬撐下去,泡沫只會越來越大,杠桿越來越高。東北特鋼資產負債率遠超警戒線,各種貸款、債券還是一路綠燈,債務居然超400億元,就是一個例證。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實際上,長期存在的剛性兌付,使得債券市場扭曲失真。「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指出,「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局部的風險該釋放的也要及時釋放,打破剛性兌付,反而有利於降低長期和全局風險」。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剛性兌付打破,信用債的定價回歸市場,企業再發債券,其利率就會由市場根據不同行業的投資風險定價,利率和資金會優化配置,一些落後產能發行債券就會越來越難,這對於去產能、去杠桿,國企的深化改革、產業的轉型升級作用巨大。
對政府來說,則要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邊界。在市場經濟機制下,政府應該權責對等,該由市場來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的錢來為國企的違約買單。同時,政府「援助不兜底」,該作為的必須作為。處理債券違約,要有底線思維,立足於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應該看到,目前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很低,構不成系統性區域性債務風險。
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絕不能倒退,債券處置也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債企業、地方政府、承銷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發揮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堅決防止逃避債務的惡意違約,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⑵ 國內債券發生實質性債務違約是從2018年資管新規發布以後嗎

2018年全年新增42家違約主體,涉及債券118隻。違約金額方面,截至12月31日,2018年債券市場涉及違約金額達1154.5億元,而2017年這一數據為337.5億元。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在資管新規發布之前,在5月30日之前,2018年共有近20隻債券發生違約,合計違約規模超過170億;而2017年同期僅有9隻債券發生違約,合計違約規模約70億。

⑶ 央企債券都開始違約了,理財產品怎麼選才安全

一般而言,理財產品有三重保障:一是借款企業自身的抵質押擔保等,二是產品發行方如信託公司的兌付保障,三是理財產品銷售平台的兌付保障,有些情況下,產品發行方和產品銷售平台是同一家企業。

「剛性兌付」指的是,當借款企業違約時,地方政府、監管機構等出於各種考慮,會協調產品發行方和銷售平台進行強制兌付。一旦「剛性兌付」被打破,產品發行方和銷售平台的兌付責任就由「強制」變為「自願」,這對投資者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呢?對理財產品的選擇又有什麼影響呢?

在「剛性兌付」的環境下,當借款企業違約時,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都會承擔兌付責任,必要時地方政府甚至會出錢解決,保障投資者本息的「絕對安全」。對投資者而言,選擇理財產品只要關注利率就好了,很省心。沒有了「剛性兌付」,借款企業違約時,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不再承擔強制性兌付責任,資金的安全性開始成為選擇理財產品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

想要安全的理財產品,且看三方面建議

那麼,對普通投資者而言,非剛性兌付環境下,該如何選擇理財產品呢?

(一)基於借款企業的資信情況選擇理財產品

(二)基於產品發行方和銷售平台選擇理財產品

(三)選擇有大型企業集團背書的理財大平台

⑷ 為應對債券違約兌付風險,企業應如何從資本結構角度做出提前安排

1、應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預估體系和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 企業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商業信用等方式籌集企業所需資金的行為。企業樹立風險意識、預估風險,並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非常有必要。在決定進行債務融資時,企業應立足市場,及時對財務風險進行預測和防範,制定適合企業實際情況的風險規避方案,通過合理的籌資結構來分散風險。如通過控制經風險來減少籌資風險,充分利用財務杠桿原理來控制投資風險,使企業按市場需要組織生產經營,及時調整產品結構,不斷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避免由於決策失誤而造成的財務危機,把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等。確定適度的負債數額,保持合理的負債比率,合理安排籌資,優化資金結構。 2、確定適度的負債數額,保持合理的負債比率合理安排籌資,優化資金結構按資金運用期限的長短來安排和籌集相應期限的負債資金,是企業規避融資風險的對策之一。籌措長期資本,成本較大、彈性小、風險小,短期資本則與之相反。因此,企業在安排長、短期籌資方式的比例時,必須在風險與收益之間進行權衡。而所謂最佳資本結構則是指在企業可接受的最大籌資風險以內,總資本成本最低的資本結構。企業應確定一個最佳資本結構,在籌資風險和籌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具體企業可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資本結構的優化: 1、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確保企業的正常支付和意外所需。 2、加強存貨管理,提高存貨周轉率。這樣會增強企業的短期償 債能力及獲利能力。通過存貨周轉速度分析,有利於找出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可能降低資金佔用水平。 3、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加快貨幣資金回籠。通過建立穩定的信用政策、確定客戶的資信等級、評估企業的償債能力、確定合理的應收賬款比例、建立銷售責任制等措施,積極組織催收,減少在應收賬款方面的資金佔用,加快貨幣資金回籠。 3、合理安排籌資結構和期限組合方式,確定最佳資本結構根據企業一定資產數額,按照需要與可能安排適量的負債。同時,還應根據負債的情況制定出還款計劃。企業利用負債經營加速發展,必須從加強管理、加速資金周轉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資金佔用額,盡力縮短生產周期,提高產銷率,降低應收賬款,增強對風險的防範意識,使企業在充分考慮影響負債各項因素的基礎上,謹慎負債。在制定負債計劃的同時須制定出還款計劃,使其具有一定的還款保證,企業負債後的速動比率不低於1∶1,流動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區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同時還要注意,在借入資金中,長短期借款應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結構趨於合理。 4、根據企業情況,制定負債財務和還款計劃為了預防融資陷阱風險,企業可委託律師對投資方的具體信息進行調查,並簽訂臨時合同,首先約定好違約責任,預防因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進行籌資則必須面對籌資所帶來的風險,故企業在考慮債務融資時,需要全面認識並謹慎預估潛在的風險,及時制定和嚴格執行有效的債務融資風險防範對策,如此才能充分發揮債務融資的最佳作用,確保企業的穩定、持續發展。

⑸ 債券違約時受償順序是什麼

如果債券違約,那麼企業就要破產,用破產的清算後的實際價值,根據償債人順序依次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八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5)違約債券剛性兌付擴展閱讀:

凡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法院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

委託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託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託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託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

委託法院應當向受委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並註明委託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國債是剛性兌付嗎

首先和大家說一說什麼是剛性兌付,所謂剛兌,就是說你購買的金融產品到期之後,無論這筆資金投向的是什麼項目,是賺錢還是虧錢了,發行機構都必須按照約定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收益率有高有低,甚至有的是虧損的怎麼辦,那就只能金融機構預估一個大概的總體收益率,然後給予所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收益了。但是這種剛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把這項金融投資給變成了「高收益、零風險」,除非這個金融機構宣布破產,否則本息是肯定可以拿到的,投資者無需任何操心。

看起來是好事啊,而且是保護投資者收益的好事,對投資者是一個有利的條款,但是金融這個領域有一個有趣的事實就是,很多人所認知到的東西,和真正的事實,是恰好相反的。

真正的事實是,剛兌是嚴重不利於普通投資者的,因為他蒙蔽了投資者的知情權,誘導投資者做出了錯誤的投資判斷,從而會蒙受巨大的損失。

無風險利率

這個社會,是有自己的無風險利率的,通常來說,我們把短期國債收益等同於無風險利率,但是實際上,真正的無風險利率是要比國債收益還要略低一點的。

因為國債代表國家債務,只要國家不破產,國債就一定會被兌付,但是只要國家不存在了,國債自然也無從談起了,北洋政府不可能承認清政府的國債,國民政府不可能承認北洋政府的國債,新中國也不可能承認國民政府的國債,所以國債是有損失全部本金的可能性的,只不過概率很低很低,風險溢價微乎其微,但是這個收益=無風險收益+風險溢價的原理是一樣的。

那麼我們假設短期國債收益就是社會無風險利率,我國目前的短期國債收益率是3-4%,這就是中國目前的無風險收益率,超過這個收益率的,都有損失本金的風險存在。

很多吃瓜群眾表示不相信,有人說我買的銀行理財是5-6%的收益率,銀行做擔保,這還能有問題?社會的無風險收益率應該是5-6%。有人說我買的是某P2P,8~10%收益率,XXX做靠山,背景硬,不會有什麼問題,社會的無風險收益率至少是8%吧,因為他也是剛兌啊,找了各種大公司做擔保,能有什麼風險。

這就是剛兌的危害之處,他迷惑了投資人的眼睛,讓部分群眾認為國債、銀行理財、P2P、民間借貸的風險是一樣的,因為他們都是剛性兌付,但是其實,他們的風險是天壤之別。對理性投資者而言,在剛兌的背景下,越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則越劃算,結果導致高風險產品非理性增長,推升了整個社會的風險偏好,最後釀成大禍。

⑺ 債券到期違約不能兌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企業在債券發行後的一個階段才購買,取得債券時的賬務處理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債券面值)應收利息(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貸:銀行存款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或貸: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差額)二、企業在債券剛發行時購買與在中間階段購買在核算上的主要區別僅在於對應收利息的處理上。在債券剛發行時購買不存在「應收利息」這種情況的。

⑻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⑼ 企業債券違約兌付,投資者要如何追討賠償

今年以來,信用債市場風聲鶴唳,央企、地方國企、大型民企債信仰逐一打破,違約方式層出不窮,投資者猶如驚弓之鳥,忐忑不安。那麼,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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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債券違約後,投資人的救濟方法有哪些?

2.被告與案由的選擇。在債券發行中,除了債券持有人之後還涉及到多方主體,即發行人、承銷商、受託管理人、債券擔保人、中介機構等。在這些主體中,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哪些主體來主張權利,是債券持有人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⑽ 債券違約有什麼規律嗎

違約有什麼規律嗎?當然有規律了,你只要違反他的規定就是違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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