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債券價格確定的說法
債券價格通常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但債券價格並不是固定的。在一個稀缺最昂貴的世界裡,只有永恆的供求關系,永遠沒有固定的價格。
1、具有償還期的債券的未償還期越短,債券價格越接近其最終價值(交換價格)M(1+rN),因此債券的未償還期越長,價格越低。 此外,償還期越長,債券發行人面臨的風險越大,債券價格越低。
2、債券的名義利率也是債券的名義利率 債券的名義利率越高,到期收益率就越大,因此
3、債券的售價就越高。投資者的利潤預期債券投資者的利潤預期(投資回報率)隨市場利率而變化 如果市場利率高,投資者的利潤預期也會高,債券價格也會下跌。 如果市場利率下降,債券價格將上升。 這在債券發行時最為明顯。
4、公司聲譽如果發行人有很高的信用評級,債券的風險很小,所以它們的價格很高 然而,如果信貸水平低,債券價格就會低。 因此,在債券市場上,對於其他條件相同的債券,國債價格一般高於金融債券,金融債券價格一般高於企業債券。
❷ 債券怎麼交易
現貨交易: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價格)支付利息。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期貨交易: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❸ 怎麼進行債券投資
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並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價格或利率以詢價或公開招標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協商確定公開發行的定價與配售方案並予公告,明確價格或利率確定原則、發行定價流程和配售規則等內容。
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3)專項債券說明書擴展閱讀:
債券投資的相關要求規定:
1、發行人、承銷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發行定價和配售過程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
2、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
3、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❹ 可轉債是怎麼回事它是怎樣決定多少債券轉換一股股票的如果到期了客戶可不可以自由選擇現金或股票呢
1、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
2、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比如說某上市公司可轉債每手的價格為1000元,轉換價格確定為25元,則意味著這1000元1手的可轉換債券可以轉換成相應上市公司的股票40股。
3、這個轉股價格對投資者來說一般是固定的,上市公司在募集債券說明書中就會確定下來。按照國際慣例一般是先計算這個上市公司募集債券說明書公布日之前20或3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格,然後在這個價格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這個上浮的幅度一般都在10%以內。
(4)專項債券說明書擴展閱讀:
可轉債如何轉換成股票:
1、轉債在發行滿一段時間後(一般是半年),即進入轉股期,可自由轉換成股票。
滬市的可轉債在轉股期內,可直接從交易系統委託轉。
方法如下:賣出對應的轉股代碼,價格100元,數量為要轉成股票的可轉債張數;深市的可轉債需到櫃台委託轉股,比較麻煩。可轉債買入當天即可轉股,但轉股後要第二個交易日才可以賣出。
2、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可轉債轉股:以2007年1月9日收盤為例,桂冠轉債(100236),轉債收市價141.67,正股收市價8.72,轉股價6.07。
如果你有200張桂冠轉債,可在收市前輸入委託:賣出181236,價格100,數量200,即可申報轉股,當天收市交割後,你可得int(200*100/6.07)=3294股,剩下5.42元不足1股,直接返還現金。
3、要注意的是:除非你交易金額很大,債券市場成交金額不足以買入你的可轉債,否則的話,只有在可轉債折價的時候,才有必要轉股。因為溢價或平價的時候,轉股後賣出股票的收益不如直接賣出可轉債的收益高,所以只需要直接賣出可轉債即可。
❺ 怎樣撰寫私募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要細看說明書中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公司高管的情況介紹,以及擬任基金經理的專業背景和從業經驗的介紹。
我們認為,有六大要素最值得關注。
(1)基金類型。不同類型的基金具有不同的投資理念、投資目標(是長期資本增值收益,還是穩定的現金紅利分配)和投資風格,對投資收益的追求與風險的控制也各不相同,對基金類型的判斷和認定,將有助於投資者選擇適合自己風險偏好和收益目標的基金進行投資。
(2)基金管理人。招募說明書部分介紹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基金經理的專業背景和從業經驗。投資者應考察基金經理在該基金任職期的長短以及業績表現,如果其曾在其他基金任職,從其他基金過往的表現可了解其投資風格以及投資效益。
(3)投資策略。投資策略是投資目標的具體化,即描述基金將如何選擇股票、債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比如,其挑選股票的標準是小型快速成長公司還是大型 績優公司?持有債券的種類是國債還是企業債?目前多數基金還對投資組合中各類資產的比例作出限定。此外,招募說明書中提及的只是基金可能投資的范圍,至於 基金具體投資了什麼證券,可通過每季度的投資組合公告了解。
(4)風險。理解風險對一個投資者是至關重要的。基金公司應該詳細說明其投資潛在的風險。例如,債券基金通常會重點分析其所投資債券的信用度,以及利 率變動對基金凈值的影響等。關於風險,國內的基金公司一般從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等方面在招募書中進行描述。
(5)費用。基金的費用主要有銷售費用(申、認購費,贖回費)、各種運作費和稅費。這些費用信息在招募說明書中有詳細說明,以便投資者比較各基金的費用水平。
(6)過往業績。以往業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基金業績的連續性。開放式基金每6個月會發布公開說明書以更新招募說明書所披露的信息,其中經營業績部 分會對基金歷史上單位凈值的最高值、最低值和期末值進行回顧比較,有時也披露基金最近6個月的凈收益、資產凈值以及凈值增長率。
凱雷全球私募基金(中國區)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1、凱雷全球私募基金(中國區)(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2、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投資理念和策略、風險與回報等與基金相關的全部必要事項。
3、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承諾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同意,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本基金 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信息
公司名稱:
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
成立時間:
私募基金網址:
聯系方式:
三、基金信息
基金名稱:凱雷全球私募基金(中國區) 基金類型: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最低面值:人民幣500元/股。
認購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商和機構投資商。
理財專家:凱雷全球投資基金有160名工商管理碩士、 28名法學博士和12名哲學博士和醫學博士,他們都畢業於世界上最有聲望的哈佛、耶魯等名牌大學。
投資范圍:凱雷投資集團旗下管理著469億美元的資產,通過其旗下46隻基金專業投資於國防和航天、汽車與運輸、環境與能源、通信、醫療保健、信息技術(IT)、互聯網、房地產、 電信、工業與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
四、投資決策基本原則
依據基金投資基本方針、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等,擬訂基金投資策略及執行投資計劃。適度控制風險及資產安全,並追求投資利潤的合理增長,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五、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
隨著中國經濟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經濟, 「中國主題」投資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資者的密切關注。本基金借鑒凱雷集團20餘年來的資產管理經驗和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資理念和技術,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 濟發展,通過定性/定量嚴謹分析的有機結合,准確把握國家/地區與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深入分析並挖掘其中行業與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投資基金的靈活動態 配置,在實現風險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爭取基金投資的超額回報。 本基金在以長期投資為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風險管理手段,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投資時機有效結合,精心選擇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具有國際 優勢的超速增長企業,通過適度主動投資,最終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最終切實保證投資組合的流動性、穩定性與收益性。
六、 投資風險管理
基於適度主動投資的原則,本基金將使用跟蹤誤差技術,通過投資組合表現與業績基準表現的動態比較,在把握本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來源的基礎上,按照調整資產配置比例、調整行業配置比例和調整個股配置比例的順序來控制本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
七、風險提示
投資於本基金的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也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但是,凱雷集團擁有完善的項目研究測算機構和專業的財務分析測算機構,我們只投資於那些具有高增長和高升值潛力的項目。
八、投資回報:
私募基金因其流動性不高,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基金會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同時,本基金運用財務杠桿操作。一般情況下,基金運作的財務杠桿倍數為 2-5倍,最高可達20倍以上, 一旦出現緊急情況,杠桿倍數會更高。私募基金大規模運用財務杠桿的目的是擴大資金規模,突破基金自有資金不足的限制,以獲得高額利潤。另外,私募基金經營 機制靈活,沒有短期的利潤指標和確定的資金投向限制,在投資工具、財務杠桿、投資策略等各個方面也沒有嚴格的限制,這樣,基金經理就能在范圍更廣的投資領 域選擇投資目標,以獲取長期的高額利潤。這樣您的投資回報也將更高。
九、信息披露
由於我們從事的是私募基金投資,這個行業性質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像股票一樣在證券市場上公開買賣。既然投資者希望獲得具有吸引力的回報率,那麼基金經理理所 當然要求很高的自由度,投資過程以及投資策略都必須高度保密,以防抄襲。如果透明度太高,會使公司很難執行投資策略,因為若詳細公布投資組合的比例,該基 金的成功秘訣將會被其它投資者狙擊或抄襲。同時,我們也將嚴格遵守我們的隱私政策,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您的銀行卡信息和其它相關財務信息。
十、基金投資程序
基金投資商欲投資本基金,需開立凱雷全球私募基金(中國區)帳戶,若已經開立凱雷全球私募基金(中國區)帳戶,則不需要再次辦理開戶手續。開立帳戶需提交您的相關信息: 必選項:工商銀行銀行卡號/帳號、開戶名、聯系電話、填寫自己的推薦人和商務中心登記處。
您提交基金開立帳戶成功後系統會自動分配一個投資點位,您將開始享受凱雷全球私募基金投資給你帶來的每一份收益。
私募基金招募說明書也可稱為「保密私募披露文件(Confidential Private Placement Disclosure Documents)」,是私募基金設立後,啟動資金募集工作的重要工作文件。
製作一份專業的私募基金招募說明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前言(Foreword):概要描述資金募集目標、風險揭示、募資條件、募集說明
2)目錄(Table of Contents):列名招募說明書所涵蓋的主要章節名稱 3)工業與市場數據(Instry and Market Data):概要陳述項目所屬行業現狀與必要市場數據,並包括如下附錄(Exhibit Index)信息:
Exhibit A. 項目公司未來5年行情信息(5 Year Pro Forma Information)
Exhibit B. 保密投資者問卷(Form of Confidential Investor Questionnaire)
Exhibit C. 認購協議書(Form of Subscriptio Agreement)
4)發行簡介(Summary of the Offering):主要陳述如下內容:
公司介紹(The Company)
發行規模(Offering Size)
股份說明(Descriptio of Securities)
認購說明(Subscription)
認購結束(Closing)
發行期限(Offering Period)
收益使用(Use of Proceeds)
投資者適宜性(Investor Suitability)
風險因素(Risk Factors)
未售股份(Securities Outstanding)
附件說明(Attachments)
5)前瞻申明(Caution Concerning Forward-looking Statements)
6)風險因素(Risk Factors):陳述本投資項目的具體風險因素
7)收益使用(Use of Proceeds):陳述股份成功發行後所募集資金的使用途徑
8)轉售限制(Restrictions on Resale):陳述對所發行股份轉售的限制條件
9)市場份額(Market for Shares):陳述股份發行後的市場份額情況
10)資本結構(Capitalization):陳述股份成功發行後公司新的股本結構
11)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陳述項目盈利後的分紅規則
12)股份稀釋(Dilution):陳述股份成功發行後項目公司股份結構稀釋情況
13)商業計劃(Business):概要陳述項目商業計劃
14)公司性質(Properties of the Company):陳述公司項目性質與實施現狀
15)管理團隊(Management):陳述項目管理團隊現狀及主要管理人員簡歷
16)主要股東權益說明(Security Ownership of Certain Beneficial Owners and Management)
17)報酬說明(Executive Compensation):陳述項目執行與管理人員酬勞說明
18)股份說明(Descriptio of Securities):陳述股份發行說明
19)募資計劃(Plan of Distribution):陳述私募計劃
20)發行條件(Terms of the Offering)陳述股份私募發行的具體條件,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A. 投資者適宜性標准(Investor Suitability Standards)
B. 如何認購(How to Subscribe)
21)其他申明(Additional Information)
❻ 如何選擇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的選擇常識:
要懂得如何選擇債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債券是什麼。投資債券相當於貸款給債券的發行人,本金會在債券到期的時候償還,同時會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債券還有多長時間到期和發行人的還款能力,是債券投資最需關心的兩個因素。
註:債券基金,又稱為債券型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
投資者可能認為債券基金只投資於債券,其實不然,債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另外,投資於可轉債和打新股也是債券基金獲得收益的重要渠道。
(6)專項債券說明書擴展閱讀:
債券基金的特點:
1、低風險,低收益:由於債券型基金的投資對象——債券收益穩定、風險也較小,所以,債券型基金風險較小,但是同時由於債券是固定收益產品,因此相對於股票基金,債券基金風險低但回報率也不高。
2、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3、收益穩定:投資於債券定期都有利息回報,到期還承諾還本付息,因此債券基金的收益較為穩定。
4、注重當期收益:債券基金主要追求當期較為固定的收入,相對於股票基金而言缺乏增值的潛力,較適合於不願過多冒險,謀求當期穩定收益的投資者。
❼ 發行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告,體會其有關條款是如何設定的
《管理辦法》自8日起開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抄錄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❽ 債券的交易規則
1、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債券,簽訂開戶契約,填寫開戶有關內容,明確經紀商與委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證券商通過它在證券交易所內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託條件實施債券買賣業務。
3、辦理成交後的手續。成交後,經紀人應於成交的當日,填制買賣報告書,通知委託人(投資人)按時將交割的款項或交割的債券交付委託經紀商。
4、經紀商核對交易記錄,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上市債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債券現貨交易、債券回購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1、現貨交易
又叫現金現貨交易,是債券買賣雙方對債券的買賣價格均表示滿意,在成交後立即辦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時間內辦理交割的一種交易方式。
例如,投資者可直接通過證券帳戶在深交所全國各證券經營網點買賣已經上市的債券品種。
2、回購交易
是指債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購券方在達成一筆交易的同時,規定出券方必須在未來某一約定時間以雙方約定的價格再從購券方那裡購回原先售出的那筆債券,並以商定的利率(價格)支付利息。
深、滬證券交易所均有債券回購交易,機構法人和個人投資者都能參與。
3、期貨交易
債券期貨交易是一批交易雙方成交以後,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貨合約中規定的價格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進行的交易。債券期貨交易。
(8)專項債券說明書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
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
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❾ [轉載]什麼是一級債券基金什麼是二級債券基金
隨著國內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基金產品的產品線也越來越完善。目前,國內債券型基金,已經可以根據其投資范圍的限定作進一步細分。按照只投資債券、可以投資新股申購和可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可將債券基金分為純債基金、一級債基和二級債基。 資產配置 :高收益債組合 打新股 精選添收益 產品特點 :純債 + 新股 + 精選個股 風險特徵 :中低風險一級基金 投資標的 :除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以外,參與一級市場新股投資 資產配置 :高收益債組合 打新股 產品特點 :純債 + 新股 風險特徵 :中低風險純債基金 投資標的 :不參與股票投資,只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資產配置 :高收益債組合 產品特點 :純債 風險特徵 :低風險 從上表中可以比較容易地看出,三種債券基金最大的不同在於投資范圍的不同,純債基金可投資的金融產品較受限制,只能投資固定收益類的金融產品,而一級債基可在此基礎上參與一級市場新股投資,二級債基又在一級債基基礎上擴大了投資范圍,可以適當參與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三者中,二級債基的風險最高,但預期收益也最高;純債基金收益較難有很大突破,但勝在收益穩定,風險較低。 了解了三種債券基金各自的特點,就不難發現,純債基金和一級債基更適合追求穩定收益的保守型投資人,二級債基則為追求低風險的投資人提供了一個更為進取的選擇。由於其配置的特性,二級債基在震盪市場中能攻守兼備,在立足債市收益的基礎上,抓住波段股市機遇獲取超額收益的幾率將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