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的擔保包括哪幾種
債的擔保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2. 什麼是債務抵押債券
債務抵押債券(簡稱CDO),是一種信用衍生產品。它是一種新興的投資組合,以一個或多個類別且分散化的抵押債務信用為基礎,重新分割投資回報和風險,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的需要。
CDO產品的基本結構如下:CDO的核心--特殊目的載體SPV,可視作一個為CDO產品交易而設立的獨立公司:它購入高收益債券、新興市場公司債、國家債券、銀行貸款或其他證券化產品,建立自己的資產池,經過結構化重組,將來自以上多個債務人的現金流轉化成由一組分屬不同的證券投資層級的新產品。通常分為高級檔、中級檔和股本檔,中級檔、高級檔亦可再分割為更小的系列,以適合不同投資人的需求。
CDO是資產證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標的資產通常是信貸資產或債券。這也就衍生出了它按資產分類的重要的兩個分支:CLO(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和CBO(Collateralised Bond Obligation)。前者指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後者指的是市場流通債券的再證券化。但是它們都統稱為CDO。
3. 擔保抵押債券和抵押擔保債券的區別
抵押債券和擔保債券
抵押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在發行一筆債券時,通過法律上的適當手續將債券發行人的部分財產作為抵押,一旦債券發行人出現償債困難,則出賣這部分財產以清償債務。抵押債券具體來說又可分為一般抵押債券和實物抵押債券。為使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下跌時債券持有者仍具有較高的安全性,用作抵押或擔保的資產價值通常要大於債券發行總價值。
當發行者無法履行付息的承諾時,抵押資產的託管人有權賣掉抵押品,並將所得凈收入償還給抵押債券的持有者。如果所得凈收入不足以償還債務,抵押債券持有人將變為普通債權人,未償還部分的清償要求權將等同於信用債券。
擔保債券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等方式發行的債券,其中,抵押債券是指以不動產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質押債券是指以其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所發行的債券,保證債券是指由第三者擔保償還本息的債券。
4. 債務擔保是什麼意思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簽訂保證合同的注意事項
企業經常在實踐中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範,對於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註意,降低企業風險和運營成本。
一、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各國有商業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財務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於被保證的范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許可權,以降低債權實現的風險。
二、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麼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數據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於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三、保證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系。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並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並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四、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五、其他事項
保證人如果有多人,應該在保證合同的其他事項中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避免糾紛的發生。
綜上,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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