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基金由哪個部門監管
我記得我國法律不允許私募基金的。
所以,應該由檢察院或者公安局負責。
Ⅱ 私募基金誰監管,具體有哪些監管措施
私募基金的監管單位有很多,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及國務院(政策的制定者)、證監會、中基協、央行、發改委、銀監會、保監會、中證登、交易所、股轉系統、中證協等,當然,現在銀監會和保監會合為一家了。對應不同的私募基金涉及的監管主體也有一定的差異性,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組織體系主要是證監會監管下的地方證監局、中基協、交易所及證券登記機構等。具體的監管措施要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管理辦法、通知公告等等。詳細內容請查看有關的法律法規,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等,或者基金從業資格證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
Ⅲ 私募基金由誰監管
陽光私募基金是由信託公司發起設立並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信託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則由信託公司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希望可以幫到你。
Ⅳ 私募基金主要由什麼單位監管
正規發行的私募基金都需要在證監會備案,證監會是其合法的監管單位。
Ⅳ 私募基金的監管性質
作為私募基金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和接受國家的金融體系監管,納入國家金融系統管理,確保國家金融體系健康運行。不允許存在法律體系監管以外的金融體系。
國家的金融監管和證券監管以及銀監會,有權依法監督管理,國家的公檢法司以及審計、統計機關有權依法獲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管理信息數據,並依法進行數據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應積極與國家依法授權的管理機構網點配合,確保健康運營,並降低經營風險。
嚴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名義進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為。否則,將涉嫌洗錢、欺詐國家金融和擾亂金融秩序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創立、營業、經營、營運、擴張、兼並、重組、破產倒閉、轉讓、主要高管變動等行為,必須依法向國家管理機構申報備案核准。
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機構有哪些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
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第六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第八條 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 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第九條 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 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4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眾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創造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空間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迅速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騰達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Ⅶ 私募基金的監督機構有哪些
私募基金監管機構主要有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鑫風口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