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目前的地方政府債券有哪些類型
地方政府債券按資金用途和償還資金來源分類,通常可以分為一般債券(普通債券)和專項債券(收益債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為緩解資金緊張或解決臨時經費不足而發行的債券,後者是指為籌集資金建設某項具體工程而發行的債券。對於一般債券的償還,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區的財政收入作擔保,而對專項債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項目建成後取得的收入作保證。
地方政府債券是由地方政府發行並負責償還的債券,簡稱「地方債券」,也可以稱為「地方公債」或「地方債」。地方政府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資金需要狀況,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向社會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籌集的資金一般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者地方興建大型項目。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主體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級次組成,而且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美國地方政府債券由州、市、區、縣和州政府所屬機關和管理局發行。日本地方政府債券則由一般地方公共團體和特殊地方公共團體發行,前者是指都、道、府、縣、市、鎮、村政府,後者是指特別地區、地方公共團體聯合組織和開發事業團等。
B. 財政部:加強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把關,不安排一般地產項目
7月20日,在財政部召開的2021年上半年財政收支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預算司副司長項中新表示,要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儲備和前期准備等工作,會同發展改革委從項目成熟度、合規性和融資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強對地方申報專項債券項目的把關,要求各地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國家重大戰略做好項目儲備,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建設。明確不安排用於租賃住房建設以外的土地儲備項目,不安排一般房地產項目,不安排產業項目。
項中新稱,2021年,財政部積極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積極的財政政策要提質增效、更可持續」要求,繼續完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開好「前門」、嚴堵「後門」,發揮政府規范舉債對宏觀經濟平穩運行的促進作用。要實施專項債券項目穿透式監測,通過完善信息化手段,對專項債券項目實行穿透式監測,及時掌握項目資金使用、建設進度、運營管理等情況,實現對專項債券項目全生命周期、常態化風險監控,防範法定債券風險。另外,要強化專項債券項目績效管理。印發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對專項債券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施情況進行「雙監控」,細化「借、用、管、還」全鏈條管理舉措。
此外,進一步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印發《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辦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的要求,規范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平台管理,以公開促規范。
截至2021年6月末,全國地方已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14800億元,其中一般債券4656億元、專項債券10144億元。發行進度較去年有所放緩,主要是今年專項債券恢復常態化管理,適當放寬地方發行時間要求,這樣既不會影響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也可以有效避免債券資金閑置。
項中新表示,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重大區域戰略項目已被納入2021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重點支持范圍。經初步匯總,1-6月全國地方發行的新增專項債券,約一半投向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和產業園區領域重大項目;約三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衛生健康、教育、養老、文化旅遊等社會事業領域重大項目;約兩成投向農林水利、能源、城鄉冷鏈物流等領域重大項目。
C. 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中存在的問題
①政策實施需多方協商一致,工作推進存在一定難度。置換債券政策實施,需要地方財政部門、存量債務債權人、債務人、有關主管部門等多方進行協商,推進有難度。
②置換債券額度超當年到期債務,超額置換較難推進。
③置換程序較復雜,部分債權人存在抵觸情緒。置換債務必須由地方政府與債權人談判並簽訂合同後,再根據合同金額轉貸相應置換債資金。該置換程序不僅增加了地方政府與債權人的談判成本,而且影響到置換協議的及時簽訂,導致到期債務無法正常置換。
④置換債券分類發行使用管理與債務統計存在差異。
⑤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有限,項目建設資金保障困難。部分地方政府債券僅能滿足少部分項目的資金需求,仍有相當部分項目因資金缺口而進展緩慢。
D.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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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已融資項目的債券嗎
債劵由國家計劃財政發行,地方可融資但不能發行債劵,可以借貸和入股等形式融資。
F. 地方政府可以發債嗎
建國初期,我國曾嘗試過發行地方債券,後來由於種種原因終止。1985年國務院辦公廳辦公廳公布了「關於暫不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通知」。有關部門認為,在當時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將會擴大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繼續加大已經膨脹的了固定資產投資。當時經濟形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國民經濟增長速度過快,固定資產投資增加過猛,如不加以控制,就會超過國家財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導致大量增發貨幣沖擊市場,造成物價上漲,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從而禁止地方政府發債。
由於地方政府沒有發債權,對於一些市政建設項目只能採取靈活變通的做法(如設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資)。根據過去這些項目的財務數據,其融資效率遠不如通過直接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啟動地方政府債券市場,首先遇到的問題來自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預演算法》在規定地方預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時,規定地方財政不得發債。在實際的政策解釋和司法實踐上,這被理解為地方財政不得舉債。既然不能直接舉債,那麼地方政府可否通過建立代理人公司來舉債呢?這里同樣存在障礙。我國的《擔保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對外提供擔保。這是有道理的,因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從國家財政預算得到的撥款是履行其行政職能的必要經費,若行政機關對外提供擔保,一旦履行擔保的代償義務,其行政經費就可能發生虧空,就可能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職能。如此,地方政府負債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據。
其次,地方政府發債還缺乏風險約束機制以及監管系統,容易發生政府違約的行為,即政府發債的道德風險。由於長期以來存在的地方政府預算軟約束和短期行為模式造成對經濟建設高速增長的強烈慾望而導致的發債行為,極易使一些本來就發展不好、財政節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貸建設,形成超過其償債能力的過度負債。如此以來,就為以後發生財政信用危機埋下了隱患。在經濟體制改革領域里,這種例子並不少見,以至於形成了這樣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這種現象是普遍的。
G.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券
就是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
本人在投資方面一直都比較謹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慮,沒想到卻在政府債這里栽了。。。我是2016年購買了這款《三都水族自治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債務融資》產品,產品的用途是用於三都水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但是,早已經到期一個月多了,別說是利息,就連本金我都沒收回來,巨坑啊~官方連一個正式的說明都沒有,這是要被割韭菜的節奏!!!
當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為看中是國企融資、國資擔保,想著大企業不會耍陰招,但我錯了,政府債TMD也開始坑投資人的血汗錢了???我投的項目募集資金規模還不到2億元,想著僅是擔保公司的注冊資金都有30億元呢。哎,現在我就想問:5.05億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國有公司連我們這點錢難道都兌付不了嗎???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嗎???人呢?出了這樣的事情,三都縣人民政府、財政局、人大常務委員會就視而不見嗎???這么做,將政府信用置於何處?將我們百姓對國家的信任置於何地???一輩子的積蓄不能空憑你們隨便的一紙通知,就打水漂了吧???這可是我們全家的血汗錢吶,無理由延期、展期,我們不接受!!!現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項目資金???是否存在貪污受賄????請領導們重視,望中紀委介入調查,盡快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不要讓我們失去對政府的信任!!!
H. 什麼是地方債和城投債
地方債就是國家財政部代發,而由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使用、償還的債券。城投債是為城市基本設施建設發行的一種公司債券。
「地方債」(全稱:地方公債),指有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機構發行的債券,是地方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它是作為地方政府籌措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而發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預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調度。
中國所謂地方債券,是相對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不過中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范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 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城投債起源於上海。1992年,為支持浦東新區建設,中央決定給予上海五方面的配套資金籌措方式,其中之一是1992年—1995年每年發行5億元浦東新區建設債券。1992年第一隻城投債,規模為5億元。2006年9月,安徽合肥市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該省首家發債成功,效法者遍布全省。
I. 項目單位申請中央預算投資是否還可以申報地方專項債券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就是列入中央預算的,有中央直接劃撥資金投資的基建投資項目,這個應該有中央國務院的核准批文,單位有中央劃撥資金的指定銀行的專用帳戶,企業要編制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資金來源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表。
並不是只要廠子為中央企事業的下屬單位,廠的基建投資是否屬於「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的。只要資金不是中央直撥,就不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