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銀行理財計劃需要個人事項申報嗎
自己和配偶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必須申報的
B. 公務員個人事項需報債權嗎
看你的級別和單位的申報要求。
C.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是不是每個員工都要填寫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不是每個員工都要填寫。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D. 幹部個人事項申報要不要填寫債權債務
這種申報表的填寫項目是有規定和說明的,發表時應該有告訴填什麼內容。
E. 個人事項報告理財產品需要填報嗎
理財產品當然要填報,而且是主要財產,必須要報的。
F. 關於個稅的這些事項,你知道要自行申報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①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②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③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報個稅不簡單
再來順勢說下關於自行申報個稅的四個誤區!
誤區一:只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報
根據剛才我們列舉的情形,你看到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只是其中一種最常見的情形,年所得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存在其他任何一種情況,同樣需要在納稅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也就是3月31日以前辦理自行申報。
誤區二:年所得12萬元就是指的工資收入!
當然不是!
普通人常見的工資、薪金所得,判斷其是否達到12萬元,具體計算方法=年工資、薪金所得-免稅所得(含免稅的境外所得)-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
如果還有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及轉讓等等其他所得,加上就是。
誤區三:平時正常交稅了不需要再自行申報 !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相結合的申報制度,對於上述規定的五種情形,無論平常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在年度終了後辦理自行申報。
誤區四:自行申報就是必須本人申報 !
並不是所有的納稅人都能准確掌握個稅申報方法,部分納稅人在申報期有可能並不在納稅申報地點,因此納稅人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目前比較多的是採取納稅人授權任職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方式。
G. 分級基金是否需要填報個人事項報告呢
分級基金可以填報個人事項報告。
H. 銀行存款 國債需不需要申報個人事項報告
國債不屬於理財產品,支援國家建設,不需要填報
I. 哪些領導要申報個人事項
按照中央、國務院兩辦《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國家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均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相關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