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使用權出資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
2、兩者土地使用權持有者不同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3、兩者土地使用權的權力不同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而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1)私募基金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這四種方式。而與此相對應地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承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這四種類型。
發起人出資成立公司他們是最初的股東,這種情況下叫出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以財產權置換股權,入股時公司一般已經存在。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級土地市場,這個市場由國家壟斷,只能由政府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賣給土地使用人的行為,這個市場賣方只有一個就是國家,通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是最高使用年期。
Ⅱ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出資有區別嗎
RosyLai7 您好:您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出資有區別嗎」的問題,淺見如下。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土地處置的一種方式,是指政府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新設企業(作為資本金入股),同時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兩者之間的一致點就是土地使用權轉移,兩者之間的區別就是出讓變成了資金、出資變成了股權。
Ⅲ 土地使用權能直接作為股東出資嗎
不能,需要評估作價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私募基金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的評估應當掌握以下的原則:
1、合法公正的原則。
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應當盡量客觀公正,其評估的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否則,土地使用權評估也就是喪失了其應有的意義,土地評估機構也就喪失了其存在的理由。
2、有利於開發利用的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其出讓前的評估工作,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有利於擴大土地開發、利用的廣度和提高土地開發、利用的強度,亦即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工作要考慮到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
3、區別對待。
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應按照不同區域以及各塊土地的經濟價值和效用的大小來確定。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價格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土地是不動產,其價格當然與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息息相關,位於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當然具有不同的價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則。
同一塊土地由於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經濟效益就會不同,因此應當在服從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選擇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項目評估其出讓價格。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Ⅳ 出資人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沒有出資金額限定,對還是錯
當然對,一個人是不會有那麼多資金
Ⅳ 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嗎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而是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為。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戶到股份制企業)手續。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都是把作價入股作為轉讓的一個特殊類型來辦理的。
Ⅵ 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辦理哪些手續
取得《初審意見》後,報市國土資源局便民服務窗口審批。報件資料:
1.建設用地單位用地申請(原件1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改制批准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改制方案(復印件1份,驗原件);
5.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土地處置的批復文件、《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原件各1份);
6.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土地轉增國家資本金或設置股本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1份);
7.地價評估報告、技術報告、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原件各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授權委託書(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9. 加蓋本單位公章並簽注蓋章日期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
10.經屬地地籍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的宗地圖(1:500或1:1000原件1份,A3或A4圖原件2份);
11.測繪成果表(原件1份);
12.經屬地地籍管理部門審核簽章的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