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和例外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所稱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兩合公司(個人獨自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公司),注冊資本也採用實收資本制,即公司注冊資本必須一次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允許注冊資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所負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注冊資本全部實際到位,且事後沒有抽逃資金的情況下才承擔有限責任。
現將公司股東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列舉如下:
1. 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 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 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 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 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 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註:股東的一般瑕疵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於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後來已經補足出資的;項目公司的股東,雖然初始出資不足,但在其後的項目運行中投入的資金超過了約定的注冊資本的,均應該認定其已經出資到位。對於股東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的不當減少為認定標准,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於他人或以其股權投資於其它公司的行為,對公司的資產不產生影響;即使股東沒有辦理股權過戶手續,也不能將其對股權的處分認定為抽逃出資行為。
這個答案夠全面了吧
『貳』 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債務責任什麼意思
就是指企業在破產時欠的債務,要把所有的債務還清才能辦理注銷的意思。
無限責任,當公司財產無法補償公司債務時,股東用自身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是公司經營所欠債務,公司的財產不夠還的時候,用無限責任股東的財產來還.
這一般是在合夥制公司中出現,根據合夥協議,部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部分承擔無限責任.
無限責任股東可以有什麼權利,主要是根據合夥協議來規定.因為合夥制的人合性,合夥人之間彼此信賴關系,權利和義務之間並不一定是對等的.當合夥協議沒有規定的時候,才適用其他法律,如合夥企業法.
當承擔無限責任股東發現合夥企業經營者損害公司利益(如大規模的舉債或對外擔保)有可能損害合股東利益時,可以制止或提起訴訟.
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也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叄』 公司對自身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_(:з」∠)_
法人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基本上要看債務的類型。如果是承擔法人自己個人債務,那就去無限責任,要以法人自己的財產為限度進行承擔。如果是承擔企業的債務,那麼就是以企業自身的財產為限度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與法人的個人財產沒關系。
『肆』 全體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是什麼
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投資者因所設企業性質不同,其於企業債務責任的承擔也是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如發生債務,則由公司以其自有財產對其進行清償,不足清償部分,如投資者沒有出資不足的情況,不足部分不再得到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歸於消滅。由此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伍』 公司對自身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怎麼理解!!
根據《公司法》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陸』 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以及私營獨資企業四類;
對於後兩類(私營合夥企業以及私營獨資企業),投資者對於企業債務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柒』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要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嗎
這句話完全正確哈。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有限二字是征對股東而言的,對於公司自己來說是無限責任的。
『捌』 請問哪些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理論上沒有 我們國家有的公司類型就能看出來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而沒有「無線責任公司」 如果企業破產 一般都是最大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而沒有無線承擔這種說法
『玖』 、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是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要看企業的組織機構的形式,
如果是公司制的企業,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俗稱有限責任,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才會承擔連帶責任,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他企業組織形式,比如合夥、個人獨資,一般都出資人都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責任。
具體可以參見
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