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指導!請教下可轉換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問題
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利息。
② 計算可轉換債券造成的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調整項為什麼增加已經支付的可轉換債券利息
你應該是理解錯誤了,分子調整項增加的是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注意一點應計利息和已經支付是兩個不同概念,在證券市場上所謂的應計利息是在兌付日前該債券的應計算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一般這些利息是要等到兌付日才支付給投資者,已經支付是實際上是每滿一定的期限在兌付日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建議你看清楚書上寫的內容吧,應該指的是應計利息,並不是已經支付。
對於分子調整項需要增加稅後利潤中已經減去的可轉換債券稅後的應計利息主要原因是在於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且利息部分也並不會計算能轉多少股的數量。
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是假設全部轉股為前提進行計算的,對於這些預期要轉股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由於不用支付,故此能增加稅前利潤,最終導致再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要加上稅後應計利息。
③ 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按照有關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確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採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採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三)多項潛在普通股
根據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其中「稀釋程度」,根據不同潛在普通股轉換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進行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時,將增加的歸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加權平均數所確定的金額。
在確定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順序時,通常應首先考慮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影響。
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為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
④ 計算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的影響的問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全稱是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也就是說它同時兼備股票和債券的功能。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典型的潛在稀釋因素,它在沒有轉換成股票之前實質是一種公司債券,要按照票面價值計算利息的。雖然一般不會在發行的當年就行權,但是作為稀釋的因素,要考慮到它轉換成股票會增加股數,所以在計算稀釋每股收益的時候要計算在內。你的教材我沒有看到,具體怎麼會答案不一樣不太清楚呢。你說的那個第二個問題我不太明白你想表達什麼問題。我們可以Q討論:619034290
⑤ 請教ACCO125125老師一個關於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時增加的凈利潤的問題
你好。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稀釋每股收益,是指潛在的普通股,對於每股收益具有的稀釋作用。
可轉換公司債券,其實質仍然是一種債券,只是該債券被賦予持有人選擇轉換為公司股份的權利。這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可能被持有人要求轉換為公司股權,從而使得持有人在轉換時,由債權人轉換為股東。由此,可轉換公司債券,雖然不是公司股權,但卻是一種潛在的公司股權。
所以,在計算每股收益時,基本每股收益並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不是公司股權;而稀釋每股收益需要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潛在的公司股權,即,假設尚存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自期初(或發行日)就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
所以,轉換年數,對每股收益的計算,沒有關系。尚未轉換的,不影響基本每股收益,可能會稀釋每股收益;已經轉換的,直接在基本每股收益中體現,與稀釋每股收益無關。
至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對稀釋每股收益影響的計算,遵循「假設已轉換」原則,即假設可轉換債券已經轉換為公司股權。由此,一方面,分母需增加轉換的股權數,另一方面,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而題中提到的「用債券的現值乘以市場利率再減掉稅費」,只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權益負債分拆確認、與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兩大知識點的融合而已,其實質還是「分子需增加利潤中已經減去的稅後利息(利息 – 所得稅影響)」。
⑥ 稀釋每股收益-可轉換債券請教拜託了各位 謝謝
因為付息方式不一樣,不會影響會計對費用的確認,即雖然是一次還本付息,但每年年末的時候都會確認一筆財務費用(不考慮借款費用資本化),所以與分次付息方式是一樣的(假設不考慮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的問題。) 查看原帖>>
⑦ 可轉換債券的稀釋問題
只要發行了可轉債就應該在發行日起就要考慮其稀釋作用,原因是稀釋每股收益是把潛在的增加股票考慮進去,雖然該債券要到發行一年後才開始轉股,但是可轉債在發行時就已經承諾可以轉股,只是限制了轉股時間而已,故此潛在的增加股票在可轉債發行後就存在。題目中的6/12的確是指2012年7到12月的利息可以省下來,原因是可轉債在轉股時只對債券面值按轉股價格來計算轉股數量的,對於當期應計未支付給投資者的應計利息不予支付的。
但是這道題出題者是出得有問題的,原因是轉股時間是在發行後的一年,那時應當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債券已經滿一年就必須支付一年的利息,轉股時間卻在一年後,故此這部分的利息不應該考慮在稀釋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凈利潤裡面的。但現實的情況是一般是可轉債自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就可以開始轉股,故此答案的計算方法在應用在現實中是沒錯,但按這道題的題意就是有誤。我只是指出這道題的錯誤之處。
對於可轉債一般是對於股權是有稀釋作用的,主要就是轉股後增加了總股本,由於可轉債轉股對於那些未支付的利息是難以對抵銷其對每股收益的攤薄作用,故此會有這個說法,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這個說法未必正確,如債券的票面利率較高且發行者盈利能力處於微利或並不高的情況下就並不一定是正確的。
⑧ 可轉債稀釋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凈利潤/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45/400=0.113元/股
假設可轉債轉換增加的凈利潤=100×8%×(1−30%)=5.6萬元
假設可轉債轉換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00/1*110=110萬股
稀釋每股收益=(45+5.6)/(400+110)=0.099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