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購買私募基金需要注意什麼
1、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能力。投資者可以通過咨詢了解基金經理是否有正式從業經歷,業界的口碑如何,過往基金經理人的業績是否穩定,特別是在牛熊市的時候,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業績是否能夠跑贏大市。
2、分析自身的投資風格與基金經理人的投資風格是否一致。投資者需要了解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屬於積極型、穩健型還是保守型。基金經理的投資風格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符合自己的風險偏好。
3、了解私募基金的規模和進入門檻。私募相對是一個高收益同時也是高風險的投資方式,投資者應事先了解基金的投資規模和進入門檻。
4、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一個比較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會有一套風險控制體系,這一體系從個股選擇到突發事件的發生,都有一套規范的流程,以降低可避免的風險出現。
Ⅱ 什麼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風險與注意事項
一、4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
二、4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風險,指4募股權投融資操作過程中相關主體不懂法律規則、疏於法律審查、tao避法律/監管所造成的經濟jiu紛和she訴給企業帶來的潛在或己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原因通常包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合同違//約、侵//權、怠/於行使公司的法律權利等。具體風險內容如債//務拖/欠,合同zha//騙,盲/目/擔//保,公司治//理/結構軟化,監督乏力,投資不做法律可行性論//證//等。
三、1.對基金經理能力的了解。2.自身的投資風格與基金經理人的投資風格是否一致。
Ⅲ 發行私募基金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一、設立私募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私募基金的發行的注意事項
1.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
2.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3.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4.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眾募集資金分為公募與私募,按主投資標的又可分為證券投資基金(標的為股票),期貨投資基金(標的為期貨合約)、貨幣投資基金(標的為外匯)、黃金投資基金(標的為黃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資基金,標的為PE與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產投資基金,標的為房地產),TOT trust of trust (信託投資基金,標的為信託產品),對沖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標的為套利空間),以上這么多基金形態,很多都是西方國家有,在中國只有此類概念而並無實體(私募由於不受政策限制,投資標的靈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5.中國所謂的基金准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6.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7.私募房地產投資基金(現較少,如金誠資本、星浩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即PE,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以IPO為目的,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漢紅)、私募風險投資基金(即VC,風險大,如聯想投資、軟銀、IDG)
Ⅳ 新手投資基金注意事項有哪些
你好,基金投資者須知:
基金是長期理財的有效工具。不要把基金當儲蓄,把理財當發財。購買基金有損失本金的風險。2006年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很難重復。不要把預防性儲蓄投資到高風險的資本市場中,更不要抵押貸款進行投資。
基金的種類有很多,不同的基金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收益越大,風險也越大。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可能取得的收益和承擔的風險逐步降低。
基金宜長期持有,不宜短線頻繁炒作。
注重分散投資,不要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中。
要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理財目標進行分析,投資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
要到合法場所購買合法基金管理公司的產品。規范機構和產品名單可到中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
並非基金越便宜越好,價格高往往是其具有較好歷史業績的證明。
並非購買新基金比老基金更好。在牛市購買業績一直比較優良的老基金可能會取得更好的投資收益。
基金具有集合理財、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優勢和特點。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清理大股東資金佔用和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等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順利推進 ,證券市場的深層次矛盾和結構性問題逐步得到解決,市場效率得以提高,基金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中國證監會在促進基金業發展的同時加強嚴格監管,努力夯實行業發展基礎。通過完善法規體系,強化日常監管,積極推動創新,穩步擴大開放等措施,基金業初步形成了多元競爭格局,基金管理公司的競爭力不斷提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進入證券市場、分享我國經濟增長成果的方式。但是,基金給投資者帶來的高額回報,也使一些投資者忽視了基金背後的投資風險,把預防性儲蓄也投資到高風險的資本市場中,有的甚至以住房等為抵押貸款購買基金,這就給基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隱憂。很多新入市的投資者在看到2006年基金獲得巨大收益的同時,往往忽略了2006年取得收益的投資者,其中相當多的是在2004年和2005年甚至更早時間入市的,他們曾經經歷了相當長時間投資損失帶來的痛苦和煎熬。因此,新入市的基金投資者一定要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了解基金,了解自己,了解市場,了解歷史,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做明白的基金投資者。(來源:中國證券業協會)
Ⅳ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Ⅵ 選擇私募基金應該注意事項有哪些
主要看管理人的管理規模、人員配置、投資策略、同策略歷史收益情況以及擬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結構的安排;小的私募管理人業績出現波動比較正常,建議選擇有預警止損線的產品
Ⅶ 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要求呢
(一)、學會怎麼投資,就像學會怎麼賺錢一樣,那麼怎麼投資呢?
1、米小粒提示,對於外面宣稱的高回報、高收益、保本等投資理財產品千萬不可以相信;
2、上海證監會主席曾經說過,理財收益在5%以內的是合理合規的,理財收益在5%-6%你要查清楚這個產品是干什麼用的,理財收益在8%以上的你直接可以選擇報警;
3、有很多人有股票群、理財群,切不可相信裡面什麼理財大師、股神這些人,說不定就是某個金融公司理財部門的銷售員,通過各種套路讓你們跟著他買股票、買理財提升自己業績;
4、對於穩健性的朋友們可以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作為投資,除非銀行倒閉,不然是不可能不給你兌付的,那麼想想也知道,國內說銀行倒閉的新聞還是沒有的吧!
5、對於股票和基金定投的,高風險產品,一定要做好功課,切勿盲目跟風給自己造成大的經濟損失;
Ⅷ 通過第三方機構投資私募基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們在工作中常常發現一些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違規銷售私募產品,常見的方式有以第三方機構的名義推介私募基金或者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進行變相私募拆分等行為。這類行為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真的能夠規避相關法律法規?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一、哪些是合法的私募基金的推介主體?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只能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取得基金銷售牌照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這兩個主體,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同時也明確指出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因此,若機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兩方主體,即使藉助有私募基金資格的機構,仍不能進行相關的推介行為。
二、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
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將私募產品拆分與推介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觸犯非法集資類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以上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首先不具備私募基金銷售資質的機構推介私募產品符合第一個要件。其次若有拆分私募產品銷售的行為,則是向非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符合第四個要件。而且在實際操作中這些違規推介私募產品的機構往往很符合第二個和第三個要件。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達到一定的金額或人數標准時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標准請查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若機構以詐騙的方式來非法吸收投資者的資金,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達到一定數額(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則可能觸犯集資詐騙罪。
三、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是否可行?
不可行。機構通過讓投資者之間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來購買機構推介的基金屬於私募拆分行為,變相突破了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若投資者直接私下達成代持協議,而募集機構也進行了合理的審核義務後(募集機構應當有一套合格投資者的審核程序),但事後證明投資者並非合格投資者,那麼募集者需證明自己確不知情或沒有過錯,才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