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
保監會資金部2015年12月下旬下發了《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一位業內人士將這份文件解讀成,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范圍增加了信託等資產,同時明確了創新標的產品的申報工作。
關於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范圍,現行的依據為保監會2013年2月份發布的《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這一規定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而新下發的《徵求意見稿》欲將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范圍調整為:符合監管規定的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以及債權收益權等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1)保險業發行規模最大的債權計劃擴展閱讀:
與其他理財產品相比,資管項目具有以下優勢:
(1)收益方面:資管業務是去年下半年才開始放開的業務,目前正是需要大力拓展市場的時候,為了提高競爭力,資管公司對融資方收費會盡量稍低,給到客戶的收益盡量稍高,例如同類型的產品一般資管產品會比信託高0.5%/年左右。
(2) 安全度方面:目前做這類項目的都是資產管理公司挖的信託經理及本公司具有多年金融行業風控的人員,行業經驗深厚,一般情況下,安全度高的產品能給到的融資成本隨市場變化越來越低,也偏向於給資管公司做融資。
目前這32家資管公司都是做第一波項目,選項目時的要求會比較謹慎,對項目的資質要求比較高,因此對於想配置性價比高的固定收益項目客戶來說也不失為一個選擇的方向。
『貳』 什麼叫保險債權計劃
保險債權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產品,通過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或其他不動產項目,並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由於債權計劃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投資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等要求,同時支援了國家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的建設,因此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與支持。
保監會已出台政策落實債權投資計劃注冊制度,並提升了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等投資品種的償付能力認可標准,這將繼續增添債權計劃對保險機構的吸引力。
(2)保險業發行規模最大的債權計劃擴展閱讀:
《指引》要求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時,要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
對投資項目,《指引》要求其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計劃,關系國計民生、具有重大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屬於鼓勵發展的產業或行業;財務內部收益率不低於債權投資計劃預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數不低於4倍等。
對於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指引》要求應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和利率周期,合理確定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額度、期限和投資收益,防範系統性風險。
投資同一償債主體的余額,一般不超過30億元人民幣,且占單一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不高於40%;投資未建成項目的余額,不超過銀行實際已經發放的貸款金額。投資已建成項目的余額,在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內,不超過銀行貸款余額的4倍。
『叄』 基金公司發行的資管計劃的債權人是誰
一、基金行業的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的挑戰
基金治理是公司治理相關理論在基金行業的具體應用,是指通過構建合理的基金治理結構和採用有效的基金治理機制來解決基金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委託-代理問題。一個完整的基金治理結構框架包括基金治理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兩個層面。其中,基金治理結構包括內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三個方面。內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資者通過授權組織來選擇、監督和激勵基金管理人。外部治理是指市場競爭對基金治理的推動與約束作用。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過法律、監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交易過程,消除利益沖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
一個好的治理結構應當是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對均衡的格局,偏重外部治理而輕視內部治理可能降低行業運行的效率,而強化內部治理削弱外部治理則會導致行業發展無序。特別是基金行業,與製造類企業不同,人力資本是最大的生產力,而對人力資本的制衡就需要依靠良好的內外部治理相制衡。
從市場發展初期來看,過於嚴厲的外部監管會明顯降低市場競爭的效率,但若過度依靠以董事會主導的內部治理結構,一旦出現內部治理不健全、權力過於集中、激勵失衡等狀況又會導致內部風險加大。應當說,對於資產管理這樣以人力資本為主要生產要素的特殊行業,內外部治理均衡、相互牽制相互輔助的平衡治理結構才是最為合理有效的。
二、內外治理如何平衡,中國基金治理「成長的挑戰」
十年前的「基金黑幕」事件的化解,是典型的通過外部治理強化內部治理的路徑。發展初期的中國基金行業出現一些違規行為,2000年的中國基金業,當時已經初具規模,成立10家基金公司,發行了30隻封閉式基金。正值行業發展初期,「基金黑幕」一文通過揭示其道德風險,有力強化了外部治理,彌補了當時內部治理的不足。
而十年過去了,當年僅10家公司、規模過億的基金行業已經成長為擁有60家公司、發行超過540隻產品、管理資金規模超過2萬億的行業。如此快的發展速度,也對行業化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更高的要求,當前內外治理失衡的格局造成了基金行業「成長的挑戰」。
1、基金外部治理:強外部治理在維持行業聲譽穩定的同時,可能導致公司的趨同並且可能降低競爭效率
(1)嚴格的市場准入的審批,可能導致基金行業的主要競爭力還是牌照的價值,並且容易導致市場的趨同和競爭機制缺乏
政府與市場關系是外部治理機制中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由於基金公司的設立環節還處於行政審批階段,基金行業還處於半壟斷競爭階段,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即使開放式基金賦予了基金持有人用腳投票的機制,不足以從外部競爭角度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壓力。十多年間,雖然有多個基金公司長期徘徊在行業末端,旗下基金頻臨五千萬的清盤邊界,但是沒有一隻基金因此被清盤,沒有一家基金公司倒閉,由於行政審批,使得基金公司的牌照和基金產品成為稀缺資源,輕易不會從市場中退出。
在行業迅速發展的這些年裡,與前幾大公司始終占據規模排名前列的狀況相對應的是,前十家公司當年發行新基金規模始終佔到全行當年全部新募集資金規模的一半左右(見下圖)。這無疑表明,外部治理的傾斜、產品審批和發行節奏的控制,使得規模大的公司始終占據優勢,後來者超越的難度很大,對於前者形成的競爭壓力也相對有限。監管機構雖然通過嚴格監管有效控制了行業發展初期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保證了基金行業的平穩發展,但是通過制度監管和行政強力干預的治理機制自身存在著一定的滯後性,相對基金行業的快速擴張,監管能力無法相應同步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外部治理的效力,出現了一些監管套利現象。而且隨著投資者群體的擴大和基金產品數量和種類的豐富,投資者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變得更為復雜,也加大了外部監管的難度。這些客觀不足也要求基金治理發生相應的變革。
(2)過分強調絕對短期收益的市場導致畸形的業績壓力
競爭性市場是外部治理機制的又一重要方面。基金業績排名和評價體系在國外成熟市場被認為是較成功的外部激勵機制,能夠達到優勝劣汰的競爭格局,但是在國內,由於眾多投資者的尚不成熟,在運用基金業績排名選擇基金時,過度偏重於短期業績,關注收益率而忽視風險,這樣不成熟的市場選擇機制使得市場激勵機制發生畸變,業績排名壓力對基金經理的激勵機制被異化。一方面,基金經理為了追求短期高收益,頻繁參與市場熱點,導致可能有的基金經理採取的投資策略與基金合同中的約定往往容易出現偏離,投資組合與業績比較基準偏離很大,例如大盤基金不投大盤藍籌股、基金豪賭ST個股、指數型基金置跟蹤誤差於不顧積極參與個股選擇和擇時、甚至連ETF基金都在追求倉位和個股的主動性偏差;另一方面,相對業績排名使得基金經理紛紛採取跟隨策略,投資組合與同類基金保持很高的相似度,形成基金「羊群效應」。這一點在2007年三季度市場見頂之時表現的十分突出。當時全部偏股型基金的投資組合中,有92.77%的股票為滬深300成份股,各基金在行業配置上的偏差達到歷史最低水平,正是基金在藍籌股上的羊群效應導致了當時的藍籌泡沫。從特定意義上說,這種外部的絕對收益壓力,促使中國的大部分基金經理變成需要承擔對沖基金類似的壓力。
不成熟的市場除了對投資行為的產生畸形激勵之外,對於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形成負面激勵,誘發行為短期化,不注重市場聲譽積累。例如,根據投資者對低凈值基金的偏好,基金公司通過大比例分紅和分額拆分來降低基金凈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既侵害了原有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對新進入投資者的不負責任。
2、基金內部治理:多方相互制衡格局仍待完善
(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無法充分行使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基金持有人在將其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後,就不能直接干預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其監督制約權只能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但是,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數眾多且高度分散,而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條件雖然有所放鬆,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之前,只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書面委託的基金發起人才有資格召開大會,而現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可以自行召集,但是由於基金持有人大會並不是一個常設機構,它只會在發生某些重大問題的時候才召開。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較為分散,期望眾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事後的、有限的,帶有極大的滯後性、虛弱性。
(2)基金託管人的監督有待強化
盡管基金託管人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之責任,但是這種監督的實效也因以下幾種因素大打折扣:第一,實際上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聘,並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還有權撤換基金託管人。換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決定著基金託管人的去留,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第二,基金託管業務目前已經成為商業銀行一項新的表外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銀行(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利益驅動下,有可能縱容、遷就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影響其監管效果;第三,從利益分配機制看,託管人除了收取相對固定的託管費外不可能再獲取其他收益,這樣很難使其有足夠的動力約束基金管理公司。
(3)信息披露不透明導致關聯交易監管難度加大
現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資股東大多是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它們之間不是存在上下游關系(證券承銷與證券投資、研究與投資),就是存在同業競爭關系(證券自營和投資)。在這種情況下,基金代行基金持有人表決權和代人理財的過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沖突、內部交易、關聯交易、欺詐、操縱、或者反過來聽命於部分外部不當干預力量等的道德風險因素。
雖然近年來監管法規的趨於完善逐步堵住了關聯交易、股價操縱等惡性利益輸送的管道,「基金黑幕」中揭露的那些明目張膽的違規行為已經銷聲匿跡,但是其他更為隱蔽的利益輸送行為卻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來予以防範。
在2008年單邊下跌的市場中,部分高換手基金公司,頻繁交易和較高的換手率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並沒有帶來投資業績的突出表現,而且這些高換手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著分配較高比例傭金給券商股東的現象,個別公司的分配比例接近證監會要求的「單一證券公司不得分配超過30%的傭金」的上限。3、基金公司治理,人力資本激勵等待破局
在基金公司內部,雖然有相對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更多的是一種擺設,主要應對監管機關的檢查,相當多的基金公司中存在著有法不依,違反內部控制的現象,「人治取代法治」這一問題似乎是中國企業的通病,在其他行業的公司治理中也是屢見不鮮。基金公司的人治色彩濃厚的另一體現就是,高層變動之後,公司內部經常會出現中層管理人員的變動,甚至會引發公司整體業務架構和部門職能的大調整,乃至公司經營風格的轉變。
基金行業是典型的人力資本密集型產業,投研團隊是公司最寶貴的財富,投研人員管理的資產,承擔的風險收益責任與他們所獲得的報酬是嚴重不對稱的,這構成了發生委託-代理問題的根本動機。解決這一問題,在國外發達的基金行業,除了嚴刑峻法之外,恰當的激勵機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國內,由於基金行業的半壟斷性質,基金公司中更為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產品牌照的壟斷價值,人力資源的價值相對次要。由於激勵機制的不到位,導致「老鼠倉」問題屢禁不止,基金公司人員的頻繁流動無論在牛市還是熊市都成為常態。根據統計,在市場大幅下跌的2008年共有247隻基金發生基金經理變動,佔全部基金數目的56%,大幅度超過了牛市中2007年的171隻基金經理變動的數量,創下歷史新高。而且,在2008年,基金公司的高管也出現了頻繁變動,有超過33家基金公司的高管發生變更,其中有10家以上的基金公司的總經理出現離職或調整情況。
與之相比,國內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方面的進展頗為神速。根據2008年年報統計,共有1034家上市公司的4618名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市值達到1430億元。此外,自從股權分置改革以來,共有42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還有48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預案,其中12家獲得了股東大會的通過。股權分置改革、高管持股和股權激勵計劃這些激勵措施對於上市公司的績效改善是比較顯著的,近年來,上市公司的資本回報率、主營業務利潤率明顯提升,銷售費用率和管理費用率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我國上市公司利用股權激勵等措施對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經營績效的提升的相關經驗值得基金行業借鑒。
三、未來基金行業結構治理改善展望
現階段,隨著整個市場規模的擴大、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機構的日益多樣化,使得這種以外部監管治理為主,內部治理和外部市場治理為輔的治理結構已經難以適應基金行業的發展需要,一方面,監管機構治理在控制行業風險的同時,也限制了行業多元化發展的空間,抑制了行業競爭,形成了基金公司業務模式和基金產品結構同質化的局面,往往導致基金行為的嚴重趨同,反而可能引發市場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基金治理中另外兩個重要的治理機制,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已經成為「短板」,限制了基金治理水平的提升。所以當務之急,是適度放鬆監管,同時加強內部治理和外部市場治理機制,促進基金治理結構的協調發展。
在加強基金內部治理方面,可以積極引入內部治理更為有效的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約型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的根本缺陷。公司型基金在這方面有基金董事會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能夠體現大部分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獨立董事在公司型基金中能夠更好的發揮對基金董事會的監督作用。而公司型基金的引入,需要對當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加以修訂予以其合法地位,還需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條款,實施的難度比較大。
強化基金內部治理的另一途徑是引入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中行之有效的集體訴訟機制,通過這種「一人起訴,集體受益」的法律機制,提升市場化的懲治成本,扭轉基金投資者在基金治理中的弱勢地位。
加強基金外部治理的核心在於提升行業競爭水平和健全市場退出機制,重新調整外部治理中市場和監管兩者之間的比重,在行業發展相對成熟的階段,可以適當降低監管的比重,提高市場競爭在外部治理中的作用,以此來促進整個行業效率的提升,消除此前存在的同質化等結構性問題。提升基金行業的競爭水平主要是放鬆基金行業的准入標准,逐步從現行的核准制過渡到注冊制,改變目前基金行業的半壟斷競爭狀態,消除基金公司和基金產品牌照的壟斷價值,提升基金行業的競爭程度和層次,為投資者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務。在構建了相對完備的法律法規空間之後,已經能夠從制度上避免可能出現的嚴重侵害投資人利益、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惡性違法行為,再加上基金行業已經發展的相對成熟和規范,此時,放鬆行業准入標準是利大於弊的。
在放鬆行業准入的同時,健全行業退出機制,使基金清盤和基金公司倒閉不再是危言聳聽,才能使競爭壓力形成外部治理機制,促進基金公司重視市場聲譽的積累,重視投資者的信賴,真正使基金公司能夠盡到受託責任。
發揮市場競爭的激勵作用還需要市場環境的配合,在不成熟的市場中,競爭會對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形成錯誤的激勵,例如引發行為短期化和基金「羊群效應」等現象。因此,對投資者加強教育,引導其形成理性的投資習慣,提升市場的成熟程度,也是加強市場競爭外部治理的重要內容。
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方向也類似於基金治理機構,主要是平衡監管與激勵之間的關系,形成激勵相容的公司治理機制,同時要避免不當的激勵機制使整個行業承擔過多的風險,如同美國金融業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的所作所為,更多是為了短期內獲得價值不菲的業績激勵獎金,而忽略了長遠的股東利益。中國基金公司的人力資本激勵機制已經討論了多年,並且因為次貸危機的爆發而再度擱淺,這一機制是基金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未來必然會推出,而且在吸取了次貸危機的教訓之後,能夠更好的協調管理層、基金經理、股東和基金投資者各方面的短期和長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激勵不當產生的道德風險。
目前開始推行的基金經理注冊制對於整個基金行業的長期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對於基金業而言,最重要的資源在於投資管理能力,而這一能力主要蘊含在基金經理之中。在實行基金經理注冊制之前,基金經理的稀缺性並沒有得到正式承認,因而基金經理不注重市場聲譽的積累,行為趨於短期化,人員流動頻繁,通過不斷的流動來對自身投資能力進行重新定價。在實行注冊制之後,基金經理的稀缺性,特別是優秀基金經理的稀缺性問題將變得尤為突出,有助於強化市場聲譽與個人價值之間的聯系,促進基金經理的穩定化。如果未來在基金行業准入限制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則基金公司與基金產品牌照的壟斷價值將逐步減少直至消失,而基金經理等投研團隊的人力資源價值將愈加突出,有助於改善基金公司的內部人員激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