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金融、工商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1]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⑵ 上海自貿區相關政策問題
擬開放人民幣資本項目:
金融領域試點最惹人關注,上海市金融辦副主任徐權表示,自由貿易試驗區的試點內容涉及金融方面的包括利率市場化、匯率自由匯兌、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產品創新等,也涉及一些離岸業務。上海市市長楊雄也在前不久的陸家嘴論壇上證實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在申請試點人民幣資本項目下開放,而且這一改革方向不會因為短期的流動性變化、熱錢流向的變化而變化。
構建離岸金融中心:
離岸金融業務是自由貿易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與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一脈相承的。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也看好上海的離岸金融中心,人民幣匯率價格發行機制能使外流資金更好地周轉,提高人民幣使用的效率。
可能推15%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海將推動稅收創新,包括離岸貿易、金融採用低稅率,對境外投資收益採用分期繳納所得稅等優惠政策支持自由貿易園區內企業發展。有媒體報道稱,為鼓勵企業發展,上海將在稅收方面採取低稅率,其中將包括對自由貿易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貿易領域監管模式創新: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將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新模式,這是與上海綜合保稅區的主要區別。所謂「一線」,是指國境線;「二線」是指國內市場分界線,也就是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空間分界線。創新監管模式提出要將一線監管集中在對人的監管,口岸單位只做必要的檢驗檢疫等工作,特別是海關方面將不再採用批次監管的模式,而採用集中、分類、電子化監管模式,達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人與貨物的高效快捷流動。
推動外貿物流創新發展:整合了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四大保稅區後的上海自貿區利好外貿物流。長江是全球最大的內河水運通道,被稱為黃金水道。上海港90%的集裝箱貨源來自長江經濟帶,浦東機場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貨運機場也依賴長江經濟帶。
文化部四條細則
文化部2013年9月29日下發通知,明確了對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若干工作細則:
一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二是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三是允許外資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游戲游藝設備的生產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游戲游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四是本通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於在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銀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中國銀監會2013年9月29日發布名為《關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八項支持措施:
一、支持中資銀行入區發展。
二、支持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
三、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
四、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
五、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
六、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
七、簡化准入方式。
八、完善監管服務體系。
證監會五項支持措施
證監會2013年9月29日公布了支持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若干政策措施,具體措施包括:
一、擬同意上海期貨交易所在自貿區內籌建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體承擔推進國際原油期貨平台籌建工作。
二、支持自貿區內符合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
三、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根據市場需要,探索在區內開展國際金融資產交易等。
四、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區內注冊成立專業子公司。
五、支持區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面向境內客戶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櫃台交易。
保監會八項支持措施
為充分發揮保險功能作用,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中國保監會對上海保監局提出的有關事項作出批復,主要內容包括:
一、支持在自貿區內試點設立外資專業健康保險機構。
二、支持保險公司在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災保險機制。
三、支持自貿區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試點,積極研究在自貿區試點擴大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和比例。
四、支持國際著名的專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再保險業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自貿區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五、支持上海開展航運保險,培育航運保險營運機構和航運保險經紀人隊伍,發展上海航運保險協會。
六、支持保險公司創新保險產品,不斷拓展責任保險服務領域。
七、支持上海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推動航運保險定價中心、再保險中心和保險資金運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險機構建設。
八、支持建立自貿區金融改革創新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⑶ 為何允許外國政府在中國發人民幣債券
從正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有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對國際經濟金融結構失衡提供新的解決思路。近十幾年來,國際資本流動呈一種怪圈,即資本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流向發展中國家,通過持有美元資產和購買美國國債等渠道,資金又從發展中國家流回發達國家,這種現象在亞洲地區尤其明顯。歸根結底,是因為亞洲缺乏足夠的金融產品、尤其是固定收益產品供投資者購買。在區域債券市場上,主權債券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如美國有8.4萬億美元主權債,歐元區有9.7萬億美元,基本都是在發達國家市場發行的。不僅亞洲國家(除日本)發行主權債規模較小,而且亞洲債券市場整體落後,也很少有外國主權債券在此發行。我國推進這一市場的發展,有利於整體上推進亞洲債券市場發展,為亞洲金融資產匱乏提供新的應對思路。 第二,避免貿易和資本流動的國家利益損失。現有格局下,我國在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地位有些得不償失,也就是以較高回報引入境外過剩資本(直接投資),最終又以買美國國債等低回報形式把過剩資本(金融投資)流回美國。允許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如果規定籌集資金用於國內直接投資,則可適度對沖上述怪圈影響。 第三,可促使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意味著對人民幣地位的認可,以及願意用人民幣配置資產,這也是人民幣走向強勢貨幣的前提條件。另外,一方面隨著中國國際貿易往來的不斷增加,人民幣將有條件扮演"國際貨幣"的角色,對於與中國存在貿易逆差的國家來說,可以直接利用發行人民幣債券籌集的資金,用來彌補貿易逆差,為其國際收支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隨著各國對人民幣債券的熟悉增加,我國亦可擴大在外發行人民幣主權債,以高額外匯儲備和人民幣升值預期為依託,為資本市場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做好准備。 第四,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將成為國內債券市場的重要交易品種,交易規則需更符合國際慣例,也促使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被納入國際主權債分析的視野,從而逐步走向統一和規范。另外,也能一定程度促進利率市場化與債券收益率曲線的完善,增強與海外債券產品的接軌。 第五,可以適當緩解外匯儲備管理壓力。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吸引下,許多國外政府背景的資金通過合法或非法方式已經進入我國,投資於人民幣資產,間接造成外匯儲備壓力。長遠看,如果允許某些國家政府發行人民幣債,或許可以繞過結匯環節,使其直接獲得人民幣資金,用於投資需求,從而減少外匯對沖和管理成本。 從負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也有三方面問題需注意。 第一,從外國主權債籌集資金使用來看,如果不加以合理規定,可能會加劇國內宏觀經濟運行中的矛盾。例如,如果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由於國內的供不應求,可能會加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過剩壓力。如果投資於房地產,則可能會加劇資產價格泡沫的積累。 第二,人民幣升值壓力可能使發行規模受限。在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情況下,外國政府發債後,未來如需要賣出美元等貨幣,買入人民幣來支付本息,則發債意願就會下降,除非發債國本來就打算把籌集資金在國內投資獲利。 第三,主權債券並非全無風險,在國內債券評級水平還普遍落後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自己的評級標准,還是全盤接受國際評級機構的判斷,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總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是一件大事,從長遠來看符合金融發展和對外開放大趨勢,但也要充分考慮其各種影響,做到未雨綢繆。
⑷ 外國居民在中國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是什麼
熊貓債券(2005年9月28日,國際多邊金融機構首次獲准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將首發債券命名為「熊貓債券」)也即是,境外機構在中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它與日本的「武士債券」、美國的「揚基債券」統屬於外國債券的一種。
⑸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⑹ 目前能夠開展跨境人民幣證券投融資的業務主要有哪些
1、境外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
2、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RQFII);
3、擴大熊貓債券發行以及擴大境外人民幣債券市場,如點心債券;
4、發行基金方式,如公募基金;
5、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方式(REITs);
6、人民幣衍生產品,如香港市場上的人民幣無本金交割期權和人民幣貨幣期貨。
⑺ 什麼公司可以發行債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發行債券需要符合以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等。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3、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努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7)區內境外母公司可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展閱讀:
有限責任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方式:
按照債券的發行對象,可分為私募發行和公募發行兩種方式。
私募發行是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通常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
私募發行多採取直接銷售的方式,不經過證券發行中介機構,不必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可以節省承銷費用和注冊費用,手續比較簡便。但是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數額一般不大。
公募債券發行者必須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由於發行數額一般較大,通常要委託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承銷。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通常比私募債券利率為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發行債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
⑻ 把上海建立成自由貿易區有什麼好處
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3日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上海將在4個地點成立自由貿易區,將與香港看齊,包括實現區內人民幣自由兌換,以及
企業所得稅降至15%。總體方案預料在3至5年內全面落實。據了解,除了上海之外,中央還將考慮將自由貿易區的概念在天津實施。
據官方新
華社報道,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建設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是順應全球經貿發展新趨勢,更加積極主動對外開放的重大舉措,使之成為推進改革和提高開放型
經濟水準的「試驗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這有利於培育中國面向全球的競爭新優勢,拓展經濟增長新空間,打造
中國經濟「升級版」。
上海自貿區涵蓋上海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
據悉,在上報的方案中,上海提出區內將「取消資本項目管制,實現人民幣可兌換」,並對深化國際貿易結算中心試點,拓展專用賬戶服務貿易跨境收付、非貿付匯和融資功能,對區內符合條件、從事離岸業務為主的企業給予政策支持。企業可自主決定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方
案也提出,將探索設立股票國際板市場,「在區內注冊的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直接掛牌交易;支持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試點,培育發展國際保險市場;鼓
勵中外資銀行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可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或創新資本補充工具,用於向區內企業發放貸款,並允許銀行對區內企業的貸
款突破現有存貸款比限制」。
香港文匯報引述上海金融學者指出,上海自貿區人民幣資本項目開放確有舉足輕重的意味。此前,深圳前海一直將人民幣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作為其金融創新的重要目標,但從國家層面考慮,如果上海試點成功,便為國內其他地區做出表率。
不過該報又引述復旦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孫立堅認為,目前還不適合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和資本項下的開放,「對於敏銳的資金而言,中國的一個地區放開了也就是等於全國都放開了。決策層在推進資本下放的過程中,需要很好地平衡匯率、利率市場化和外部資本流動的沖擊」。
⑼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⑽ 發行境外人民幣債券有什麼作用
1、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2、首支登陸倫敦市場的中國准主權人民幣債券,這次發債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張旭光表示,國開行此次在倫敦成功發債,是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的又一里程碑。
3、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正快速發展壯大,境外機構配置人民幣資產持續升溫。國開行這次發行的10年期債券,是在倫敦發行並掛牌上市的最長期限人民幣債券,有助於完善離岸人民幣債券收益率曲線。
(10)區內境外母公司可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展閱讀:
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國務院確定的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是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豐富我國債券市場產品層次的重要舉措。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復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協會」)組織市場成員開展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
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過程中,協會組織市場成員深入研究借鑒國際成熟市場制度規則和商業實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以具體產品為切入點,在現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管理框架下組織實施,對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和持續創新進行了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