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券承銷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我認為應該交。
只要是兩方及兩方以上的當事人書立的應稅憑證(例如合同),並且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納稅人的,就應該交。
《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進行了修訂:第一,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第二,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第三,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第四,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第五,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3. 如何決定債券發行方式
發行方式指的是在債券發行市場上,企業債券經銷的方法。各個國家社會形態、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制度、經濟體制、金融市場管理都有差異,所以債券發行方式也不同。1.根據企業發行債券對象不同,可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公募發行也叫公開發行,是發行者沒有特定對象,向社會大眾公開推銷債券的集資方式。公募發行的特點是:一是發行要求嚴格,發行者要向管理機關提交發行注冊申請;公開企業財務狀況,要接受證券評級機構資信評定;二是發行成本高,發行期限長;三是通過債券發行,能加強發行者的社會知名度;四是流動性高,易進行交易轉讓;五是發行中不需要提供優惠條件。私募發行也叫私下發行,是債券發行者只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的集資方式。一般把與債券發行者有某種關系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一類是個人投資者,如使用發行單位產品的用戶或發行單位的內部職工;另一類是單位投資,如金融機構,與發行者有密切交往關系的企業等。私募發行的特點是:一是節約發行費用,降低發行成本;二是節省發行時間,不需要到管理機關辦理發行注冊手續;三是不能上市公開轉讓;四是發行條件優惠;五是發行者經營管理易受投資者干涉;六是發行順利,不易失敗。目前,公募發行已成為一種主要發行方式固定下來。採用私募發行的有兩種情況,一是信譽度和知名度低,在證券市場上競爭力差的中小企業;二是名聲顯赫的大企業,有把握實現大額發行,可節省發行成本。2.按是否有中介機構參加劃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指債券發行者不委託專門的證券發行機構,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債券。其特點是:第一,可以節約發行費用,集資成本較低;第二,發行數量少,適宜小額發行;第三,發行手續復雜,需要專門人才,有豐富的推銷經驗和較多的代理機構,只有信譽極高的企業才採用這種方法發行債券。間接發行,是指發行者通過中介機構發行債券。包括三種形式:代銷,債券發行人把銷售債券的事務委託承銷商去代辦,發行人承擔發行中的風險。承銷商是發行人的代銷人,發行價格要按發行者意願,能銷多少股就銷多少股,發行期滿推銷不完可退給發行者,發行的風險承銷商不擔保,由發行人完全負責。余額包銷,這種方式是債券發行人就債券發行業務與承銷商兩方簽訂承銷合同,合同書上要寫明當承銷商不能全部銷售的時候,剩餘部分要由承銷商全部買下。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把一部分債券發行的風險轉移給了承銷商,也降低了發行費用。余額包銷的方式多為西方國家所採用。包銷,其具體操作程序是承銷商先對發行債券進行資信調查,當認為其各方面條件適合自己業務需要時,與發行企業簽訂包銷合同,承銷商以自己名義買下全部發行的債券,並墊支相當於債券發行價格的全部資金,等待有利機會,將債券上市出售。一般承銷商先是以較低價格從發行者手中購入後,再以略高價格向外發售,買價與售價間的差額是承銷商收入,這個收入再減去發行中的一切費用,餘下的余額就是承銷商的包銷利潤。包銷方式的優越性是發行者不必承擔發行股票風險,並且可一次性得到全部資金,但這種發行方式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對發行者說,賣給承銷商時價格較低,實質上是支付了較多的發行成本,且不可能獲得溢價發行的好處。3.根據發行條件和投資者的決定方式,可分為招標發行和非招標發行招標發行是由發行者先提出發行債券的內容和銷售條件,由承銷商(中介機構)投標,在規定的開標日期開標,出價最高的獲總經銷權,又叫「公募招標」;非招標發行,也叫協商議價發行,指發行者與承銷者直接協商發行條件,以適應企業需要和市場狀況。
4.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 債券發行方式的債券發行方式
3.招標發行,指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債券承銷商和發行條件的發行方式。按照國際慣例,根據標的物不同,招標發行可分為價格招標、收益率招標;根據中標規則不同,可分為荷蘭式招標(單一價格中標)和美式招標(多種價格中標)。
6.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7.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
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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