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券的承銷費有上限嗎,最高是多少
您好
債券的承銷費有上限要看本身的規模,這個是不一定的:
1、發行債券支付的承銷費及擔保費金額較大應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科目。
2、原因是:應按發行價(即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按面值貸記「應付債券--面值」,二者如有差額,則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所以,支付的承銷費及擔保費金額應先記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再按實際利率法在持有期間內攤銷。攤銷計入的科目有可能是「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要看債券的具體用途而定,而且可能資本化也可能費用化)
2. 債券發行費與承銷費的區別
區別:
發行費是給交易所的,承銷費是給承銷的券商的。
3.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4.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大事記
1996年:公司在原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改組設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及九家金融機構為出資人;公司獨立開發出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實現了債券登記託管和交易結算的電子化;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導下,開發出債券發行系統和公開市場操作系統,為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搭建了技術平台,並首次採用遠程數量招標方式支持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中央銀行融資券;參與並完成世界銀行「中國國債託管清算結算系統與場外市場」、「中國政府債券簿記系統設計」和「中國債券市場風險控制機制與信息系統建設」技援項目,為公司業務的開展和市場架構的確立奠定了基礎。
1997年: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作為「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在中國人民銀行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託管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依據該辦法,財政部授權本公司主持建立和運營全國國債託管系統;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始建立,公司被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為市場的債券託管與結算機構,承擔銀行間債券市場統一託管結算職能;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公司開始承辦公開市場業務的債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業務,為公開市場業務提供相應的技術平台和業務支持;中國人民銀行《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頒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公司承擔特種金融債的託管、信息播報、統一結算及代理抵(質)押權人職能。
1998年:債券發行系統啟用,當年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以招標方式發行金融債券410億元,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由此實現了從派購發行向市場化發行的歷史性轉變;中國債券信息網建成和啟用,成為主管部門指定的市場信息披露平台,促進了市場透明度的提高;全面完成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實物國債保管庫的移交接收工作,實現了實物國債保管庫的統一管理;企業債開始實行記賬式發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公司行使企業債總託管人職能,開始提供中央企業債及其他一些企業債的託管服務。
1999年: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建成並投入運行,改善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基礎設施;公司制定了《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規則(試行)》和《銀行間債券交易結算應急規則》;財政部通過債券發行系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記賬式國債,由此開始了以遠程招標方式進行的國債無場化發行。
2000年:公司改制為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公司主要負責人由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的管理,財務上接受財政部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頒布,公司被指定為市場的債券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根據該辦法,公司會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組織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市場的規范化建設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開辦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公司圍繞結算代理業務進行了大量的業務技術准備,從而為農信社等小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2001年:公司黨委成立,受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直接領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統一採用債券收益率計算方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落實債券凈價交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完成對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相關的技術改造;制定《債券拍賣操作規程(試行)》;結束實物國債庫房管理業務,圓滿地完成了我國歷史上最後一批實物國債的保管任務。
2002年:金融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資格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機構投資人在公司開戶數量有較快增長,公司加大了培訓和服務的力度;商業銀行國債櫃台交易中心業務處理系統投入運行,具有中國特色的兩級託管體制初步形成,公司作為一級託管人發揮了重要的服務與監督功能;客戶賬務語音查詢復核系統建成使用,為投資人提供了自我保護的渠道;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二期)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科技司組織的專家鑒定,獲得「銀行科技發展一等獎」。
2003年:配合國家開發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美元債券;完善債券發行系統,支持財政部實現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國債市場的國債發行,促進了國債一級市場的統一;取消企業債券託管憑證,實現企業債券託管電子化,與八家企業債券承銷商的櫃台交易系統聯網;成功進行異地災備中心的切換演練,驗證了異地災備系統的業務支持能力和公司的系統安全保障水平;適應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需要,編制了中國債券指數和中國債券收益率曲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公司領導班子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
2004年:成功進行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第三期的升級改造,並順利上線運行,公司的業務系統功能和技術水平得到進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聯網運行,實現商業銀行債券交易的「券款對付」結算。這是中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公司結算業務向國際標准又邁進了一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推出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結算及保證金、保證券管理服務;協助中國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國內第一隻商業銀行次級債,商業銀行充實附屬資本有了新的途徑;通過商業銀行國債櫃台業務系統,配合財政部成功發行國內第一隻電子記賬憑證式國債,為我國今後採用電子記賬方式向個人發行不可流通國債進行了有益嘗試;配合財政部進行了國庫現金管理方式的創新探索,提前贖回了部分存續期內的國債;與香港金管局簽署債券結算業務合作協議,實現了公司的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與香港金管局的中央結算系統單向聯通,為有外匯經營權的內地金融機構參與港幣債券市場投資提供了一條可供選擇的安全和低成本的結算渠道。
2005年:中央債券綜合系統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債券交易報價系統連接運行,初步實現了債券交易、結算的直通式處理(STP);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三期)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組織的專家鑒定;經過一系列業務和技術准備,成功地配合市場推出了債券遠期交易、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債券以及熊貓債券等新品種;公司與聯網客戶簽署《客戶服務協議》,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增強了託管結算服務的規范性;與明訊銀行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在培訓、研發、跨境結算業務等方面達成合作意向。
2006年:在人民大會堂舉辦了公司成立10周年慶典活動,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的領導及國內外相關金融機構人士到會祝賀。開展小額支付系統質押額度管理業務和大額支付系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配合制定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和規則規程。根據財政部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先後設計開發並上線運行「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國債買回」業務系統,大力支持國庫現金管理市場化運作。推出債券雙邊借貸業務。
儲蓄國債(電子式)櫃台業務系統正式上線運行,進一步擴大了個人投資者的債券投資渠道。中債收益率曲線與估值完成升級,開始進入商用領域。建設完成客戶電話服務平台,建立了客戶信息和知識庫的共享及客戶需求的快速反饋機制。推出債券估值服務和數據下載通道服務,進一步方便客戶業務操作。智能統計系統上線,及時、准確地為主管部門和市場成員提供各類債券統計分析數據。組織簽訂《丙類結算成員客戶服務協議》和《債券發行、登記及代理兌付服務協議》。成功組織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異地災備系統的切換運行,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和應對災難等突發事件的危機處置能力。與全美證券託管公司、美國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亞洲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加拿大證券學院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7年:公司通過發行系統及公開市場交易系統等業務平台支持1.55萬億特別國債的發行,有效配合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實施。「2007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通過債券發行系統成功發行,成為首隻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採用招標方式發行的企業債券。中債收益率曲線被中國銀監會指定為各商業銀行債券類資產估值定價和風險管理的基準,被中國證監會指定為所有證券基金持有的銀行間債券估值定價標准,被中國保監會指定為保險公司進行動態償付能力壓力測試的基準。推出擔保品逐日盯市服務。推出持倉指數和定製指數。開通中國債券信息網網站英文版,網站點擊率在國內同類網站中居領先水平。研究制定《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提高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能力和應急反應效率。進一步完善災備系統,成功進行櫃台業務系統異地災備切換運行。信息產品質量檢測和分析系統上線,每年向市場發布《中債價格指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一步完善了中債價格指標產品體系。中央國債數據字典和ISIN資料管理系統成功上線運行。
推出以全債市場為樣本的中債綜合指數。與明訊銀行就跨境結算業務簽署了合作協議,為國內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參與國際債券市場投資提供一條可供選擇的便利途徑。與歐清銀行簽定《合作諒解備忘錄》。
2008年:推出非銀行金融機構DVP結算業務。中債電子密押系統上線運行,完善了密押管理方式。資金賬戶管理系統上線運行,為與債券相關的資金清算與結算尤其是DVP結算業務提供了力的業務與技術支持。全年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突破百萬億元。經國家公安部安全測評中心評估,我公司的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債券發行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支持系統、自動質押融資系統為第三級,小額質押額度管理系統、債券櫃台業務中心系統為第二級,並在公安部予以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發行系統首次支持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成功招標發行,成為廣泛涵蓋銀行間市場各債券品種的發行業務平台。中國債券信息網全面改造上線運行。與人民日報新聞信息中心合作,公開出版《中國債券》月刊。「中債價格指標產品」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列為證券從業人員後續培訓的選修課程。《債券託管結算業務》、《全國債券從業人員培訓教材》(三本)在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組織開展的「2006-2007年度優秀科研成果」評審活動中,獲得「教材類」一等獎。
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劉淇同志一行視察我公司。要求公司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立足於促進全國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努力發揮債券統一託管結算的基本職能,積極參與金融市場創新,扎實穩妥地推進自身的快速發展。銀監會、證監會正式發文明確,在上市商業銀行進入交易所試點工作中,我公司做後台,負責上市商業銀行在交易所債券交易的登記、託管、結算工作。 公司參股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櫃台中心系統改造及40家試點銀行儲蓄國債聯網接入工作。建設統一語音查詢平台。
425家非銀行機構與我公司簽訂DVP結算相關協議,開立資金專戶,結算面額21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60%。
成功實施IT系統評估項目,為進一步做好IT建設和規劃打下基礎。與人民日報新聞信息中心合作,公開出版《中國債券》月刊。「開發完成債券業務實時監測系統,及時監測異常信息。制訂《中央債券簿記系統債券利息核算方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信息披露操作細則》、《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息披露操作細則》、《儲蓄國債(電子式)相關業務實施細則》等業務規章。全面啟動公司文化建設工作,制訂《公司文化建設工作方案》,出台《公司文化綱要》。成立公司紀委及紀檢監察辦公室。
2010年:業務量穩步增長,全年支持發行各類債券突破千期;完成債券結算量162.81萬億元,同比增長33.38%;年底債券託管余額突破20萬億元。新一代客戶端正式上線運行,在功能上具備更強的兼容性,為客戶提供更完善的服務渠道和更人性化的服務界面。 在不斷提升質量、擴大市場影響力的基礎上,實現了中債信息產品的市場化運營。基本完成擔保品管理系統開發工作,並起草了相關協議和制度。非金融企業債券招標發行系統、債券業務實時監測系統正式上線運行。擬定《業務監測管理辦法》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結算額度監測預警方案》,制定《境外機構投資者業務指引》和《債券賬戶業務指引》,修訂《客戶服務協議》。公司搬入新辦公樓(金融街10號),並成功完成系統遷移工作,初步建立了「三中心」格局下的系統運維體系。
5. 債券的承銷和分銷在業務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麼區別
1、債券承銷是指投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按照客戶的要求將債券銷售到機構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投資者手中,實現客戶籌措資金的目的的行為或過程。債券分銷是指債券承銷商在債券分銷期內,將其所承購債券轉讓給其他市場成員的業務。
2、投資銀行獲得債券承銷業務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與發行人直接接觸,了解並研究其要求和設想之後,向發行人提交關於債券發行方案的建議書。如果債券發行人認為投資銀行的建議可以接受,便與投資銀行簽訂債券發行合同,由該投資銀行作為主承銷商立即著手組建承銷。
3、債券承銷與股票承銷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成員並不一定單純是投資銀行或全能制銀行中的投資銀行部門構成,這是因為許多限制商業銀行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國家,對商業銀行參與債券尤其是國債的承銷和分銷的限制比較寬松。組建承銷商確定成員的責任後,便進入了債券的發行階段。嚴格來說,債券的發行與股票的發行並沒有太多的差別。
4、代銷是指發行人委託承銷商向社會銷售債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了銷售截止日期,債券如果沒有按照原定發行數額全部銷售出去,則其未銷售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從發行人那裡收取委託手續費,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採用代銷方式,發行者仍有發行失敗的風險;而中介機構雖然承擔的風險小,但其收人也相對較小。因此,這種方式在各國都較少採用。
6. 什麼是證券發行與承銷
《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進行了修訂:第一,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第二,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第三,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第四,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第五,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7.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有什麼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了解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的有關規定;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熟悉企業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了解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的有關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8. 關於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商業銀行具有國債承銷包銷資格!記賬式國債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商業銀行,而憑證式國債是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每年確定的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商業銀行承銷的!承銷傭金屬於商業銀行的當期收入,計入利潤總額!滿意請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