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職能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
1、央行負責發行貨幣(錢),只有央行有資格印刷貨幣並發行。
2、代理國庫,作為國家的大管家,負責管理國庫資金。
3、銀行的銀行,負責指導其他的銀行,我們接觸最多的工行、建行、農行等都要聽從央行的政策和指令。
4、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比如目前的個人活期存款利率為0.38%,央行有權利調整到0.37%(之後將對貨幣政策做更詳細的介紹)
5、監督反洗錢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維持清算系統正常運行
8、監督銀行間外匯等市場
9、管理監督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10、參與國際金融活動
11、有權的其他職責
二、中國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中國人民銀行是政府擁有的一個管理全國金融機構和貨幣金融活動,從而能有力貫徹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政策的國家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它在國務院領導下,是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款、貸款為主要業務,並以銀行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企業法人。
(2)地位不同。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的銀行」,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體系的領導力量。商業銀行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督。
(3)經濟目標不同。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發行人民幣,它不吸收居民存款,也不向銀行之外的企業貸款,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其發放貸款的主要來源,並以利潤為其主要經營目標。
(4)職能不同。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是
第一,依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
第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第三,經理國庫;
第四,具有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的職能。
而商業銀行以經營工商業存款、貸款為主要業務,各商業銀行各自職能也有不同。
(1)人民銀行管理哪些債券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Ⅱ 人民銀行有什麼權力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Ⅲ 人民銀行管理所有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監督管理其他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
1983年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含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統計數據、銀行卡、金融規章、反假貨幣工作、公告欄等。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要求是什麼
一、關於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管理
對債券發行人高層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訪談,是信用評級機構對發行人實地調查中的重要步驟,也是信用評級分析的重要基礎之一。信用評級機構要認真做好現場訪談工作,深入、詳盡地了解發行人的相關情況,按月填寫《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見附件1),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請以Excel文件報送,並以「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XX年XX月—XX評級機構」為文件命名)。
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按業務屬地原則,將各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情況表分別下發人民銀行相關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據此核驗信用評級機構的相關報備材料,並充分發揮一線管理職能。
二、關於評級作業時間要求
(一)信用評級機構初次對某企業開展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5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下同),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45天。
(二)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時,從初評工作開始日到信用評級報告初稿完成日,單個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10天,集團企業主體的信用評級或債券評級一般不少於20天。
信用評級機構連續對某企業進行信用評級是指同一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企業開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評級,其進場開展評級工作開始日與上次評級報告(包括定期跟蹤評級報告)有效期結束日之間的間隔一般不超過3個月。
三、關於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定
主承銷商依據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07年第12號)對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作出判定,並出具被評企業是否為集團企業的說明文件,該文件須加蓋公章或經有權簽字人簽字。
信用評級機構在進場評級作業前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的報備材料中,除信用評級協議復印件、信用評級收費憑證復印件、跟蹤評級安排材料外,還應包括上述說明文件。
請銀行間債券市場各承銷商於2008年3月31日前,將有權簽署上述說明文件的簽字人的姓名、職位、簽字樣本報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有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時,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備案。
四、關於《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的報備要求
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應及時填寫《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見附件2),經加蓋公章後,隨評級報告向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備。《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主要流程單》應與工作底稿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Ⅳ 請問:中國的所有銀行都是歸中國人民銀行管嗎謝謝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境內所有銀行的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銀行,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之外,銀監會也對各個商業銀行起到監督管理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5)人民銀行管理哪些債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Ⅵ 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Ⅶ 企業發債的審批部門是由發改委和人民銀行下設的那些機構進行審批的
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中央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7)人民銀行管理哪些債券擴展閱讀: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於房地產買賣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應當對發行債券的企業的發行章程和其他有關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企業債券的轉讓,應當在經批準的可以進行債券交易的場所進行。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
Ⅷ 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各自負責的債券申請文件的不同
人行現今的職能更多的是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例如,反洗錢,反假幣,建立誠信體系,維護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制定貨幣政策,發行貨幣,控制存貸利率,調整存款准備金,統計銀行數據(頭寸控制),開展國際金融業務,公開市場操作等等。
銀監會更多的是監管業務,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控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正常合規經營。防止發生金融案件。例如,制定業務規則,(三法一指引),金融機構的准入、設立、變遷、變更、撤銷,高管的任命等等都要到銀監會備案。對業務活動進行現場、非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監控,編制統計數據,對風險太高,影響誠信的銀行依法整改,撤銷,重組。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只要是違反規章制度,影響金融秩序的事情,銀監會都可以依法查處。責令其改正或撤銷經營資格。
銀監會在成立之前,其職能基本都是人行在執行的。
Ⅸ 人民銀行批準的可用於銀行間質押式回購的債券有哪些
質押式回購只有國債式回購一種;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融資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3年12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4年10月分別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發展我國的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發揮國債這一金邊債券的信用功能,為社會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
但是,國債回購交易有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兩種,根據上交所交易業務規則,只有者方可從事買斷式回購交易,個人者可以參與質押式回購(實行標准券制度的債券回購)。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