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權與物權有哪些區別和聯系
(一)物權與債權反映不同的財產關系,體現不同的經濟利益
物權反映靜態的財產支配關系,其體現的經濟利益,
債權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二)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四)物權與債權在有無期限性上存在區別
(五)物權、債權的變動不同物權的變動采法定主義和公示主義,債權的變動則否。
❷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與聯系
物樹是對世權,是絕對權,債權是對人權,是相對權。簡單說,物權可對抗所有的人,債權只針對特定的人。物權法定,不能私自創設,債權是任何人可以約定。通過債權可以取得物權,同樣物權轉讓可產生債權。
❸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客體不同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物權是民事主體對物的權利,直觀地體現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間接地影響到第三人。而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直接體現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能會間接涉及到物,但也有可能出現根本不涉及物的情況。這種客體方面的差異最終決定了物權和債權在性質和效力方面的其他差異。
2.支配權與請求權
物權是支配權,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其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物權人的支配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實現。
作為請求權,債權在這一點上與其具有顯著不同,債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這由此也讓我們直觀地感受到,物權的效力要高於債權,同時我們也很容易理解為什麼債權需要擔保,而且通常都會選擇物權作為擔保方式。
3.絕對權與相對權
物權是絕對權,這意味著物權的義務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即除權利人以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干涉物權人的義務。債權是相對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一個或幾個人,債權人只能針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既然物權是絕對權,這也意味著物權通常具有追及效力,而債權只能具有相對效力。
4.排他性與兼容性
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例如,一間房屋上不能同時有兩個所有權,一塊耕地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共有關繫上,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並非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但有些物權是可以並存的,如擔保物權中,一物之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而債權的兼容性則意味著一個物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物權的排他性實際上是為了滿足物權支配性的需要,如果一個物歸屬於幾個人所有的話,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對物進行充分地、自由地使用和處分。但是一個物上存在幾個債權時,問題並不突出,因為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取決於債務人的意願。最為典型的例子是,在一房二賣的法律關系中,兩個合同可以同時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只能歸屬於三個民事主體中的一個,而這又取決於出賣人(債務人)的履行意願。
5.優先性與平等性
物權具有優先性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1)物權優於債權,這主要是指在企業破產時,有物權擔保的債權要優於無物權擔保的債權;(2)在各個物權之間也存在優先的次序關系,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要優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數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的不同債權之間是不存在優先次序的,即使是產生在先的債權也不能優於產生在後的債權。如甲與乙5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甲第二天又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乙的債權並不優於丙的債權,二者沒有優劣之分。
6.無期性與期限性
物權人的物權不受制於時間的限制,可以一直享有下去,當然這僅僅是針對所有權而言的,對於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都是有期限的。而債權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我們的《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不能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
7.法定性與任意性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都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如我們無法創設不動產質押的物權類型,也無法約定抵押權的行使期間,而只能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在主債權訴訟時效范圍內行使抵押權。而債權則具有任意性,就合同而言,是否簽訂合同,與誰簽訂合同,以及簽訂什麼樣內容的合同完全由民事主體自由決定。相反,債權具有任意性,不僅債的類型可以任意設定(比如大量的無名合同),債的內容也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與公序良俗的范圍內任意設定。
8.公示性與隱秘性
物權公示的方式,從公示的成本和可識別性的角度,法律一般要求動產採取佔有的方式,不動產採取登記的方式。這些方式的目的都是讓外部的第三人可以知曉物權的權利狀況。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2)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相反,債權由於效力具有相對性,與第三人無關,所以債的發生與內容都不需要讓第三人知曉;不僅如此,第三人也無權利知曉。比如合同之債對於當事人雙方而言往往構成核心的商業秘密,如果第三人通過不當手段知曉的或者不法利用,還可能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物權與債權除了有上述的區別以外,還會發生以下的聯系:
1.二者都共同屬於財產權,與人身權相對應。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債權和物權被侵害通常都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除非物是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
2.二者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債權通常是物權的變動原因,我們通過債權來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所以,債權通常是物權變動的媒介和手段;而物權是債權變化的結果和目的。這也讓我們清楚了,物權變動最主要的原因是基於法律行為的變動,即基於債權的變動,如贈與、買賣和互易。所以,我們討論物權變動時,一般都會牽涉債權(合同),如討論抵押權時,通常都會涉及到抵押合同。
❹ 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的區別
物權只限於 物品
債權 可以是財物
❺ 論述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
試論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和區別 【摘要】物權與債權是近代大陸法系民法中的兩大財產權。本文對物權與債權的概念、聯系以及區別作了一定的歸納和闡述。 【關鍵詞】物權;債權;物權債券化;債權物權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 (一)物權 物權在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即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權利。 (二)債權 債權是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二、物權與債權的聯系 在現代社會盡管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分仍被肯定,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有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債權,但是他們卻具有了為普通債權所不具備的物權的效力;也有一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物權,但是卻具有了為普通物權所不具備的債權的效力。基於此種現象,近現代民法上出現了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權與債權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現象。 (一)、物權債權化 所謂的物權債權化,是指個別物權出現了不再恪守物權絕對、債權相對,物權法定、債權約定的分野,而呈現債券化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物權的證券化,是指將物權及其收益體現在一定的政權中,通過證券的流通實現物權的價值。 2、動產善意第三人中的所有權債權化,在此情況下,物權的對抗效力、追及效力被阻斷,原物權人的物權請求權變為無權處分人的債權請求權。 3、所有權的觀念化,即物權的外部動態性,是指物權與債權、股權的相互運動。 4、未公示而無對抗力的物權債權化,在採行登記對抗主義的國家,因未登記而不具有對抗要件的物權,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所有權,沒有排他性和對抗力,與債權幾乎沒有實質的差別。 (二)、債權物權化 所謂的債權物權化,是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為了強化對一些特殊債權的保護,賦予了這些債權某些物權的效力,這就使這些債權具有物權化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租賃權的物權化,該效力集中表現為"買賣不擊破租賃"原則,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轉讓房屋時繼續享有承租權,該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優先購買權的確認,優先購買權是指公民、法人在特定買賣關系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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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人購買出賣人的財產。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物權法》和《債權法》頒布之後,基本上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由法律進行了詳盡具體的規定。 4、有擔保的債權物權化,債權通過與擔保物權的結合,實質上取得了物權的排他效力。 5、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我們如今生活的這個社會中,雖然物權與債權二者的結合十分緊密,甚至於在某些領域或者場合發生了轉化。但是我們仍然要清醒地認識到,這些現象都只是說明了物權和債權的區分具有相對性,物權和債權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但是有聯系並不影響我們認識物權與債權本質上的不同,我們更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物權就是物權,債權就是債權。 三、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一)物權與債權的主體、客體不同 物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物質資料佔有人與社會一般人之間的關系,故物權的權利主體為特定的人,義務主體為權利主體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債權反映的財產關系是特定當事人間的財產流轉關系,故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特定的人,稱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物權的客體由其性質所決定,只能是物,只有在可以管理的范圍內,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權利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如抵押權。債權的客體既不是物,也不是債務人的人身,而是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二)物權與債權的性質不同 物權與債權是對財產權的基本區分,二者性質不同。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為相對權。 (三)物權與債權的效力不同 物權的效力為對標的物的支配力,債權的效力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請求力。物權具有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但債權沒有這些效力。債權實行平等原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數個債權,均不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債權也無追及效力,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被第三人佔有時,無論該第三人的佔有是否合法,債權人均不能請求該第三人返還。 (四)物權與債權的無期限性不同 相對於債權來說,物權是一種長期穩定的財產權。所有權是一種無期限限制的物權。而債權是相對短暫的權利。一般而言,物權對應著較為穩定、牢固的財產結合關系,而債權則對應著較為鬆散的財產結合關系。 (五)物權與債權的變更不同
物權的變動採取法定主義和公示主體,債權的變動則不是。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規定,原則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規定,也不能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的種類以及確定物權的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有物權合意與法定的公示形式——交付或登記結合起來,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六)物權與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針對物權的保護,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專門的物權請求權制度,賦予物權人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以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而合同債權主要受合同法保護,侵害合同債權也主要適用於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四、一些感受 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出現了物權債權化合債權物權化的理論,但這些理論所反映的並非對物權和債權概念的全面否定。無論當今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多麼緊密,物權就是物權,債權就是債權。明確區分這兩個概念,仍具有重要意義。 望採納額
❻ 債權和物權的關系是什麼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而在財產關系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梁與手段。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利於把握民法中財產權體系的構造。
❼ 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對人權,債權可為物權變動的原因。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❽ 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什麼聯系
在現代社會盡管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分仍被肯定,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了這樣的現象:有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債權,但是他們卻具有了為普通債權所不具備的物權的效力;也有一些權利盡管從性質上屬於物權,但是卻具有了為普通物權所不具備的債權的效力。基於此種現象,近現代民法上出現了物權債權化與債權物權化的理論,其主要描述的是物權與債權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或者相互混合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法律現象。
❾ 論述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一般來說,物權具有優於債權的法律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又稱物權的優先權,指同一標的物上由數個利益互相矛盾、沖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
物權對於債權的優先效力:即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物權優於債權的效力。表現兩方面:a、同一標的物上物權債權並存物權優於債權。但存在少數例外,如不動產租賃權,屬於債權,特定情況下「買賣不破租賃」;b、債權人依破產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行使其債權時,作為債務人財產的物上設有擔保物權的,該物權優於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別除權;在破產時,非屬於債務人的所有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即取回權。
這是我民法筆記中關於物權債權關系的內容,希望對你能有一些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