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1)抵押物必須有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些財產不能進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權、醫院的醫療設施)。如果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抵押,則抵押本身無效,沒有優先權的問題。(2)抵押合同已經生效。根據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例如:以自己的機器設備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沒有優先權的問題。(3)抵押物尚未滅失。根據的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許可權定於擔保物的范圍之內,如果擔保物在其行使優先權之前已經滅失,則優先權也隨之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但第三人對擔保物滅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債權人對賠償金額仍享有優先權。(4)抵押不得撤銷。根據的規定,在特定期間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提供的,清算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張撤銷。
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基本流程遠較一般固定收益債券復雜,會涉及到多個機構的參與。這一流程也是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流程。
要發行一隻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Originator,即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首先需要在分析自身融資需求的基礎上,通過發起程序確定用於債券化的資產並將其組合成資產池,同時設立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並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True Sale)」給SPV,發起人是創造應收現金流的實體和基礎資產的賣方。雖然在將資產池真實銷售給SPV之後,發行人就與SPV實現了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並由後者來發行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的償付資金並不經過發起人,但是,發起人對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仍然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首先,發起人的觀點對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結構的安排有著重要的影響,而且交易結構本息償付的可預測性還取決於發起人的性質和境況。例如,一個財務困難的發起人更有可能陷於破產,這樣就出現了應收現金流的交易是否被認定為破產性真實銷售問題。如果法院堅持不作這種認定,那麼SPV回收應收現金流的能力就會被拖延,甚至會受到嚴重損害。其次,待交易結構全部被償付完畢之後,如果基礎資產池產生的收入還有剩餘,那麼這些剩餘收入將被返還給交易發起人。
SPV發行人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的主體,它在接受了交易發起人向其真實銷售的資產之後,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並降低發行成本,會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信用增級,以提高債券的信用評級,例如, SPV可以尋求專業擔保機構(Guarantors)提供金融擔保。在進行了信用增級以後,SPV又會聘請專業信用評級機構(Rating Agency)對即將發行的資產抵押債券進行正式的信用評級,並向投資者公布最終評級結果。SPV可以採取信託的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或者合夥形式;它既可以是由交易發起人設立的一個附屬機構,也可以是長期存在的專門從事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及交易的機構。SPV不僅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也是除了原始債務人和交易發起人之外其它參與方的選擇者。但是,SPV的權力和活動也受到了法律上的許多限制,其范圍僅限於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規定所必須進行的活動。例如,SPV不得擁有附屬機構,也不能擁有除資產抵押債券之外的債務等。而且,SPV並不直接參與到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中,它對資金流動的控制僅僅屬於「過手(Pass-through)」性質。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出現了問題,SPV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者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實施信用增級之後,資產抵押債券的評級結果往往比較理想,於是SPV選擇的債券承銷商(Underwriters)開始向投資者(Investors)發行資產抵押債券,並將發債所得現金交給SPV。SPV從債券承銷商那裡獲得現金收入後,會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的價款,此時要優先向其所聘用的各專業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期間,SPV會通過專門的服務商(Servicer)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取、記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並把全部收入存入SPV事先指定的信託機構(Trust),即服務商將負責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行之後面向原始債務人(Obligators)的相關服務活動。在大多數交易中,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會繼續擔任服務商,因為一般來說發起人已經比較熟悉應收現金流的情況並擁有技術和人力方面的優勢。但是,服務商也可以是獨立於發起人的新實體。它是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過程中的重要中介機構,不僅要負責收取每月的應收現金流,並將收集的現金流存入信託機構設立的特定帳戶;而且在原始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還有義務實施有關補救措施。為了避免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的償付受到一個或多個原始債務人違約的影響,一般的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協議都會要求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先向投資者墊付償付款項。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而且,償還服務商墊付款項的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進行追償和處理所收回的現金,而不能用其他未違約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所以,服務商並不能使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免受原始債務人違約的風險,但只要違約資產能夠在一定期限之內得到追償和處理,財務實力強的服務商就能保證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及時足額地得到正常的本息償付。
信託機構(Trustee,又稱受託人)是資產抵押債券交易中與服務商一樣承擔著管理應收現金流義務的另一個交易中介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擔任應收款應用協議條款的管理者,依據約定建立積累金帳戶,從服務商、擔保機構和其它第三方那裡收取對應收款本息的償付資金,再受SPV的委託按時、足額地向投資者償付資產抵押債券本息。但是,信託機構與服務商在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中所處的位置和履行職責時面對的對象不同:服務商經常由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起人兼任,處於應收款資金管理的上游環節,直接面對原始債務人,從債務人手中收集還款,並將其轉移給信託機構;在發生違約時,服務商要履行墊款的職責。而信託機構一般由銀行擔任,處於資金管理的下游環節,它依據信託協議代表投資者的利益,直接面對投資者,履行資金管理和本息償付等職能。當資金管理出現問題時,信託機構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並不需要像服務商一樣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履行墊款的職責。
另外,前文已經提及,信用增級中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將擔保機構引入到了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流動的過程中:根據擔保協議,擔保機構將在原始債務人發生違約時按照事先規定的比例對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進行本息償付。
從以上內容中可以看到,多個機構在不同環節上參與了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其中,交易發起人、服務商和外部擔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及資金支付能力都會對資產抵押債券本息償付資金的正常流動產生重要影響,它們都有可能成為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主體。
⑶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
現A和B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A為債權人、B為債務人,B以自己的財產為該債權債務關系設定抵押,同時C也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A若放棄B的財產抵押的權利,則對於B的抵押財產A即喪失優先受償權,那麼在此范圍內A也不得要求C履行抵押權。即C在此范圍內免除其擔保的責任,除非C承諾仍然提供擔保。
比如我將房子抵押給你,向你貸款20萬,房子值得10萬,另有其他擔保人為了我向你提供擔保,如果你放棄房子抵押部分10萬的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這10萬元部分的擔保責任,只需要承擔保證其餘10萬元債務擔保責任。
⑷ 公司可以將自己的資產抵押給股東么股東是債權人,第三人是債務人,公司是抵押人。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那麼首先看進行抵押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的授權或者章程有規定授權,如果有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如果沒有,只是董事會或者董事、經理作出的決定,那麼如果是為個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則擔保無效。
⑸ 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⑹ 抵押權人的債權怎麼確定
抵押權人的債權依然是原來的債權債務,只不過多了一種實現債權的方式,除了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外,還可以在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內向抵押人主張清償。換種說法,有了抵押,債權的實現更有保障。
⑺ 抵押財產的使用權歸債權人所有,這句話有錯嗎
錯的。
所謂資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轉移對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以這得分兩個時段,一個是債務人沒有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務人。一個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均歸債權人。
⑻ 什麼是資產抵押債券,資產抵押債券有哪些法律風險
資產抵押債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是以資產的組合作為抵押擔保而發行的債券,是以特定資產池(Asset Pool)所產生的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為支撐,在資本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工具。
(一)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從根本上取決於基礎資產的應收現金流的質量及違約概率。由於該因素在資產抵押債券發起人構建基礎資產池以及向SPV轉移基礎資產定價時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考慮,所以一般來說,投資級的資產抵押債券出現原始債務人違約的現象在現實中很少。
(二)SPV雖然是資產抵押債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一切資金流動的安排者,但並不直接參與資產抵押債券償付資金的實際流動。所以,一旦資產抵押債券出現違約,發行人本身根本沒有能力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或哪怕只是在短期內進行墊付。
(三)資產抵押債券交易發起人的財務實力是判定基礎資產轉移的真實銷售性質的重要依據,而且內部信用增級手段的採用也使得發起人分擔了一定比例的信用風險。
(四)外部信用增級手段的廣泛應用使得擔保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了資產抵押債券信用風險的最終承擔者。對於一支已獲得全額保險的AAA級資產抵押債券來說,擔保機構可以擔保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按時獲得利息和最終的本金償還,即承擔了全部信用風險。
(五)由於資產抵押債券服務商在原始債務人違約時要承擔墊款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一部分信用風險,所以服務商財務實力的大小是決定資產抵押債券投資者能否及時足額收回應得本息的重要因素。但是,服務商所墊付的款項有最高金額和最長墊付期限的限制,且其墊付資金只能來源於事後對違約資產的追償和處理,而不能來源於其他未違約資產。因此,服務商並不能也沒有義務對違約資產抵押債券承擔最終償付責任。
⑼ 資產抵押債券的概述
資產抵押債券是20世紀70年代末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tion)興起之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得到分離和重組,以及有可預期的穩定現金流作為發行基石是資產抵押債券不同於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的兩大特徵。
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的信用風險(Credit Risk)或違約風險(Default Risk)是指債券發行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包括發行人延遲或者不能對債券本息進行支付。對於投資者而言,可以將債券發行人作為信用風險主體,在進行投資決策之前以及債券持有期間通過監控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評級等來估算持有債券信用風險的大小,以便隨時作出是否投資或者繼續持有的判斷,從而確保自有資金的安全。而資產抵押債券與一般固定收益債券相比,發行和交易的流程更為復雜,其中不僅會涉及到更多的參與方,並且會廣泛應用信用增級(Credit Enhancement)手段來提高債券信用評級,所以投資者並不能像一般固定收益債券那樣簡單地將債券發行人作為資產抵押債券的信用風險主體,而是需要進行專門分析。
⑽ 債權人與抵押人就抵押財產達成協議行使優先受償權,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比如說甲因為資金短缺以自己的一套豪華別墅作為抵押分別向乙丙二人借款,後來甲未能償還借款,由於甲乙關系好甲就以比較低的價格將別墅折價給了乙,丙的權利受到了損害。這種情況下丙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對此問題我國《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據此可知,在債權人就抵押物實現權利時,一定要以合適的價格將抵押物予以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折價或者變賣時應當注意參考市場價格,並且不能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其他債權人享有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協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