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貓債券(2005年9月28日,國際多邊金融機構首次獲准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 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將首發債券命名為「熊貓債券」)也即是,境外機構在中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它與日本的「武士債券」、美國的「揚基債券」統屬於外國債券的一種。
2.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應用范圍
第一條為規范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下簡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申請
第四條在中國境內申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應向財政部等窗口單位遞交債券發行申請,由窗口單位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同意。
第五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外資外債情況、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對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規模及所籌資金用途進行審核。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進行管理。
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負責對發債資金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及其結、售匯進行管理。
第八條財政部及國家有關外債、外資管理部門對發債所籌資金發放的貸款和投資進行管理。
第九條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經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人民幣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公司評級,人民幣債券信用級別為AA級以上;
(二)已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的貸款和股本資金在10億美元以上;
(三)所募集資金用於向中國境內的建設項目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或提供股本資金,投資項目符合中國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規定。主權外債項目應列入相關國外貸款規劃。
第十條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幣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募集說明書;
(三)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附註;
(四)人民幣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五)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貸款和投資情況;
(六)擬提供貸款和股本資金的項目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與本期債券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審核
第十一條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其財務資料須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注冊的會計師依據中國會計標准進行審計,並對外公開披露。
第十二條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須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進行法律認證,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條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應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
第十四條人民幣債券發行結束後,經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交易流通。
第十五條獲准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際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人)應當遵循中國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六條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由發行人參照同期國債收益率水平確定,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核定。
第十七條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應用於中國境內項目,不得換成外匯轉移至境外。發行人應按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債閑置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發行人應在人民幣債券發行日前1個月內,為發債募集的資金開立非居民人民幣專用賬戶,該賬戶的開立、注銷及有關資金的結、售匯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條人民幣債券發行後,收回貸款和退出投資獲得人民幣收入用於償付原境外調入資金需購匯匯出的,以及發行人匯出投資收益的,須到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購匯匯出核准手續。
第二十條發行人因貸款無法及時收回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按期償還人民幣債券本息時,可從中國境外調入外匯資金,並按有關規定開立外匯專用賬戶,外匯資金結匯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發行人須在每季度末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運用人民幣債券資金發放及回收人民幣貸款、投資的情況。
最終解釋權
第二十二條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工作文本語言應為中文。
第二十三條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發生違約或其他糾紛時,適用中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4.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是什麼意思 通俗說
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金融、工商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1]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5. 日本將向中國申請發行人民幣結算債券 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具體來說,將實現在日本發行人民幣結算的債券。目前香港(點心債)、新加坡(獅城債)和法國(凱旋債)等地已開始發行人民幣債券,不少金融人士認為,在日本也應該實現人民幣債券發行。關於在日本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名稱,「富士山債」等成為候選名稱。
6. 為何允許外國政府在中國發人民幣債券
從正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有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對國際經濟金融結構失衡提供新的解決思路。近十幾年來,國際資本流動呈一種怪圈,即資本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流向發展中國家,通過持有美元資產和購買美國國債等渠道,資金又從發展中國家流回發達國家,這種現象在亞洲地區尤其明顯。歸根結底,是因為亞洲缺乏足夠的金融產品、尤其是固定收益產品供投資者購買。在區域債券市場上,主權債券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如美國有8.4萬億美元主權債,歐元區有9.7萬億美元,基本都是在發達國家市場發行的。不僅亞洲國家(除日本)發行主權債規模較小,而且亞洲債券市場整體落後,也很少有外國主權債券在此發行。我國推進這一市場的發展,有利於整體上推進亞洲債券市場發展,為亞洲金融資產匱乏提供新的應對思路。 第二,避免貿易和資本流動的國家利益損失。現有格局下,我國在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地位有些得不償失,也就是以較高回報引入境外過剩資本(直接投資),最終又以買美國國債等低回報形式把過剩資本(金融投資)流回美國。允許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如果規定籌集資金用於國內直接投資,則可適度對沖上述怪圈影響。 第三,可促使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意味著對人民幣地位的認可,以及願意用人民幣配置資產,這也是人民幣走向強勢貨幣的前提條件。另外,一方面隨著中國國際貿易往來的不斷增加,人民幣將有條件扮演"國際貨幣"的角色,對於與中國存在貿易逆差的國家來說,可以直接利用發行人民幣債券籌集的資金,用來彌補貿易逆差,為其國際收支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隨著各國對人民幣債券的熟悉增加,我國亦可擴大在外發行人民幣主權債,以高額外匯儲備和人民幣升值預期為依託,為資本市場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做好准備。 第四,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將成為國內債券市場的重要交易品種,交易規則需更符合國際慣例,也促使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被納入國際主權債分析的視野,從而逐步走向統一和規范。另外,也能一定程度促進利率市場化與債券收益率曲線的完善,增強與海外債券產品的接軌。 第五,可以適當緩解外匯儲備管理壓力。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吸引下,許多國外政府背景的資金通過合法或非法方式已經進入我國,投資於人民幣資產,間接造成外匯儲備壓力。長遠看,如果允許某些國家政府發行人民幣債,或許可以繞過結匯環節,使其直接獲得人民幣資金,用於投資需求,從而減少外匯對沖和管理成本。 從負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也有三方面問題需注意。 第一,從外國主權債籌集資金使用來看,如果不加以合理規定,可能會加劇國內宏觀經濟運行中的矛盾。例如,如果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由於國內的供不應求,可能會加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過剩壓力。如果投資於房地產,則可能會加劇資產價格泡沫的積累。 第二,人民幣升值壓力可能使發行規模受限。在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情況下,外國政府發債後,未來如需要賣出美元等貨幣,買入人民幣來支付本息,則發債意願就會下降,除非發債國本來就打算把籌集資金在國內投資獲利。 第三,主權債券並非全無風險,在國內債券評級水平還普遍落後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自己的評級標准,還是全盤接受國際評級機構的判斷,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總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是一件大事,從長遠來看符合金融發展和對外開放大趨勢,但也要充分考慮其各種影響,做到未雨綢繆。
7. 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香港人民幣業務的發展,規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人民幣債券是指境內金融機構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具體發債期限可根據內地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本賬戶可兌換進程確定。
第四條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的資金進行登記和統計監測,並對境內金融機構兌付債券本息進行核准。
第六條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第七條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民幣債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境內金融機構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第十二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的調回以及兌付債券本息涉及的資金匯劃,應通過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
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條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兌付應當以人民幣資金支付。境內金融機構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銀行應當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核發的核准件為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兌付人民幣債券本息的對外支付手續。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募集資金及後續資金調回、本息兌付應按《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96)匯國發字第13號)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十六條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售、交易、登記、託管、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暫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 發行境外人民幣債券有什麼作用
1、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2、首支登陸倫敦市場的中國准主權人民幣債券,這次發債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張旭光表示,國開行此次在倫敦成功發債,是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的又一里程碑。
3、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正快速發展壯大,境外機構配置人民幣資產持續升溫。國開行這次發行的10年期債券,是在倫敦發行並掛牌上市的最長期限人民幣債券,有助於完善離岸人民幣債券收益率曲線。
(8)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政策擴展閱讀:
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國務院確定的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是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豐富我國債券市場產品層次的重要舉措。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復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協會」)組織市場成員開展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
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過程中,協會組織市場成員深入研究借鑒國際成熟市場制度規則和商業實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以具體產品為切入點,在現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管理框架下組織實施,對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和持續創新進行了積極探索。
9. 請教:離岸人民幣債券發行中,Reg S和114A規則的區別
簡單的說:Reg s是美國境外的投資者認購,144A是美國境內的投資者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