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利息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利息計入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收到利息計入投資收益。
借款方計提利息的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利息
應付債券/長期借款——利息調整(可借可貸)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⑵ 利息收入一般屬什麼會計科目
1、民間借貸企業的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科目。
2、企業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科目。
3、事業的利息收入計入其他收入。
4、發行債券等利息支出側通過「應計利息」科目核算。
5、金融類企業利息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會計科目。
6、銀行業有專門的科目「利息收入」,屬於損益類科目中的收入類。
拓展資料;
息收入和應收利息分別屬於以下類科目:一、利息收入利息一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二是計入(沖減)購建資產成本。根據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而在為簡化核算起見,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其發生金額較小的財務費用(減利息收入),可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由此可見,除為購建資產而專門設立的資金帳戶的存款利息(且在資產達到預期可使用狀態前)應計入(沖減)工程成本外,其餘均應直接列入當期的財務費用。1、屬建設期的利息收入,在收到利息時應作分錄:借:銀行存款—***戶貸:基建工程支出—待攤費用-***2、非建設期利息收入,應作分錄:借:銀行存款—***戶貸:財務費用二、應收利息應收利息是應收的債權,屬於資產類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應收賬款中。
應收利息則是指企業因債權投資而應收取的一年內到期收回的利息,它主要包括如下情況:1、企業購入的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在會計結算日,企業按規定所計提的應收款收利息;2、企業購入債券時實際支付款項中所包含的已到期而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已到期而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也是對分期付息債券而言的,不包括企業購入到期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應收的利息。
⑶ 利息收入計入什麼科目
民間借貸企業的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科目。
財務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有的企業如商品流通企業、保險企業進行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財務費用)、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但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開辦費;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發生的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在"在建工程"、"製造費用"等賬戶核算。
主要內容
(1)利息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資本化的利息外)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後的凈額。財務費用
(2)匯兌損失,指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記賬所採用的匯率之間的差額,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照期末規定匯率摺合的記賬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等。
(3)相關的手續費,指發行債券所需支付的手續費(需資本化的手續費除外)、開出匯票的銀行手續費、調劑外匯手續費等,但不包括發行股票所支付的手續費等。
(4)其他財務費用,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租賃費用等。
⑷ 證券投資利息收入放在哪個會計科目
理財產品計入持有至到期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處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理財產品產生的損益計入科目是不同的。 需要綜合理財產品的條款、銀行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投資標的風險特徵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該理財產品的風險和報酬特徵,確定其實質上能否作為保本、固定收益產品進行會計處理。
一般地,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認為該理財產品的風險特徵與企業直接投資於企業債的風險和報酬特徵實質上相同:
1、理財產品協議條款約定只可投資於保本、固定收益型的金融工具,例如不附有轉換權的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並對所投資的債券品種及其在投資組合中的構成比例有明確約定;
2、理財產品協議條款約定取得這些債券投資只能通過一級市場申購,並且持有至到期,不能通過交易所市場或者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即不獲取市場差價收益和承擔市價變動風險;
3、銀行採用按利息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的方式。
這樣,在收益固定的前提下,銀行的管理費收入也就固定了,相應地,銀行將扣除管理費以後的利息收益全額付給理財產品認購人。 視同於企業直接投資於企業債時,可以根據管理層意圖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貸款和應收款項處理。
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則該理財產品為非保本、非固定收益型產品,應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其公允價值可以根據期末的投資組合中每一項證券的期末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相應的理財產品計入持有至到期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處理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理財產品產生的收益計入不同科目。
⑸ 基金的利息怎麼記賬需要交稅么什麼時候交怎麼做分錄
1、基金的利息怎麼記賬?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2、需要交稅么?
需要交納所得稅
3、什麼時候交怎麼做分錄
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繳稅費----企業所得稅
⑹ 利息收入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解: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利息凈支出(減利息收入)、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凈損失(減匯兌收益)、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如:甲企業2017年9月27日收到銀行季度利息15元,取得銀行單據
借:銀行存款 15
貸:財務費用 15
∴利息收入計入財務費用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⑻ 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募集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求前輩們指點,謝謝!
計入財務費用,
基金收入下的利息收入應該是運用基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⑼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錄涉及什麼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