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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減持私募基金

發布時間:2021-08-04 19:46:42

㈠ 國有股減持是如何操作的

國有股減持七類方案評析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國有股減持政策措施以來,這一問題一直受到中國證券市場極大關注,屢屢成為引發股市大起大落的緣由,而設計切實可行的減持方法已成為管理層思慮、理論界研討的重點和熱點問題。對此,有關部門先後兩次出台試點方案,進行了積極探索;社會各界更提出了大量政策建議和方案設想。如,自2001年11月中國證監會公開徵集國有股減持方案以來,在短短20天時間內就徵集到建議和提案四千餘件,公眾關切之心由此可見一斑。廣泛的社會參與一方面表明國有股減持是關系國家、公司和投資者各方利益的大事,其穩妥解決將影響甚至決定了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也說明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設計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為各方認同的減持操作辦法具有相當難度。為此,有必要先行明確國有股減持操作應當遵循的原則,取得公認的分析評價不同減持方案優劣的依據和標准,以便在此基礎上形成為各方廣泛認同的減持辦法。
一、公平與效率: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基本原則
從近年來討論的情況看,人們談論較多的減持操作原則包括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減持方式多樣化、減持定價市場化,等等。這些原則當然都是不錯的,但問題在於,強調的減持原則過多反倒會顧此失彼,失去對實踐的指導意義。筆者以為,從可操作性上考慮,可將上述原則簡化為公平與效率這一基本原則。國有股減持涉及當事各方切身利益,公平原則是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公平」在經濟學中雖然頗有爭議,但它終究是一個利益分配問題。在國有股減持中,公平原則體現在市場各參與主體經濟利益的損益上,它的最低要求是,國有股減持不應當僅使其中某一方受益而使另一方受損,其較高要求則是實現各方多贏。「效率」是經濟學中廣泛使用的概念,一般而言,效率指對經濟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合理配置。效率原則體現在國有股減持操作上,就是要求所選擇的減持辦法應簡便易行,能夠在相對短的時期內完成預定的減持目標。因為很顯然,國有股減持目標完成的程度與時間長短,同中國資本市場的效率乃至國民經濟整體效率是密切相關的,因而,盡早完成預定減持目標便是效率原則的第一要求。因此,如果一種減持辦法是公平而有效率的,那麼它一定是保護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和投資者雙方權益的,因而它也必定有利於中國證券市場當前和長遠發展,並能夠極大提升中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與效率;而強調多樣化減持方式和市場化定價的原則,也旨在通過多種減持方式結合和市場機制在定價中的作用,實現國有股減持操作的公平和效率,可見公平與效率原則是可以涵蓋上述各項原則的。從深層次上講,效率與公平是市場經濟產生、發展與完善之本,是人類社會追求的永恆價值,因而是公認的經濟學規范分析的基本准則,它完全可以也應當作為評價和判定不同減持辦法優劣的基本原則。
依據公平與效率原則,本文對不同國有股減持方案進行了分析評價。其所用資料來源於2001年12月中國證監會對社會各界提出的國有股減持方案的匯總整理結果,並基本上依照證監會對這些方案所進行的七個類別的劃分。
二.從公平與效率視角看有關減持方案的缺陷
1.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即在對國有股內在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通過對國有股縮股或對流通股擴股的方法,使得國有股成本與流通股價格相接近,從而在保障各方利益的條件下實現國有股上市流通。由於縮股或擴股改變了公司股權結構,故稱此種方案為股權調整類方案。股權調整類方案力圖先行解決國有股與流通股的「同股同價」問題,以便實現兩者的「同股同權」,使國有股具備上市流通資格;同時股權調整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不合理股權結構。「縮股流通」是該類方案中最有代表性的建議。所謂縮股流通,即按照某一比例(如按照公司成立時國有凈資產折股價格與股票發行價格的比例)合並國有股份,使合並後的國有股在二級市場流通(減持)。縮股流通首先遇到的問題是操作上難度大——上市公司大多進行過增資配股,這給計算兩種價格的比例造成了困難;如果公司進行過分紅派息或送股,則上述計算將更加繁難。縮股流通的第二個問題是縮股以後上市操作的問題,可以預料的是,縮股以後的國有股成本依然會與股票市價存在較大差異,於是我們不得不重新回到問題的起點——尋求適宜的國有股上市操作辦法。可見,「縮股流通」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存在明顯缺憾。擴股方案即按照國有股評估值與流通股市價的比例,對流通股東實施送股,送股後國有股可在二級市場流通。顯然,擴股同樣面臨縮股時所遇到的計算上的難題,因而在效率方面同樣不具有可行性。
2.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開辟第二市場類方案指國有股先在A股以外的市場如專門建立的法人股市場、原有的NET和STAQ市場以及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四板市場)等進行交易和減持,經一段時期後最終實現這些市場與A股市場並軌。以第二市場作為國有股減持的過渡市場,可以減少對A股市場的沖擊,有利於實現國有股和法人股逐步平穩上市,也有助於規范公司產權轉讓行為。但開辟第二市場也存在明顯不足:(1)減持期將曠日持久,不符合效率性要求,A、B股市場合並遙遙無期就是明證;(2)建立第二市場可能產生另類問題,比如誘發企業股票投機炒作等,這在原STAQ系統和NET系統已見端倪。一個B股市場業已給中國股市帶來了諸多後遺症,開辟第二市場的建議理應慎重加以對待。
3.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以統一規定的某一時日的公司股票市價,加上一定「加價幅度」(50%或50%以上)後作為國有股的「流通底價」,俟該股票市價升至「流通底價」之上時,國有股即可上市流通。從理論上講,這種方式可以在國有股減持中實現各方多贏,但其可操作性可能較差:(1)很明顯,相當數量公司的股票市價的較長時期甚至永遠不會達到預設的「流通底價」之上,於是這些公司的國有股減持之日就將「可望而不可及」。(2)此種減持方式無疑給高拋低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它會助長股市投機行為,不利於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可見預設未來流通權方案不能滿足公平與效率的原則要求。
4.基金類方案。在香港特區政府採用盈富基金模式成功減持「官股」經驗的啟發下,許多人推崇以基金方式減持國有股的方案。所謂基金方式即所減持的國有股先由基金承接,基金視市場狀況逐步實現其上市流通。基金類方案的優點在於將國有股減持的行政式運作轉變為市場式運作,通過國有股長期漸進上市分散減持的負面影響,且基金持股也有助於公司法人整理結構完善,但該方式的致命缺陷是有悖於公平原則:如果基金是面向社會發售的,那麼如何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保護流通股東利益自然談不上公平;如果基金是面向流通股東發售的,也存在國有股減持結構與流通股東持倉結構不一致的問題,這種不一致必定造成流通股東損益不均等並誘發投機套利行為。香港「官股」與國有股有諸多本質差異,盈富指數基金也不同於一般的共同投資基金,照搬盈富基金模式減持國有股實非明智之舉。
5.其他類方案。在其他類方案中,資產證券化和將國有股劃撥給社會保障基金兩種方式雖然具體操作不同,但它們都與基金類方案類似,其通病也皆在於不能有效保護流通股東利益。不能滿足公平原則要求的方案肯定不具有可行性。
三、國有股配售方案的優點與不足
配售是1999年國有股減持試點提出的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國有股東按一定比例和價格將公司國有股份轉讓給流通股東,轉讓後的國有股可以上市流通。1999年試點雖然受到批評,但事實上,人們批評的並不是配售這種方式本身,而是國有股持股單位「鑽」試點方案中某些規定不嚴密的「空子」的行為。從最初的反映來看,不但各界人士對該方案一致給予好評,而且10家減持預選公司股票價格均有較大漲幅,這說明1999年方案還是頗受歡迎的。該方案提出的在每股凈資產值與10倍市盈率之間確定減持價格的思路是可取的,採取向流通股東配售的方式減持國有股更是一項有意義的創新。從公平方面來看,該方案不只有效保護了流通股東的利益,國家更是最大的贏家——既能夠達到國有股減持的目的,又可以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既維護了股市穩定發展,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提供了更大市場空間,又增加了政府稅收——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了多贏局面。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減持的差價收益由流通股東享有,排除了「局外人」投機套利的可能性,這有助於增強股民投資信心,也弱化了減持所帶來的股市波動。從效率方面看,對大多數上市公司來說,若按照1∶1左右的比例進行配售,則不但減持目標可以一步到位,而且能夠使虛高的市盈率下降至合理水平,有利於降解潛在風險,增強中國證券市場的功能和效率。可見,配售不失為減持國有股可行的方式。
在筆者看來,1999年配售方案主要有兩點不足:
1.以10倍市盈率確定減持的價格上限缺乏科學性。(1)採用市盈率指標作為定價標准有很大局限——市盈率屬於靜態指標,以其評價公司的投資價值具有一定滯後性;並且市盈率水平依不同公司行業屬性和公司特性(如股本規模結構)差異較大,以同一市盈率倍數為價格上限顯屬不合理。(2)對於基本面良好的公司來說,相對於我國股市較高的市盈率水平,以10倍市盈率作為減持最高限價明顯偏低。應當認識,在國有股減持中,高定價固然是不公道,而一味強調低定價也並非可取。低定價不僅減少了國家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對國有股東(國家)不公平,而且極有可能引發投國有股減持之機的風潮,最終對股市健康發展不利,對廣大股民不利。筆者以為,國有股減持定價應當參照股票市價來進行,因為股票市價在相當程度上包含了公司股本規模結構、行業屬性等方面的信息,因而結合市價水平定價必定優於按照市盈率定價。若根據基本面將上市公司劃分為好、中、差三類,則以凈資產值定價大體上適合於「中」公司,「好」公司應當在凈資產值的基礎上向上浮動定價,最高者可以達到市價的1/2。而對於「差」公司,它們原本就不應當向社會公眾減持國有股,因為這些公司不符合中央提出的「選擇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減持國有股的條件要求。這些公司面臨的任務是尋求其他可行方式促進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實現公司經營機制轉換。
2.以配售方式減持國有股,對流通股東將產生資金壓力,這可能成為實施配售減持的制約因素。這一問題恰可以採取權證類方案的認股權證的辦法來解決。認股權證的基本思路是,按國有股減持比例向公司流通股東發行認股權證,權證持有者享有按預定減持價格認購國有股的權利。認股權證發行後可以上市流通,這樣,資金短絀的流通股東可以通過出售認股權證的收益來補償國有股上市帶來的損失,而無需實際執行認股權。同時,由於認股權證延遲了國有股認購的執行期限,又可以減緩國有股變現對市場資金需求的壓力。由此看來,若能對1999年方案進行上述改進,則由配售+認股權證組合而成的減持方式,當屬減持國有股的最佳方案。
四、配售為主、多方(式)結合,促進國有股減持順利發展
由於上市公司所屬行業不同、股本規模與結構方面的差異以及經營業績上的差別,國有股減持在方式上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筆者認為,除上述配售+認股權證方式外,可選擇的其他減持方式主要有:
1.對於因經營業績和成長性較差而不便進行配售的公司,宜採用協議轉讓、拍賣等方式減持國有股。場外協議轉讓是國有股交易的最早形式,它具有交易成本較低、易於操作等優點;而以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宜於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前所述,績差公司面臨的首要任務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採用協議轉讓或拍賣方式減持國有股,恰好利於矯正「一股獨大」狀況,發揮公司產權多元化的優勢,所以,對績差公司而言,向法人投資者轉讓國有股權是優於向缺乏監督積極性的社會公眾減持的。同時,不準許績差公司「享受」配售政策,是對其經營管理不善的一種「處罰」,對上市公司具有激勵鞭策作用,也是對公眾投資者的有效保護。
2.對業績優良、現金流充足的公司,可以採用回購、股轉債等方式減持國有股。以回購方式減持國有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有成功的先例,符合條件的公司應繼續採用;將國有股權轉換為債權,以公司經營盈餘逐年償還債務,同樣能夠實現國有股的逐步淡出,這些可以作為國有股減持的輔助方式。
3.在公司股票首發時,按發行價格出售部分國有股也是一種可選擇方式。上市公司股票首發和增發時的情況不同,首發時不存在公司流通股東這一利益主體,所有投資人都在約束條件相同的狀況下自主決策。由於擬上市公司已經對公司的基本麵包括國有股減持情況進行了公開披露,人們可以依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投資決策——那些認為公司股票發行價格過高而缺少投資價值的潛在投資者可以放棄申購,而願意在該價位認購的人必定認為他的投資是有利可圖的——市場供求機制最終將形成均衡價格,均衡價格當然是公平的價格。所以,在上市公司股票首發時,以發行價格減持部分國有股也是完全可行的。
綜上所述,按照公平和效率的評價原則,向二級市場配售國有股最具優越性。國有股減持應當以配售+認股權證為基本方式,輔之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平而有效率減持辦法對於解決長期困擾中國股市的國有股問題,促進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㈡ 是海通證券的國有股減持 是什麼意思!

  1. 海通證券國家持有的股份減少。

  2. 減持國有股作為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基本目的在於實現"政企分開",轉變企業運行機制,使它們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經濟主體,為實現經濟體制的根本轉變,為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觀基礎。

  3. 專家們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業改革以後,實現"政企分開"就一直是國企改革的一個基本問題,但受國有產權的制約,政府部門既是國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體,政企始終難以分開,而政企不分,企業的運轉機制就改不了,經濟體制就不可能轉變,市場經濟新體制就難以建立。據此,專家們還認為,減持國有股不應簡單停留在"減持"上,而應從政企分開,企業運行機制是否轉變的實效出發,具體討論減持國有股的數量關系。

  4.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順產權關系的核心是產權清晰。產權是法定主體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收益權的總和。實現股權多元化的目的在於降低國有企業的負債水平,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規范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經濟資源的戰略配置,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在國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議報告中提出,國有股減持後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就這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的經濟學專家吳曉求也認為,當前我國社保問題日趨突出,國有股減持雖然從根本意義上說不是國家套現過程,但客觀上提供了套現的可能,從而利用國有股減持的"套現"機會,為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巨大缺口也成為現實的選擇。

㈢ 國家股的國有股減持大事記

自發探索階段:1994年4月,珠海某集團收購某實業35.5%的股權。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例國有股轉讓。
政策准備階段: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四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
試點過渡階段:1999年12月2日 國有股配售試點啟動。中國證監會確定10家單位為國有股配售預選單位。
正式實施階段: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資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的核心是第五條,即新發、增發股票時,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最受爭議的是第六條,即「減持國有股原則上採取市場定價方式」,把高價減持和首發、增發「捆綁」起來。
緊急暫停階段:2001年10月22日,證監會緊急叫停《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未滿3年的,擬出售的國有股通過劃撥方式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並由其委託該公司在公開募股時一次或分次出售。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1年10月23日,受國有股減持方案暫停的消息刺激,個股全線上漲,這是實施漲跌幅限制以來最大的一次單日漲幅。
·2001年11月14日中國證監會網站刊登信息,公開徵集國有股減持的具體操作方案。
2002年6月23日,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㈣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㈤ 用國有股減持收入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怎麼寫分錄

要知道,會計的工作就是將復雜的事項簡單化。

你提的問題就是用最標準的會計方式,就是最簡單的方法:(社保費不用計提,因為本身社保費就是當月扣繳當月的,公司在次月發放工資時計提)

當月扣繳社保費時: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借: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貸:銀行存款

月未計提工資時:(按你實際發生的部門入對應成本、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工資

借:銷售費用-工資

借:製造費用-工資

借:生產成本-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次月發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貸:庫存現金
補充:
不好意思,打錯字了。

公司在次月發放工資時計提)不是計提,是扣款。

㈥ 私募基金備案後國有股減持是否豁免

這個不是懂

㈦ 什麼是國有股減持

國有股減持問題綜述

內容提要:我國在創建股票市場伊始,基於對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過高會使國家失去企業控股權的擔心,精心設計了國家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並行的股權結構。其中公眾股、外資股為流通股,國家股、法人股為非流通股,這種股權結構曾在一定意義上促進了股市的形成和發展。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股權結構已日益顯露出其弊端。在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上,首次明確提出「選擇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所得資金用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對此,國內許多專家和學者先後都發表了許多觀點和見解。本文就是對他們的觀點和見解進行綜述。

國有企業改革能否成功,不僅影響到中國經濟建設的全局,而且也是整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為了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中央指出國有經濟要「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並針對國有企業負債過高的情況,在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上,首次明確提出「選擇一些信譽好、發展潛力大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所得資金用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圍繞以上問題,國內許多專家和學者都先後發表了許多觀點和見解,現綜述如下:
一、國有股減持的背景
國有股減持,是在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若乾重大問題決定》中提出來的。全會確定了國有經濟調整戰略的「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指導性方針,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作出了正確而現實的選擇。而對於股權回購或股權轉讓,《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和股票計劃額度管理原因,我國現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普遍存在國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但國有股、法人股在總股本中所佔比重過大的問題日趨突出,因此國有股減持也是勢在必行。
據有關資料統計,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滬深股市發行的總股本已達3709億股,市價總值已達48473億元。其中,滬深股市的流通股僅為1329億股,占股本總額的35.8%;流通市值僅為16219億元,占市價總的33.46%。有2380億元的國有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處於沉澱狀態,占股本總額的64.2%;不流通的股票市值高達32254億元,占市價總值的66.17% 。國有股具有明顯的絕對控股地位。而國有資產的所有者缺位問題因其公共產權性質,不可能從真正意義上得到解決。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所有者在事實上的不在位導致了國有財產權利的私人化和財產責任社會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直接造成嚴重的腐敗、數量驚人的國有資產流失和大量的經濟犯罪。顯然,解決「所有者缺位」現象已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減持國有股」方案的推出正符合這一思路。通過國有企業中國有股比重減少而引入其他形式的股權,將股權結構分散化,便可以合法地削弱國有股的控制權力度,使我國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逐步趨於完善。
從一般意義上講,國企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微觀的、宏觀的、內部的、外部的各項配套改革。但是,改革必須抓住核心問題,而這一核心問題就是「產權」。因此,國有股減持不再是以往僅僅局限於國有企業的內部經營機制轉換方面,否則便毫無改革的時代價值。國有股減持的實質就是從產權制度上實行非國有化改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專家指出:產權的市場化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與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從國際經驗看,投資業早已脫出了從屬於產業資本,為產業擴張提供融資服務的地位,發展了專門從事產權交易和產權優化重組的一個獨立領域;從我國的情況看,產業結構升級、國企業改革與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促進間接投資向直接投資轉化等發展與改革目標,也迫切需要有專業化市場主體承擔產業再組合的職能。國有資產轉變為國有資本並實現為可交易,這本身就意味著產權交易的金融化。
因為市場經濟的本身就是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沒有獨立分散的產權主體,也就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又是以民營經濟為主體,而不是政府經濟為主體。因此,有種觀點認為,產權改革是國企改革的「綱」。造成國企困難的原因,除了政企不分,責權不明,關鍵不在國企過於龐大,包羅萬象,戰線過長。所以,只有通過減持來改變國字型大小,「降格以求生存」,才有可能解決國有企業投入大產出少的現象。不難想像,通過國有股比重降低及社會公眾股上升,可逐步實現充分發揮和利用非國有股權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同時弱化國有產權代表的不利作用,使公司治理結構得到實質意義上完善。
二、國有股減持的目的
減持國有股作為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基本目的在於實現「政企分開」,轉變企業運行機制,使它們能夠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經濟主體,為實現經濟體制的根本轉變,為建立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奠定必要的微觀基礎。專家們指出,自70年代末提出企業改革以後,實現「政企分開」就一直是國企改革的一個基本問題,但受國有產權的制約,政府部門既是國企的所有者又是行政主體,政企始終難以分開,而政企不分,企業的運轉機制就改不了,經濟體制就不可能轉變,市場經濟新體制就難以建立。據此,專家們還認為,減持國有股不應簡單停留在「減持」上,而應從政企分開,企業運行機制是否轉變的實效出發,具體討論減持國有股的數量關系。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是黨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改革思路之一。理順產權關系的核心是產權清晰。產權是法定主體對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收益權的總和。實現股權多元化的目的在於降低國有企業的負債水平,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規范企業的治理結構,調整經濟資源的戰略配置,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
在國家信息中心完成的一份建議報告中提出,國有股減持後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就這個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的經濟學專家吳曉求也認為,當前我國社保問題日趨突出,國有股減持雖然從根本意義上說不是國家套現過程,但客觀上提供了套現的可能,從而利用國有股減持的「套現」機會,為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巨大缺口也成為現實的選擇。
三、國有股減持的意義
有關專家指出,《決定》首次明確提出「減持部分國有股」,作為國有經濟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舉措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體現利用國有股調控經濟的政策手段。利用證券市場上資本流動配置的規律,對經濟進行調控,是世界各國(地區)政府採取經濟方式干預經濟運行的常用政策手段之一。通過對證券市場中一定規模國有股的吸納或減持,可以明顯地調節市場資本流向,適應地引導資源配置方向和結構,穩定股市大盤指數和股票價格,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果斷介入香港股市,投入大量資本吸納股票,阻擊國際游資的襲擊,以穩定股市乃至整個經濟局勢,就是一個經典範例。
2、增強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性。龐大的國有資產存量處於凝滯狀態,是國有資產配置和運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長期以來改革的重點內容。迄今為止,圍繞盤活國有資產而進行的眾多改革行動收效甚微,就在於在資本市場不夠發達的背景下,難以低成本地對龐大而復雜的資產存量定價,缺少使資產有序高效流動的機制,從而使國有資產在流動中不是流失就是重新陷入凝滯。利用證券市場靈敏的定價機制和有效的資本流動機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適用范圍內滿足國有資產流動性需求的必然選擇。因此,國有股的減持和吸納,對於推動國有資產依照市場供求關系流動、交易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3、為公眾流通股、法人股、國有股走向統一奠定基礎。由於歷史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就同時存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股票,即公眾流通股、法人股和國有股。目前後兩種佔有較大比重的股票不能在證券市場上流通。由此導致了中國證券市場的種種怪異現象和運行弊端,影響著上市公司和社會投資者的行為方式和道德規范,嚴重阻礙了證券市場向著持續、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如何盡快使三種股票統一流通,又不至於影響股市的穩定成長,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最重大的問題。適當減持國有股,為逐步取消三種股票的差別,走向統一流通、同股同權、同股同價,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減持國有股看作是中國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
4、真正實現國有控股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從現階實情況來看,不少國有企業雖然經過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完成了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轉變,但是由於國有股比重過大,使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大小股東的權力嚴重不對等。一些股份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為國有大股東的「一言堂」,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激勵、約束、信息功能並沒有真正得到體現,運行機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甚至出現向傳統國有企業回歸的現象。藉助國有股減持,可以進一步促進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善股權結構,增強非國有股東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動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化。
四、國有股減持的原則
選擇部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適當減持國有股,應在不影響國家的控制權為前提,在這個總的原則指導下,專家們普遍認為,作為一項政策性非常強的長期改革措施和調控手段,在具體操作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與全面發展。國有股的減持,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證券市場中證券與資金的供需狀況,對證券市場的運行產生重大影響。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國企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離不開證券市場的支持。因此,國有股減持的首要原則是必須有利於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與全面發展。
2、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積極穩妥地實現退出目標。針對國有資本退出的基本原則,在改革和發展的動態過程中適時、適量地減持國有股,使其在逐步退出過程中可以從國有資產的增值中獲得最大的轉讓收入。同時,在國有股減持過程中既要防止各種非法手段,合謀侵吞或轉移國有資產,又要防止利用各種不正當手段,蓄意製造新一輪市場「圈錢運動」,擾亂金融秩序,進行非法交易,坑害廣大股民,從而敗壞交易信譽和市場聲譽。
3、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的整體控制力及資源的配置效率。由於歷史的原因,造成國有經濟在結構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導致國有經濟戰線過長,資源配置效率極為低下。因此,減持國有股必須要與國有企業的產業結構調整相結合,加快國有企業戰線重組步伐,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控制力及資源的配置效率。
4、有利於國有企業調整財務結構,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投融資體制以及「撥改貸」改革的影響,國有企業普遍負債率過高、財務結構不合理,並成為其盈利能力和競爭力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國有企業中許多具有良好投資回報的項目,由於過高的負債率、導致投產之日就是虧損之時,減持國有股需要充分考慮國有企業財務結構調整的迫切要求,要與降低國有控股企業的負債水平,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競爭能力結合起來。
5、有利於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國家獨資的產業,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競爭的企業戰略聯盟。長期以來,中國大多數關系國民生計的基礎產業,如通訊、金融、電力、鐵路、公路、航空、石化等基本只是國家獨資經營,其他社會資本被排除在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快速發展的這些產業將進一步面臨投資瓶頸,繼續由國家單獨承擔明顯力不從心,也不利於社會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中國加入WTO指日可待,這些產業對外資開放迫在眉睫。因而,減持國有股要有利於盡快地吸引更多的其他國內社會投資者進入這些領域,通過股權多樣化來共同建立起面向全球性競爭的企業戰略聯盟。
6、有利於建立起一種長期的經濟政策調控手段,不斷積累調控經驗。國有股不但可以減持,而且可吸納,有進有出,這並不是一項在特殊時期內暫時的應爭性改革措施,而是要作為一種調控經濟的政策手段加以長期使用,是關繫到搞活整個國有經濟,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調整好國有經濟布局的大事。國有股減持必然會涉及到證券市場的波動,也意味著國有資產存在形態轉變和運行空間的轉移,影響面甚廣,要充分估計可能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預先要有相應的對策和防範措施,還要注意其他改革與發展措施相配合,避免單打獨進。
7、適應於法律規范的建設和資本市場的發育狀況,減持方法上不拘一格。減持國有股,可以從存量和增理兩個方向上進行。也就是說,國有股減持不僅可以表現為國有股總量的減少,而且可以反映為國有股相對比例的降低。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規范和資本市場發育狀況,減持國有股可以採取的一般方法有:直接注銷部分國有股份、國有股份回購、國有股轉為優先股和債權、直接出售國有股、增發社會流通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引進戰略投資等等。
五、國有股減持的可行性
我國在創建股票市場伊始,基於對國家會失去企業控股權的擔心,精心設計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權結構這種制度安排隨著時間的推移,規模巨大的國家股、法人股不得流通,已日益顯露其弊端,並越來越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股票市場發展的一大障礙。為解決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有關專家就國有股減持的可行性進行了如下分析。
首先,國有股的減持不會削弱有經濟的主導地位。這是因為:有國股減持只是為國有股取得流通的屬性,並不意味著國有股的必然出讓。在國有股權取得流通但不出讓的情況下,國有股的流通自然與私有化毫無關系。在國有股出讓的情況下,雖然在企業的策觀運行上造成了部分國有企業的民營化,但從整個宏觀經濟來看,國有股權的出讓只是國有資產形態的轉化,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並沒有因此而降低。這樣國有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於急需發展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經濟具有優勢的領域。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並不僅僅看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數量比重,而更應該看重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長期穩定中所發揮的實質性作用和國有資本的控制力。況且,通過減持國有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帶來的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和企業經營效益低下的問題,改善國有企業形象,提高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有利於國家集中資源,使得國有資產的增值潛力得以發揮。
其次,國有股減持在技術是可行的。專家認為,目前,國有股減持的真正難度與其說在理論上,不如說在技術上,它所面臨的最大難點就是股市的承受力,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源是影響國有股減持的一個主要原因,清華大學朱武祥教授曾做了一個模型分析,對於單只股票假設其非流通股比例60%,若通過上市釋放10%的非流通股,則其股票價格將下跌5.76%,相當於正常的下跌幅度;若釋放17.5%,股票價格下跌10%,為目前跌停板水平,若全部上市流通,則股價將下跌35%。由此可見,目前不宜在短期內大規模通過股票市場釋放流通股,但通過股票市場釋放15%左右非流通股是可以接受的,其餘部分可分批通過一些上市途徑進行釋放,關鍵是要保持非流通股釋放規模與入市資金規模匹配。
六、國有股減持的途徑
國務院體改辦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一般規律,結合我國國情,國家減持國有股主要有五種途徑。
1、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定期出售給特定投資人,使其國有股逐步實現上市流通。國家採取這種方式減持股既可以及時套現資金,又可以使國有資產增值。
2、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由於在早期上市公司國有持股比例普遍較高,回購的餘地很大,回購國有股一般不會使國有股東喪失控制權。同時,回購國有股可以使投資者從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價中獲利,對國有股東來說,轉讓也使其盤活了手中無法變現資產,取得了現實的收益,又不會對市場產生過大的資金壓力。
3、縮股流通。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並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後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六個月公布擬出信股票種類及數量。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式公司,可以將股份合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4、拍賣。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清產時才採取拍賣形式,其實拍賣也可以作為國有股減的途徑之一。對於國家來說,拍賣可以及時兌現資金,雖然拍賣成交價將由市場來定,但國有股可設定一個不低於將資產的起價,國家不會因此造成損失。
5、股權轉債權。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另外,中國改革研究會會長楊齊賢表示,國有股減持不要局限於一種途徑,可以採取幾種辦法分別試點,探求出減持的最佳途徑。為減輕國有股減持的包袱,可考慮對新上市的A股公司實現全部流通。吸引外資由購國有股,將國有資產對外資開放。國有股的減持應法制化,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損作。財政部研究所有關專家則建議,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應盡快根據不同產業確定出不同類企業的減持比例。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也曾表示過,中國可考慮成立類似香港的盈富基金,建立一支大型基金來解決國有股的問題。
應該看到,減持的方法雖不少,但各有優劣利弊,有的本身還不夠成熟,有的市場條件還不允許,有的還需要相應的法律和法規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作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這些方法既可以分別單獨使用,一些方法也可以同時採用或組合採用,還可以考慮在不同時段運用不同方法。因此,必須結合目前的市場環境和條件,採取穩妥推動、循序漸進的方針,分階段有重點地進行。應當從局部試點著手,取得經驗,獲得成效後再全面推開。
七、國有股減持的范圍
所有權結構,實際上是控制權與流動需求(效率)之間的權衡。對國有經濟而言,需要根據其私有收益選擇所有權結構。國有經濟的私有收益,實際上涉及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基本性質,主要取能和作用范圍。也就是要確定國有經濟在哪些行業或領域需要保留和發展,確保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其中哪些領域必須占據控制地位或應該退出,讓各種所有制經濟開展市場競爭。這正是目前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改組國有企業的著力點。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有四大類。
1、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這些行業中的國有企業,其首要任務是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安全,效率或盈利能力如何,必須以完成這一任務為前提。具體來說,有重要的軍事工業、核工業、特種印刷企業等。
2、自然壟斷的行業,在這些行業中,自然壟斷的性質決定了國有企業要保持較強的控制地位,這樣會利於國家對自然壟斷的規制和調控,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這類行業主要有5個,即基礎電信、鐵路、電力、煤氣和自來水工業。
3、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這些行業中的國有企業是要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和公民的某些需要,不純粹以盈利為目的。主要有大型水利設施、環保設施、城市公共交通等,以及金融和保險業中的一部分。
4、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重要骨幹企業。之所以要在這些產業中使國有企業成為重要骨幹,是因為要以國有經濟的力量和優勢保證在國家層次上的產業競爭力和高新技術領先性。如大型油田、大型礦山、大型鋼鐵、大型石化、汽車製造集團、大型建築公司、重要的國家實驗室、重要的電子企業和機電設備製造企業等。
專家們普遍認為,在第一類行業中,只有國有企業能夠參與有關經營活動。而在第二類行業中,有些國有企業可以占據絕對控制地位,也可以處於相對地位,有些行業不必絕對控制,可以相對控制,同時允許非國有企業進入。第三類行業由於難以盈利或盈利甚微,只有國有企業才會成為經營者。至於第四類行業,必須保留和興建一批國家絕對控制的或相對控制的企業,但沒有必要實行壟斷,只要非國有經濟有能力且願意參與發展,應該允許並鼓勵其進入。
除上述行業和領域之外,在一般競爭性行業、市場化程度高的行業,應該動員、鼓勵和支持非國有經濟進入並在其中發揮優勢,國有經濟原則上應該逐步收縮或退出。

㈧ 股票減持的途徑

國務院體改辦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一般規律,結合我國國情,國家減持國有股主要有五種途徑。
1、國有股配售。國有股配售是將上市公司的部分國有股權定期出售給特定投資人,使其國有股逐步實現上市流通。國家採取這種方式減持股既可以及時套現資金,又可以使國有資產增值。
2、股票回購。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由於在早期上市公司國有持股比例普遍較高,回購的餘地很大,回購國有股一般不會使國有股東喪失控制權。同時,回購國有股可以使投資者從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價中獲利,對國有股東來說,轉讓也使其盤活了手中無法變現資產,取得了現實的收益,又不會對市場產生過大的資金壓力。
3、縮股流通。縮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將現有的國有股按當初發行價進行並股,轉由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然後上市流通,戰略投資基金持有的國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從第二年起必須提前六個月公布擬出信股票種類及數量。國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業式公司,可以將股份合部出售給戰略投資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則可以長期持有,保持相對控股。
4、拍賣。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清產時才採取拍賣形式,其實拍賣也可以作為國有股減的途徑之一。對於國家來說,拍賣可以及時兌現資金,雖然拍賣成交價將由市場來定,但國有股可設定一個不低於將資產的起價,國家不會因此造成損失。
5、股權轉債權。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另外,中國改革研究會會長楊齊賢表示,國有股減持不要局限於一種途徑,可以採取幾種辦法分別試點,探求出減持的最佳途徑。為減輕國有股減持的包袱,可考慮對新上市的A股公司實現全部流通。吸引外資由購國有股,將國有資產對外資開放。國有股的減持應法制化,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損作。財政部研究所有關專家則建議,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應盡快根據不同產業確定出不同類企業的減持比例。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也曾表示過,中國可考慮成立類似香港的盈富基金,建立一支大型基金來解決國有股的問題。
應該看到,減持的方法雖不少,但各有優劣利弊,有的本身還不夠成熟,有的市場條件還不允許,有的還需要相應的法律和法規或其他配套政策措施作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在特定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這些方法既可以分別單獨使用,一些方法也可以同時採用或組合採用,還可以考慮在不同時段運用不同方法。因此,必須結合目前的市場環境和條件,採取穩妥推動、循序漸進的方針,分階段有重點地進行。應當從局部試點著手,取得經驗,獲得成效後再全面推開。

㈨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企業性質,是否會被認定為國有股

可以。不過我不確定您具體題意。。我國很多股權類私募採取了合夥企業制。即注冊一家合夥制企業,以法人身份投資參股。其中普通合夥人也就是該支基金的募集人、實際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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