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個問題
在基金投資於被投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計算人數,被有些中介誇大為天大的事情,甚至變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記得我剛做律師的時候,有個前輩跟我說過,法律其實不是一個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幾年律師,就有一個項目因為土地的問題沒有交易成功,十幾年來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遠都是控制風險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無力吐槽某項目上碰到的中介機構,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殺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個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穿透是行業慣例,目前過會的全部公司股東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採用的統一核查標准。
我們隨機抽取8月發行的新股,達威股份股東有東阿阿膠,蘇州恆久股東有蘇州高新,江陰銀行股東有海瀾之家和法爾勝,貴陽銀行股東有貴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國中車。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業共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會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二、基金整體穿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渠道任何書面方式的表明擬上市公司在IPO時就其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進行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是在對於上市公司進行非公開發行時要求對理財計劃、信託計劃進行穿透,且這種穿透也非徹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國資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問題上對於定增的審核口徑是嚴於IPO的。
針對IPO時,股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證監會保代培訓曾經有過說明,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以及合夥企業運作實質判斷。理由是私募基金備案時已就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及是否符合人數規定進行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及對證監局、券商及律師的咨詢,目前IPO還是遵循上述判斷標准。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存在穿透合並計算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設定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合法設立的公司作為LP,其人數穿透超過200人,而基金不為投資某一項目而設立,就不應穿透計算。
我們查詢了近期過會的案例歐普照明及步長制葯,其股東中均有大量的股權投資機構,全部穿透均超過200人,均已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通過。根據歐普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17個股東,其中7個自然人股東,8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2個公司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發審會公告,山東步長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獲得批准通過。根據步長制葯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49個股東,其中17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13個境外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三、結語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私募基金要進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終極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視為一人不做終極穿透,應為應有之義。
對於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謂提示潛在風險的中介機構,我只想說,我雖然書讀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騙我。
② 私募基金能否參與並購及新三板業務,投資基金備案有何
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參與並購新三板的,比如漢富資本的私募基金,入股了貝斯達
③ 契約型私募基金可以投新三板嗎
可以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也是非常廣泛的,資本市場都是可以涉及的,只是新三板的起步門檻較高,且項目風險較高,建議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配置。
④ 作為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想參與新三板已掛牌企業的定向增發,需要什麼資格
以定向增發為例,你們須符合的合格投資者條件包括:
機構投資者:(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就相關規定來看,你們的私募基金(假設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例)只要有2名合夥人(GP+LP)然後實收資金達到500元就可以開戶參與。
你提到的備案,是否是指私募基金牌照的備案?也就是如果你們的資金來源不是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形式募集來的,而是從非特定對象募集的,那麼為了符合相關政策對你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要求,你們要募集資金就需要通過備案獲得這個私募基金牌照。
⑤ 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新三板業務必須完成登記或備案嗎
我是專門做私募備案的,說一下這個問題。現在私募備案分為股權私募備案,證券私募備案,其他類私募備案。籠統的說股權私募的投資方向是為上市的中小企業的股權,證券私募投資的是股票期貨等二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衍生產品,其他類私募投資的是債券,貨幣工具,黃金,紅酒等。另外規定了參與新三板投資業務和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業務,必須備案為股權類投資,所以建議如果想參與新三板業務的話,還是盡快去協會備案吧。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聯系我詳細聊聊!
⑥ 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擬IPO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制這一組織形式。隨著契約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合稱「資產管理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在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權領域的廣泛運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對上述領域的監管,並就具體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本文擬就相關監管部門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關規定,結合相關典型案例,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投資掛牌或上市公司股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和掛牌公司股權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台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下稱「機構業務問答(一)」)。該機構業務問答(一)基本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合法性,並進一步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掛牌審查時無需還原至實際股東,且在實踐操作中該等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此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均可以作為參與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投資者。
下面就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闡述如下:
1. 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合法性依據
2. 無需進行股份還原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下稱「4號指引」)的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根據機構業務問答(一),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並就具體操作要點說明如下:
首先,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1)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2)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3)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4)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其次,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後,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權
1. 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能否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首先,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因此,信託計劃無法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也無法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對象。其次,雖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為發行對象進行認購。實踐中也有資產管理計劃參與A股定增的諸多案例。盡管如此,資產管理計劃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還存在較多爭議,實踐中券商多持保守態度。最後,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關於發行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由於中國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穩定性的要求,並明確規定禁止信託持股、委託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下稱「IPO」)過程中直接出現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可能會被予以清理。目前,暫無發現資管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夥型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東人數的計算和披露問題,目前的法規和實踐中尚未有一個明晰的標准,根據4號指引、證監會2010年保代培訓相關資料,將相關情況匯總如下:
(1)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系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合夥企業算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過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人數超過200人的,視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根據4號指引進行股份還原合並規范後,可申請IPO。
(2) 信息披露原則將比照有關法人股東的要求進行披露處理,根據合夥人的身份(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5%以上的股東或發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東)來決定信息披露的詳略。
(3) 保薦機構和律師應對合夥企業披露的信息以及合夥企業的歷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況進行核查。
(4) 對於突擊入股發行人的合夥企業,一般要逐層披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直至最終持有合夥企業權益的自然人。
合夥企業入股發行人的交易存在疑問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詳細全面核查。
因此採用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合夥企業的形式投資合夥型基金,該合夥型基金再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參與IPO,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最終是否會被披露、是否會被穿透計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無統一明確結論,需視情況個案分析。
2. 參與上市公司定增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關注的即為對穿透規則的解讀。根據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訓會議,中國證監會傳達出其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作出相關調整,對定向增發的投資人審核收緊,要求「董事會階段確定定增投資者的,若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而且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證股東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控制變相公開發行,針對的主要是三年期鎖價發行的情形。在監管層新規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主動響應新規的要求。此外,從已公告情況來看,穿透披露股東人數要求的執行標准尚待統一。
最後對穿透規則的解讀除要求穿透披露外,還要求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也不能變化,即從預案披露到審核階段,產品的出資人不能退夥、轉讓其份額、減少或增加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不能有變化。如有變化,可能被視為方案重大調整。
⑦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穿透審查的問題
1、託管:(1)「登記後」(新基金)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有託管要求;若有託管,需要寫明託管機構,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里要蓋託管機構章;若無託管,必須在投資合同中有和投資者明確約定不需要託管的條款,合同中無明確說明的需要補充無託管協議,所有投資者簽字、管理人蓋章。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在基金合同的哪條哪款約定本基金不需託管」。(2)其他類型私募基金有同樣的託管要求。
2、資金募集人:請將投資者列表及各自出資額放在基金合同所在文件最後面。寫清合計投資者數量、合計金額,與網頁上填寫的相一致。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或集合投資計劃需要穿透計算並列示投資者數量和投資金額。確認都是合格投資者,即單個投資金額大於等於100萬,普通投資者不得出現小於100萬字樣。但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投資金額不受限制:(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3、募資規模證明:需要託管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銀行出具。基金名稱要加雙引號。上傳圖片不方便的話,可以放在基金合同的後面。並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說明。建議在合同中指定募集資金銀行賬號。(1)銀行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能以基金名義開銀行賬戶的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不能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以管理人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的,先在銀行以管理人名義開立一個管理人銀行賬戶,用來募集資金。投資者認購基金時備注「認購XX基金」,然後列印進賬流水、加蓋銀行公章即是募資證明。(2)託管人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需要寫清所託管基金的管理人全稱、基金全稱、託管賬戶(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進賬信息(時間,金額),並加蓋託管人公章。(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募集資金證明的請參照託管人提供的要素,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4、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投顧協議):(1)有託管的只需提供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合同掃描件,後附投資者列表。(2)有多個投資者且要求託管而沒有託管的需要在一份有投資者簽字的完整合同後面附加其他投資者簽字頁,後附投資者列表。(3)投資顧問不需要投資者列表。只需上傳投資顧問協議。(4)掃描的都是合同原件。合同原件都要簽字,蓋章。合同原件里年月日都要填寫完整。(5)投資者列表信息包括序號、姓名、號碼(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金額、備注(GP或從業人員)等信息,200人以內最好寫在一張A4紙上面,方便瀏覽。投資者列表最後匯總金額,該金額必須與實繳出資額一致。pdf最後一頁應是而不是投資者列表的直接退回修改。
5、請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裡面寫明基金合同的摘要,格式如:基金全稱:;資金募集人:;投資顧問:;基金託管人(參照證監會最新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2014年X月).xlsx》填寫):;投資主要方向(20-100字,如:本基金投資於某某信託,此信託投資於某某行業):。本基金聯系人(姓名:手機號碼):;(注意標點符號的使用;不要多寫,也不要少寫,括弧內文字起提示作用正文不保留)
6、基金編碼不要自定義,要通過系統自助申請。填錯後被退回無法修改的,請刪除後重新自助申請。
7、基金成立時間早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是老基金,歸為登記前補錄類,在「基金補錄」模塊填寫;基金成立時間晚於基金管理人登記時間的為新基金,歸為登記後類,在「基金備案」模塊填寫。基金業協會暫不受理已經清盤的基金。如果貴單位基金已清盤,則不在受理范圍,請主動刪除基金備案信息。
8、初始單位凈值統一按照1.00元計算;基金清算終止日應公布一次凈值。
9、私募證券基金、私募商品基金審核通過後給開備案證明,一般備案通過後當日、最遲第二個工作日寄送,會有專門工作人員主動與貴單位的本基金聯系人(若有)或者會員代表聯系。備案證明用於開立證券期貨賬戶。
10、「投資者信息」請填寫所有投資者信息,自然人選「其他」。實繳出資額填寫募集資金證明額。
11、請核實基金合同、募資規模證明和網頁等處填寫的基金全稱完全一致,不一致直接退回修改。
⑧ 私募基金可以做新三板的投行業務嗎
暫時不可以,有消息稱相關政策很快將落地。這對於像澤熙投資、重陽投資、恩好基金這樣的陽光私募是一個重要利好。以後可以從券商手中搶食新三板業務。
⑨ 私募基金為什麼不能在新三板上市
登陸新三板,是私募基金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即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們可以看到,新三板的制度和門檻是實實在在的注冊制市場,所以作為國內不是特別知名的一家公司,我們抓住了市場的機遇,同時也解決了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問題。
私募基金行業有PE、VC,也有證券類、債券類等分類,大家覺得私募基金擅長做什麼?是幫投資人賺錢。既然我們可以幫客戶賺錢,幫客戶設計管理上市和資本運作,為什麼沒有想到把自己賺錢的能力證券化?2013年6月1日基金法修改之後,私募基金行業正式納入法律監管,成為合法的行業,新興的行業,而現在證券化方興未艾,所以我們想到去新三板。
為什麼要登陸新三板?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在新三板和私募行業當中,已經有將近10家掛牌,但主要是以PE機構為主,真正偏證券類的目前只有一家,其他的如九鼎是以PE為主,華潤資本也傾向於資本化,還有最近上市的公司,都是VC、PE為主的機構,我們現在期待著更多的同行業掛牌新三板,登陸資本市場,從而使值得信任也值得投資的公司變得更多。
⑩ 私募股權基金是否可以參與三板掛牌公司定增以及主板上市公司定增
沒有證券類的投資公司是不可以進行私募股權募捐的,更不要談去投資定增案了
如果要參與,必須拿到其參與相關資質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