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債券按發行主體可分為: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
B. 按發行主體區分,債券可分為什麼種類
債券的種類繁多,且隨著人們對融資和證券投資的需要又不斷創造出新的債券形式,在現今的金融市場上,債券的種類可按發行主體、發行區域、發行方式、期限長短、利息支付形式、有無擔保和是否記名等分為九大類。
1.按發行主體分類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債券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三大類。第一類是由政府發行的債券稱為政府債券,它的利息享受免稅待遇,其中由中央政府發行的債券也稱公債或國庫券,其發行債券的目的都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或投資於大型建設項目;而由各級地方政府機構如市、縣、鎮等發行的債券就稱為地方政府債券,其發行目的主要是為地方建設籌集資金,因此都是一些期限較長的債券;在政府債券中還有一類稱為政府保證債券的,它主要是為一些市政項目及公共設施的建設籌集資金而由一些與政府有直接關系的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這些債券的發行均由政府擔保,但不享受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免稅待遇。第二類是由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之為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發行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籌集長期資金,其利率也一般要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且持券者需要資金時可以隨時轉讓。第三類是公司債券,它是由非金融性質的企業發行的債券,其發行目的是為了籌集長期建設資金。一般都有特定用途。按有關規定,企業要發行債券必須先參加信用評級,級別達到一定標准才可發行。因為企業的資信水平比不上金融機構和政府,所以公司債券的風險相對較大,因而其利率一般也較高。
2.按發行的區域分類按發行的區域劃分,債券可分為國內能券和國際債券。國內債券,就是由本國的發行主體以本國貨幣為單位在國內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國際債券則是本國的發行主體到別國或國際金融組織等以外國貨幣為單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的債券。如最近幾年我國的一些公司在日本或新加坡發行的債券都可稱為國際債券。由於國際債券屬於國家的對外負債,所以本國的企業如到國外發債事先需徵得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意。
3.按期限長短分類根據償還期限的長短,債券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債券。一般的劃分標準是期在1年以下的為短期債券,期限在10年以上的為長期債券,而期限在1年到10年之間的為中期債券。
4.按利息的支付方式分類根據利息的不同支付方式,債券一般分為附息債券、貼現債券和普通債券。附息債券是在它的券面上附有各期息票的中長期債券,息票的持有者可按其標明的時間期限到指定的地點按標明的利息額領取利息。息票通常以6個月為一期,由於它在到期時可獲取利息收入,息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因此它也可以流通、轉讓。貼現債券是在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將債券以低於面值的價格出售,在到期時持有者仍按面額領回本息,其票面價格與發行價之差即為利息;除此之外的就是普通債券,它按不低於面值的價格發行,持券者可按規定分期分批領取利息或到期後一次領回本息。
5.按發行方式分類按照是否公開發行,債券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公募債券是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機構批准在市場上公開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對象是不限定的。這種債券由於發行對象是廣大的投資者,因而要求發行主體必須遵守信息公開制度,向投資者提供多種財務報表和資料,以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欺詐行為的發生。私募債券是發行者向與其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為募集對象而發行的債券。該債券的發行范圍很小,其投資者大多數為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它不採用公開呈報制度,債券的轉讓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流動性較差,但其利率水平一般較公募債券要高。
6.按有無抵押擔保分類債券根據其有無抵押擔保,可以分為信用債券和擔保債券。信用債券亦稱無擔保債券,是僅憑債券發行者的信用而發行的、沒有抵押品作擔保的債券。一般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都為信用債券。少數信用良好的公司也可發行信用債券,但在發行時須簽訂信託契約,對發行者的有關行為進行約束限制,由受託的信託投資公司監督執行,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擔保債券指以抵押財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債券。具體包括:以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公司債券、以公司的有價證券(股票和其他證券)為擔保品而發行的抵押信託債券和由第三者擔保償付本息的承保債券。當債券的發行人在債券到期而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債券持有者有權變賣抵押品來清償抵付或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7.按是否記名分類根據在券面上是否記名的不同情況,可以將債券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記名債券是指在券面上註明債權人姓名,同時在發行公司的帳簿上作同樣登記的債券。轉讓記名債券時,除要交付票券外,還要在債券上背書和在公司帳簿上更換債權人姓名。而無記名債券是指券面未註明債權人姓名,也不在公司帳簿上登記其姓名的債券。現在市面上流通的一般都是無記名債券。
8.按發行時間分類根據債券發行時間的先後,可以分為新發債券和既發債券。新發債券指的是新發行的債券,這種債券都規定有招募日期。既發債券指的是已經發行並交付給投資者的債券。新發債券一經交付便成為既發債券。在證券交易部門既發債券隨時都可以購買,其購買價格就是當時的行市價格,且購買者還需支付手續費。
9.按是否可轉換來區分,債券又可分為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能按一定條件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的債券,而不可轉換債券就是不能轉化為其他金融工具的債券。可轉換債券一般都是指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債券的持有者可按一定的條件根據自己的意願將持有的債券轉換成股票。
C. 國債的發行主體是什麼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按照不同的標准,國債可作如下分類: 1.按舉借債務方式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債券和國家借款。 國家債券,是通過發行債券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債券是國家內債的主要形式,我國發行的國家債券主要有國庫券、國家經濟建設債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國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或合同,形成國債法律關系。國家借款是國家外債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組織貸款等。 2.按償還期限不同,國債可分類定期國債和不定期國債 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嚴格規定有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定期國債按還債期長短又可分為短期國債、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 短期國債通常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內的國債,主要是為了調劑國庫資金周轉的臨時性餘缺,並具有較大的流動性; 中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國債(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償還時間較長而可以使國家對債務資金的使用相對穩定; 長期國債是指發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國債(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長時期內支配財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將受到幣值和物價的影響。 不定期國債:是指國家發行的不規定還本付息期限的國債。這類國債的持有人可按期獲得利息,但沒有要求清償債務的權利。如英國曾發行的永久性國債即屬此類。 3.按發行地域不同,國債可分為國家內債和國家外債 國家內債:是指在國內發行的國債,其債權人多為本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本付息均以本國貨幣支付。 國家外債:是指國家在國外舉借的債,包括在國際市場上發行的國債和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及其他非政府性組織的借款等。國家外債可經雙方約定,以債權國、債務國或第三國貨幣籌集並還本付息。 4.按發行性質不同,國債可分為自由國債和強制國債 自由國債,又稱任意國債,是指由國家發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認購的國債。它是當代各國發行國債普遍採用的形式,易於為購買者接受。 強制國債,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規定的標准,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是在戰爭時期或財政經濟出現異常困難或為推行特定的政策、實現特定目標時採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國債可分為赤字國債、建設國債和特種國債 赤字國債,是指用於彌補財政赤字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經常預算的國債屬赤字國債。 建設國債,是指用於增加國家對經濟領域投資的國債。在實行復式預算制度的國家,納入資本(投資)預算的國債屬建設國債。 特種國債,是指為實施某種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圍內或為特定用途而發行的國債。 6.按是否可以流通,國債可分為上市國債和不上市國債 上市國債,也稱可出售國債,是指可在證券交易場所自由買賣的國債。 不上市國債,也稱不可出售國債,是指不能自由買賣的國債。這類國債一般期限較長,利率較高,多採取記名方式發行。一般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的流通性是最好的,在銀行買賣的國債流通性就比較差。
D. 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誰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些金融機構法人(即發行主體)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S: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望採納
E. 債券的發行主體有( )
全選
但希望出題的人不要較真:人民銀行發的叫央票,央行票據,不叫債券,但實質是債券。
F. 公司債和企業債的發行主體分別是什麼
公司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主體是公司。企業債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適用的主體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為中央政府部門所處機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二,發行條件方面。公司債發行條件相對比較寬松。
第三,擔保上,公司債採取無擔保形式,而企業債要求由銀行或集團擔保。
第四,兩者在發行定價上也有顯著的區別。公司債的最終定價由發行人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來確定,而企業債的利率限制要求發債利率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40%。
第五,發行狀況方面,公司債可採取一次核准,多次發行。企業債一般要求在通過審批後一年內發完。
G. 銀行債券主要的發行主題
發行主體就是銀行,承銷機構有券商、信託等,發行市場在銀行間債券市場。
H. 目前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是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些金融機構法人(即發行主體)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
PS:在英、美等歐美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公司債券。在我國及日本等國家,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稱為金融債券。
I. 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主體是誰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主體:
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
股票發行主體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1) 發行主體不同: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 收益穩定性不同: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贏利情況變動而變動,贏利多就多得,贏利少就少得,無贏利不得。
(3) 保本能力不同: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
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
(4) 經濟利益關系不同: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 風險性不同: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低;股票不僅是一般的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性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入股票交易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