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債務人履行未到期債務,債權債務關系即告消滅。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跟這沒有關系。
B. 不記名公司債券被偷或遺失被撿而導致權利人權利喪失該怎麼做
所以叫不記名,既為了匿名購買債券就必然放棄另一個權利(債券不在手,而放棄主張債券所有權)。如果你害怕這種風險,就買記名債券,那麼你的財富就會被稅務、法院、警察等盯上,當你違法、或者糾紛出現,國家就會沒收、或者別人就可以主張你的記名財產。
C. 丟失的債券應屬於誰
1998年10月,農民黃麗蓉在中國農業銀行某分理處購買期限一年,面額100元的連號金融債券50張,該種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準流通轉讓。1999年2月,黃麗蓉與丈夫季春雨乘車回家,發現隨身攜帶的上述債券及其他財物全部遺失,於是,便向派出所報案並通知了分理處,分理處的工作人員核實後同意協查。
1999年10月,張昆侖持上述連號債券到分理處兌現,該處工作人員當即通知了派出所及季春雨。派出所將債券扣留,張昆侖稱這50張債券是其妻子1999年3月在該分理處從一陌生青年手中以5000元現款買得的。派出所經查認為:(1)可排除張昆侖行竊可能;(2)不能證實張昆侖夫婦拾得或買得可能。問題得不到解決,12月底,季春雨夫婦起訴,要求張昆侖歸還其全部債券。
問題:黃麗蓉能否要回丟失的債券?
答:本案所涉及的遺失物是具有特殊性質的無記名證券,在民法上,有價證券一般被視為動產,證券遺失後可適用民法關於遺失物的規定。
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為動產物權的取得原因之一,我們在撿拾到別人遺失的物品後,應該履行通知或報告義務、保管義務、返還等義務,這履行完這些義務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可以由物主償還,還可獲得一定的報酬。如果在法定期間內所有人未招領,則拾得人可以取得遺失物所有權。如果我們不依法履行以上義務時,就喪失了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或只能依一般時效取得。不法處分拾得物時,受讓人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即即時取得制度,而允許遺失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佔有人請求返還其物。然而,證券畢竟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不記名證券更為特殊。因而,對遺失證券的拾得有些特殊規定。在有價證券遺失時,我國則採用掛失制度確保權利人對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及券面權。另一方面,證券遺失後,如果取得人取得被遺失的證券是無惡意及重大過失的,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像取得一般遺失物時,如前所述,即使受讓人為善意時,也不一定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在記名證券,所有權與佔有還有明顯標志,其與佔有權的分離也可以有明確的證據,因而在證券遺失時,能夠採用如上措施,但在無記名證券,情況則大有不同。無記名證券因其無記名的特徵,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其作用實際上就與貨幣有了更多相通之處,作為支付手段與交換媒介所受的限制幾乎等於零,所有權與其佔有融為一體。因而在無記名證券遺失時,應採用與貨幣遺失效力同樣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除有確鑿證據,證券權利人遺失證券時,只能坐失其權利。
盡管本案爭執的焦點是債券的所有權歸屬,不能把債券的物權關系混同於債券的債權關系,但不能忽略證券的特徵,把對債券所有權的認定完全等同於對一般物所有權的認定。債券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毀損滅失後,記名債券可以掛失或除權判決,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而不記名債券卻不能採取補救措施,原權利人只能坐受損失。根據農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農行對其發行的金融債券不予掛失,因而其掛失行為無效。在實踐中,根據掛失行為確認無記名債券最初所有人的做法也是不利於穩定金融秩序的。所以,不能以季春雨的掛失行為確認其為該爭議債券的最初所有人。另一方面,農行的《管理辦法》又規定該種債券不得流通轉讓,張昆侖之妻的購買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其買賣行為應認定無效。債券應返還於原權利人。但是,根據民法的舉證原則,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原告季春雨的原權利人身份不能得到確證,而被告張昆侖獲得債券並非出於盜竊這種犯罪行為,故而,依據無記名債券的特性,應駁回季春雨的起訴請求,維持現狀。
D. 債券投資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 、利率、 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七條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為了滿足憑證式國債投資者的融資需求、促進國債市場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憑證式國債,是指1999年後(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各承銷銀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銷售的國債(以下簡稱「憑證式國債」),不包括1999年以前發行的憑證式國債。
第三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作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 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允許辦理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並承擔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均可以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
第五條作為質押貸款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就應是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凡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掛失或被依法止付的憑證式國債,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向其原認購國債銀行提出申請,經對申請人的債權進行確認並審核批准後,由借貸雙方簽訂質押貸款合同。
作為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交貸款機構保管,由貸款機構出具保管收據。保管收據是借款人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的憑據,不準轉讓、出借和再抵押。各商業銀行之
間不得跨系統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不承辦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得受理此項業務。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必須持本人名下的憑證式國債和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使用第三人的憑證式國債辦理質押業務的,需以書面形式徵得第三人同意,並同時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期限由貸款機構與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額度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
第十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
如借款人提前還貸,貸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實行利隨本清。在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貸款利率不變。
第十一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應按期歸還。逾期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貸款機構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逾期超過1
個月,貸款機構有權處理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貸款機構在處理逾期的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時,如憑證式國債尚未到期,貸款機構可按提前兌付的正常
程序辦理兌付(提前兌取時,銀行按國債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續費,手續費由借款人承擔),在抵償了貸款本息及罰息後,應將剩餘款項退還借款人。
第十二條借款人按質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保管收據取回質押的憑證式國債。若借款人將保管收據丟失,可向貸款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貸款機構應妥善保管質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由貸款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貸款機構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據的開具、收回、補辦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質押貸款履行期間,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有關債務繼承問題。
第十五條質押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各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所屬機構在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民銀行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丸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 債券有什麼利弊
相對股票而言,債券首先有以下優點:1, 融資成本較低;2,具有節稅效應,因為股票分發股利是用公司所得稅稅後利潤分發的,而利息是用公司所得稅稅前收益分發的。以上兩點就構成了債券融資的財務杠桿作用,可以擴大公司的經營凈利潤,但是財務杠桿在擴大利潤的同時也將風險擴大了。
此外,債券融資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3, 不容易使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轉移,因為債券並不享有影響公司決策的投票權。
缺點呢就是:1, 需要定期的換本付息,對一個初創不穩定的公司而言,容易由於不能按期歸還本息而誘發財務風險;2,降低了公司再融資的潛在能力,因為當一個公司負債越多,那麼投資者就約缺少安全感,那麼再融資的時候投資者會要求更高的回報率,或者為了規避風險直接不投資。
暫時想到這些,你看下吧,我並不能從理論上很完善的解釋清楚。而上面的肯定也不全面,不過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F. 欠條丟失怎麼辦
這個在實務中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借據、欠條是一種財產權利文書,不過是證明財產所有權關系、債權關系的憑證,其本身並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不像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劵具有經濟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據在民法學上是一種證書或者債權憑證,在證據學上不過是一種直接證據——書證而已,本身並不具有價值,不能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但是,如果盜竊後予以毀滅、隱匿證據的行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以妨害司法定罪處罰。第三種觀點認為:財產權利文書、證件系佔有取得某項財產的根據,喪失此證據就喪失了某項財產的所有權,盜竊借據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因而,財產權利文書、證件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侵害對象。
G. 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對受讓人而言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債務人而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對原債權人而言
從原來的債權債務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相關知識:常見的幾種債權轉讓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債權轉讓的法律後果可以說是多方面的,對於受讓人,對於債務人,對於原債權人,都有著不同的特定的意義,
H. 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跑路了,會有怎樣的法律後果
上誠信黑名單,不能乘飛機,不能出境,貸不到款,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