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②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資質認定最多不超過多少年
應該是三年,中間如果有發生變化,需及時更新。
③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④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多少人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能超過200人。
2、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
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4)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⑤ 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多少人
1、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1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8條規定:不得超過200人。
2、私募基金: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⑥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包括哪些
合格投資者是:指在證券退出市場時接受所發行證券讓渡的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並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合格投資者。可對私募公司進行投資的個人或機構。
(1) 可對私募公司進行投資的個人或機構。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加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並可對市場進行判斷的投資者才能對私人有限合作公司投資,同樣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2) 指在證券退出市場時接受所發行證券讓渡的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並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合格投資者。
(6)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⑦ 私募基金人數限制是多少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第七條提到: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累計不得超過50 人。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其收(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或者通過為單一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或投資者人數限制。
⑧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是多少
一、合格的投資者是指什麼?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有什麼要求?
《暫行辦法》的規定是: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所以,單只私募基金的最多參與人數限制根據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別。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另外,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