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結算準備金余額計算
你好,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最低余額標准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
算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能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交易
所將按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B. 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結算擔保金、風險准備金的區別
1)交易保證金和結算準備金: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存入的保證金,已經被合約所佔用的為交易保證金;尚未被合約所佔用的為結算準備金;
2)結算擔保金: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引進結算會員共同擔保機制,在股指期貨市場一開始運作時就有一筆相當數量的共同擔保資金,可以增加交易所應對風險的財務資源,建立化解風險的緩沖區,進一步強化交易所整體抗風險能力,為市場平穩運作提供有力保障。每個結算會員根據業務量按比例分擔結算擔保金總額。
3)風險准備金:期貨交易所從自己收取的會員交易手續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確保交易所擔保履約的備付金制度。
C. 結算準備金和結算擔保金有什麼區別
在《中金所結算細則》和《結算會員結算業務細則》意見徵求稿中,中金所對會員最低結算準備金余額進行了規定,要求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准為人民幣200萬元,交易會員的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准為50萬元,須以結算會員自有資金繳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准。
結算擔保金的概念與結算準備金完全不同。結算擔保金制度作為一種防範違約風險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韓國交易所等國際市場通用。中金所也借鑒了國際通用做法,與目前國內商品期貨市場不同,要求部分有實力的機構作為結算會員可以與交易所直接進行結算,而其他不具備結算能力的機構不能直接與交易所結算,而是與簽訂協議的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這樣,交易所的會員架構呈金字塔型。為避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直接向市場擴散,增加市場抵抗風險的財務資源,從而增強市場整體的抗風險能力,保護全體市場參與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採用結算擔保金制度。中金所規定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以現金方式繳納結算擔保金。也就是說,結算擔保金僅僅是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會員不得向交易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結算擔保金(結算會員參與交易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結算擔保金數額)和變動結算擔保金(結算會員結算擔保金中高出基礎結算擔保金的部分,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在《中金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意見徵求稿中,中金所對各類結算會員的基礎結算擔保金做了規定:交易結算會員人民幣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人民幣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人民幣5000萬元。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調整結算擔保金的收取時間以及結算擔保金總額,並有權對個別結算會員提高結算擔保金。
D. 中國國債期貨交割日遇節假日怎麼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交割細則(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2013年8月30日實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5年期國債期貨合約(以下簡稱本合約)交割行為,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合約採用實物交割方式。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託管業務由國債託管機構依其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國債託管機構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第二章 可交割國債
第五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4至7年;
(五)符合國債轉託管的相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本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每交割單位的國債僅限於同一國債託管機構託管的同一國債。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國債分別計算。
第七條 本合約的可交割國債及其轉換因子數值由交易所確定並向市場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條 本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客戶參與交割視為授權交易所委託相關國債託管機構對其申報賬戶內的對應國債進行劃轉處理。
第九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當日收市後,交易所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會員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所有進入交割的買方和賣方持倉從客戶的交割月份合約持倉中扣除。
第十條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
賣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會員應當確保申請交割的客戶具備交割履約能力。
第十一條 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同一客戶號的凈持倉進入交割。
第十二條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隨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為申報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報交割信息。最後交易日之前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該買方的國債託管賬戶。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當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2.賣方交券。賣方客戶應當確保申報賬戶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債,交易所劃轉成功後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為配對繳款日。
1.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11:30前將配對結果和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2.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劃轉交割貨款。
(三)第三交割日為收券日。
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戶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
第十三條 因市場出現異常情況等原因導致交割無法正常進行的,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流程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買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繳納交割貨款的,可以採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
第十五條 一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標准通過交易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補償金
1.賣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基準國債價格大於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的,賣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基準國債價格-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合約面值/100元)
2.買方進行差額補償的,應當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1%的補償金;若交割結算價與轉換因子乘積大於基準國債價格的,買方還應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繼續支付差額補償金:
差額補償金=差額補償部分合約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基準國債價格)×(合約面值/100元)
差額補償後,交易所向賣方退還已交付的國債。
(二)基準國債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申報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該合約交割量最大的國債作為基準國債。
按照上述方式無法確定基準國債的,交易所有權指定基準國債。
(三)基準國債價格
基準國債價格以交易所認定的機構發布的估值數據為准。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以賣方交割申報當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以最後交易日該基準國債的估值作為基準國債價格。
交易所有權對基準國債價格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或者交割貨款的,交易所向雙方分別收取相應合約價值2%的懲罰性違約金。
第四章 交割結算
第十七條 本合約最後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結算價為賣方交割申報當日的結算價,最後交易日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全部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計算結果保留至小數點後三位。
合約最後交易日無成交的,交割結算價計算公式為:交割結算價=該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約。根據本公式計算出的交割結算價超出合約漲跌停板價格的,取漲跌停板價格作為交割結算價。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交割貨款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進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應計利息)×(合約面值/100元)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條 本合約的交割手續費標准為每手5元,交易所有權對交割手續費標准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交割涉及的國債過戶費等費用按照國債託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跨國債託管機構交割過戶的,由買方承擔轉託管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合約價值的計算公式為:合約價值=交割結算價×(合約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E. 期貨考試:結算準備金、交割保證金、結算保證金、交易保證金的區別
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規定。
期貨經紀公司存入交易所的保證金,已經被合約所佔用的為交易保證金;尚未被合約所佔用的為結算準備金。
交割保證金是指客戶持倉買單進入交割月,准備用於實物交割的保證金,交割保證金會隨著交割日期的臨近而提高,到最後交易日為全額交易。
結算保證金是指確保結算會員(通常為公司或企業)將其顧客的期貨和期權合約空盤履約的金融保證。結算保證金水平由交易結算所董事會根據結算所保證會委員會所提建議而定。
F. 期貨結算準備金計算題。麻煩好心人做一下,給過程,謝謝!
為保證市場結算的順利實現,有效地規避結算風險,根據市場規則,市場運營機構可以要求參與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在結算賬戶中存入的、並保持一定數量的資金。結算準備金是指會員為了交易結算在交易所專用結算帳戶中預先准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佔用的保證金。結算準備金的最低余額由交易所規定。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交易所的規定繳存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風險准備金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用於為維護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交易所不可預見風險帶來的虧損的資金。
G. 國債期貨是怎樣交割的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交割業務指南》 (2015年7月1日實施 2017年4月1日第一次修訂)中相關條款對國債期貨交割進行了規定: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個交易日起至最後交易日之前一個交易日,每日收市後,同一交易編碼的交割月份合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的計算。交易所對對沖平倉按成交收取手續費。
國債期貨整個交割流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交割;第二階段,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國債期貨交割模式分為一般模式和券款對付模式(以下簡稱「DVP」),進行DVP模式交割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配對雙方均以中央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參與交割;
(2)配對雙方參與交割的國債託管賬戶不為同一賬戶;
(3)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客戶持倉進入交割後,其交割在隨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後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體流程
1、意向申報日
(1)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應當在當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結算會員可以授權交易會員為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結算會員應提前辦理書面授權,並報交易所備案。授權書應包含授權交易會員為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內容。
(2)賣方客戶通過會員主動進行交割申報:會員可在9:15-15:15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
(3)買方客戶通過會員進行交割申報:會員可在9:15-15:15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向交易所申報客戶的交割數量和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但不能申報待接收國債的券種。買方在同一會員處每個交易日僅能申報一條交割意向。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接收交割國債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4)每日收市後,同一交易編碼的交割月份合約雙向持倉對沖平倉,平倉價格為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的結算價。對沖平倉結果不計入當日結算價的計算。
(5)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賣方: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先按照客戶在同一會員的申報交割數量的總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當日未進行交割申報但被交易所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按照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
(6)交割配對: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收市後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將配對結果和買方客戶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會員。
(7)手續費:交易所在結算時對進入交割的買賣方客戶扣劃交割手續費。
(8)發送待劃券信息:賣方以中國結算的國債託管賬戶交券的,交易所在當日結算後,將賣方客戶的待劃券信息通過中國結算轉發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託管銀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賣方交券日:交易所將過戶指令發送給託管機構。賣方以中央結算的國債託管賬戶交券的,應當按照中央結算的相關規定,在中央結算當日日終前通過中央結算的業務系統對過戶指令進行確認;賣方以中國結算賬戶交券的,中國結算於日終結算時處理過戶指令。劃券不成功的,交易所於第二交割日進行差額補償處置。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無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繳款日: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從買方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割貨款至賣方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同時釋放買方和賣方交割持倉佔用的保證金至結算準備金。若發生國債跨市場轉託管業務,交易所向國債託管機構發送轉託管指令,進行國債轉託管,由買方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轉託管費。轉託管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參與國債期貨交割的雙方需要繳納過戶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券款對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結算傳輸指令,賣方和買方客戶根據交割配對結果,按照中央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券款對付。DVP交割失敗的,交易所於第三交割日進行差額補償處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買方收券日:交易所將過戶指令發送給託管機構。中央結算於當日日終前處理過戶指令;中國結算於當日日終結算時處理過戶指令。由於買方客戶國債託管賬戶原因導致劃券不成功的,相應國債暫存在交易所的國債託管賬戶中,買方客戶可以重新申報接券的國債託管賬戶。
(2)以DVP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佔用的保證金。參與國債期貨交割的雙方需要繳納過戶費,由交易所在當日日終結算時扣劃,統一收取後劃付給國債託管機構。
(二)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具體流程
1、最後交易日
(1)對沖平倉:最後交易日收市後,同一客戶號的雙向持倉按前一交易日結算價進行對沖平倉,同一客戶的不同交易屬性賬戶(投機、套利、套保)多空持倉不進行對沖。
(2)申報交割信息: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最後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報其買方客戶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客戶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信息。買方客戶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結算會員為自身代理的客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信息,交易會員代理的客戶由交易會員直接向交易所申報交割信息。
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買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按照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客戶事先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為其賣方客戶申報交割信息的,視為賣方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
(3)交割配對:交易所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於當日收市後通過會員服務系統將配對結果和買方客戶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會員。
(4)手續費: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對對沖平倉按成交收取手續費,對進入交割的買賣方收取交割手續費。
(5)發送待劃券信息:交易所在當日結算後,將賣方客戶的待劃券信息通過中國結算轉發給相應的證券公司或託管銀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階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與第一階段的流程相同。
H. 結算準備金的區別
結算準備金和結算擔保金的區別
結算擔保金的概念與結算準備金完全不同。結算擔保金制度作為一種防範違約風險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韓國交易所等國際市場通用。中金所也借鑒了國際通用做法,與目前國內商品期貨市場不同,要求部分有實力的機構作為結算會員可以與交易所直接進行結算,而其他不具備結算能力的機構不能直接與交易所結算,而是與簽訂協議的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這樣,交易所的會員架構呈金字塔型。為避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直接向市場擴散,增加市場抵抗風險的財務資源,從而增強市場整體的抗風險能力,保護全體市場參與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採用結算擔保金制度。中金所規定結算會員依交易所規定以現金方式繳納結算擔保金。也就是說,結算擔保金僅僅是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結算會員不得向交易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
I. 關於期貨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問題
結算準備金余額說明了就是你帳上的余額。由於當日有交易,在當日收盤後期貨公司所做的結算。
當日交易的頭寸金額如果同當日的結算價相同。那麼所佔的保證金從你的帳上余額中減去後就是結算準備金余額。
如果你當日交易的價格大於當日結算價格,那麼要加上這二個價格的差,加上所佔保證金。才是你結算準備金余額。相反,如果當日交易的持倉價格(成本)低於當日結算價,也是要減去這二個價格的差。
是如何計算的?可以在這個網上見到:http://www.csrc.gov.cn/n575458/n870586/n1335340/n3140056/10423209.html
摘自《股指期貨百問百答》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編著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最低余額標准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交易所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後,可通過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從結算會員專用資金賬戶中扣劃。若未能全額扣款成功,結算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未能補足的,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不得開倉;若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交易所將按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J. 結算準備金余額是如何計算的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徵求意見稿)中,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中金所對結算會員的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分別結算。結算完畢後,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於最低余額標准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中金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結算會員必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逾期未補足的,該賬戶不得開新倉或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