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是什麼意思
「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的意思是:只有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不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就不在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內。
比如說,債務人B公司欠債權人A公司100萬,逾期沒有支付。A公司得知C公司欠了B公司50萬,但B公司怠於主張。於是A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向C公司主張50萬,但是不能主張100萬,因為B公司對C公司的債權只有50萬,明白了嗎?
「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的情形大多是對自然人而言。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指:人身權,身份權。如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等。
再打個比方: 比如甲欠乙10萬,到期不付。乙知道丙公司欠甲工資5萬,但對於這5萬乙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希望這解釋能幫到你。
Ⅱ 合同法中第七十三條 後半部分 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 外 是什麼意思啊通俗點的解釋最好啦!~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等權利。
(見《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二條)
Ⅲ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什麼意思,能否舉例說明
這么說吧,我的理解是,這個錢(債務)不能是能夠使得債務人無法正常生活,要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
Ⅳ 「專屬於原債權人自身的從債權除外」是什麼意思,最好有舉例
比如軍人退役補貼,殘疾人補貼,這些是基於債權人特殊身份產生的債權,這樣的債權是附加一定條件的,只有符合條件的特定人員才能享有,因此這類債權法律上是不能予以轉移的。
Ⅳ 如何理解「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以下四項權利為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權利。例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3)不得讓與的權利。主要是指那些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權利。例如,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Ⅵ 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怎麼理解
給您舉一個例子,我們借款時,主債務就是償還借款,從債務就是還利息。償還利息屬於從債務,但是還債人必須還是原來的債務人。
Ⅶ 什麼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 條規定,《合同法》第73 條第1 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Ⅷ "債權專屬於該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難道自己欠自己錢嗎
你說的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不是自己欠自己的錢,是出於人道主義關懷的豁免。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Ⅸ 「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是什麼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第12條將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解釋為: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費、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Ⅹ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 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 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
及時的通知義務是最常見的。
要及時通知權利人事項的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