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個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會有工作風險嗎
近年來,「財務總監」作為在企業內部負責財務的高管,經常出現在刑事被告人名單中。我們以北京地區為例,經過對「財務總監」涉刑案例的梳理,總結了該類案件的案件特徵、發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財務總監參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風險。
1.案件特徵
1.案由特點:集中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類。所涉罪名共12個(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6例,職務侵佔罪5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例,集資詐騙罪2例。
財務總監常見罪名
注1:數據來源於威科先行資料庫,檢索范圍為2012.3-2019.9;
注2:其他為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要刑罰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2)刑罰適用率較高,緩刑率較低;(3)刑期相對較短,除集資詐騙罪之外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金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區間幅度較大。
財務總監刑罰適用情況
3.犯罪形態因不同罪名表現差異較大。涉眾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常作為共犯出現;而在職務侵佔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非涉眾類犯罪中,則多為財務總監個人犯罪行為。
2.發案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財務總監們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的合法性很難有明確的認識,公司一旦涉刑,財務總監們跟著「吃瓜烙」。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欠完善。以職務侵佔案為例,財務總監們多是利用職務之便,抓住了公司財務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險」違法犯罪。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中,財務總監們在單位老闆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虛開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罪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盛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1.9億余元,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並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先後騙取共700餘人人民幣共計1.39億余元。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事項,投資款存在於平個人賬戶,在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製作財務報表,被告人共參與騙取人民幣1.39億余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