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何允許外國政府在中國發人民幣債券
從正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有五方面的作用。 第一,對國際經濟金融結構失衡提供新的解決思路。近十幾年來,國際資本流動呈一種怪圈,即資本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流向發展中國家,通過持有美元資產和購買美國國債等渠道,資金又從發展中國家流回發達國家,這種現象在亞洲地區尤其明顯。歸根結底,是因為亞洲缺乏足夠的金融產品、尤其是固定收益產品供投資者購買。在區域債券市場上,主權債券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如美國有8.4萬億美元主權債,歐元區有9.7萬億美元,基本都是在發達國家市場發行的。不僅亞洲國家(除日本)發行主權債規模較小,而且亞洲債券市場整體落後,也很少有外國主權債券在此發行。我國推進這一市場的發展,有利於整體上推進亞洲債券市場發展,為亞洲金融資產匱乏提供新的應對思路。 第二,避免貿易和資本流動的國家利益損失。現有格局下,我國在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地位有些得不償失,也就是以較高回報引入境外過剩資本(直接投資),最終又以買美國國債等低回報形式把過剩資本(金融投資)流回美國。允許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如果規定籌集資金用於國內直接投資,則可適度對沖上述怪圈影響。 第三,可促使人民幣走向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人民幣債券,意味著對人民幣地位的認可,以及願意用人民幣配置資產,這也是人民幣走向強勢貨幣的前提條件。另外,一方面隨著中國國際貿易往來的不斷增加,人民幣將有條件扮演"國際貨幣"的角色,對於與中國存在貿易逆差的國家來說,可以直接利用發行人民幣債券籌集的資金,用來彌補貿易逆差,為其國際收支管理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隨著各國對人民幣債券的熟悉增加,我國亦可擴大在外發行人民幣主權債,以高額外匯儲備和人民幣升值預期為依託,為資本市場開放和人民幣國際化做好准備。 第四,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外國政府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將成為國內債券市場的重要交易品種,交易規則需更符合國際慣例,也促使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被納入國際主權債分析的視野,從而逐步走向統一和規范。另外,也能一定程度促進利率市場化與債券收益率曲線的完善,增強與海外債券產品的接軌。 第五,可以適當緩解外匯儲備管理壓力。在人民幣升值預期的吸引下,許多國外政府背景的資金通過合法或非法方式已經進入我國,投資於人民幣資產,間接造成外匯儲備壓力。長遠看,如果允許某些國家政府發行人民幣債,或許可以繞過結匯環節,使其直接獲得人民幣資金,用於投資需求,從而減少外匯對沖和管理成本。 從負面角度來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也有三方面問題需注意。 第一,從外國主權債籌集資金使用來看,如果不加以合理規定,可能會加劇國內宏觀經濟運行中的矛盾。例如,如果投資於固定收益產品,由於國內的供不應求,可能會加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過剩壓力。如果投資於房地產,則可能會加劇資產價格泡沫的積累。 第二,人民幣升值壓力可能使發行規模受限。在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情況下,外國政府發債後,未來如需要賣出美元等貨幣,買入人民幣來支付本息,則發債意願就會下降,除非發債國本來就打算把籌集資金在國內投資獲利。 第三,主權債券並非全無風險,在國內債券評級水平還普遍落後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自己的評級標准,還是全盤接受國際評級機構的判斷,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總之,開放外國主權債市場是一件大事,從長遠來看符合金融發展和對外開放大趨勢,但也要充分考慮其各種影響,做到未雨綢繆。
㈡ 什麼是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有哪些
國際債券是一種在國際上直接融通資金的金融工具,是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或國際性組織為籌集中長期資金而在國外金融市場發行的,以外國貨幣為面值幣種的債券。國際債券的發行者與發行地不在同一個國家,因此債券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也分屬不同的國家。
㈢ 什麼是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有哪些
國際債券市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或國際組織為籌措和融通資金,在國外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國貨幣為閱值的債券。國際債券的重要特徵,是發行者和投資者屬於不同的國家、籌集的資金來源於國外金融市場。國際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既可用來平衡發行國的國際收支,也可用來為發行國政府或企業引人資金從事開發和生產。 依發行債券所用貨幣與發行地點的不同,閏際債券又可分為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外國債券是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或國際組織在另一同發行的以當地國貨幣計值的債券。如1982年1月,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日本東京發行的100億日九債券就是外國債券。 歐洲債券是一國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或國際組織在國外債券市場上以第三國貨幣為面值發行的債券。例如,法國一家機構在英國債券市場上發行的以美幾為面值的債券即是歐洲債券,歐洲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地以及面值貨幣分別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 歐洲債券產生於60年代,是隨著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而興起的一種國際債券,60年代以後,由於美國資金不斷外流,美國政府被迫採取一系列限制性措施,1963年7月,美國政府開始徵收 「利息平衡稅」,規定美國居民購買外國在美發行的證券,所得利息一律要付稅,1965年,美國政府又頒布條例,要求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限制對國外惜款人的貸款數額。這兩項措施使外國借款者艱難在美國發行美元債券或獲得美元貸款。另一方面、在m年代,許多國家有大量盈餘美元,需要投入借貸市場獲取利息,於是一些歐洲國家開始在美國境外發行美元債券,這就是歐洲債券的由來。 歐洲債券最初主要以美元為什值貨幣,發行地以歐洲為主。70年代後,隨著美元匯卒波動幅度增大,以德國馬克、瑞十法郎和日元為計值貨幣的歐洲債券的比重逐漸增加,同時,發行地開始突破歐洲地域限制,在亞大、北美以及拉丁美洲等地發行的歐洲債券日漸增多。歐洲債券自產生以來,發展十分迅速,1992年債券發行量為2761億美元,1996年的發行量增至5916億美元,在國際債券市場上,歐洲債券所佔比重遠遠超過了外國債券。歐洲債券之所以對投資者和發行者有如此巨大的魅力,主要有以下幾方而原因: 第一,歐洲債券市場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債券發行較為自由靈活,既不需要向任何監督機關登記注冊,又元利率管制和發行數額限制,還可以選擇多種計值貨幣。 第二,發行歐洲債券籌集的資金數額大、期限長,而且對財務公開的要求不高,方便籌資者籌集資金。 第三,歐洲債券通常由幾家大的跨國金融機構辦理發行,發行面廣,手續簡便,發行費用較低。 第四,歐洲債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稅。 第五,歐洲債券以不記名方式發行,並可以保存在國外,適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資者需要。 第六,歐洲債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歐洲債券發行者多為大公司、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它們一般都有很高的信譽,對投資者來說是比較可靠的。同時,歐洲債券的收益率也較高。
㈣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㈤ 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購買海外機構發行的外幣債券會受到國家外管局的限制嗎
如果是以銀行自有的外匯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的金融資產,應該會受到限制。資本項下的外匯流動是受到管制的,從事這類業務,或是發行涉及這類投資手段的產品,都需要向外管局報批並申請外匯額度。
㈥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與在境內發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體金融機構必須是中國法人。
2、關於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在國內發行就要經過許多部門的批准,才允許。何況是在境外發行。畢竟這可是風吹草動的行業啊!
3、在境外發行和境內發行的區別就是融資的對象從中國人(公民、法人)變成了外國人,幣種也不同,從人民幣變成了美元、歐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經批准,當然構成了。沒有為什麼,這是國家法律、政策的強制性規定。
㈦ 中國企業發行境外債劵是什麼意思
近日,中國神華完成首次境外債券發行工作,募集資金15億美元。本次發行包括3年/5年/10年三個品種,發行金額各5億美元,票面利率分別為2.5%、3.125%、3.875%,資金成本顯著低於境內,募集資金將用於歸還境外子公司貸款、經批準的境外項目和其他符合規定的用途。本次境外債券發行除實現了低成本融資的目標外,也是中國神華首次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證明了國際投資者對中國神華信用的高度認可,為中國神華在國際債券市場上的持續融資活動建立了基礎,為中國企業樹立了積極正面的形象。控全局提供
㈧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㈨ 發行境外人民幣債券有什麼作用
1、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2、首支登陸倫敦市場的中國准主權人民幣債券,這次發債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張旭光表示,國開行此次在倫敦成功發債,是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的又一里程碑。
3、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正快速發展壯大,境外機構配置人民幣資產持續升溫。國開行這次發行的10年期債券,是在倫敦發行並掛牌上市的最長期限人民幣債券,有助於完善離岸人民幣債券收益率曲線。
(9)境外發行債券國家外匯擴展閱讀:
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國務院確定的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之一,是推動金融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豐富我國債券市場產品層次的重要舉措。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復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協會」)組織市場成員開展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
境外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務融資工具創新過程中,協會組織市場成員深入研究借鑒國際成熟市場制度規則和商業實踐,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以具體產品為切入點,在現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管理框架下組織實施,對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和持續創新進行了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