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企業2013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100萬元,以及稅收滯納金2
1、國債利息收入: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稅收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支出不得扣除。
3、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標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4、超標工資:國稅函[2009]3號規定:超標的工資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稅指標「工資薪金總額」之中,可以作為一項單獨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項目對待。
綜上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500-100+20+30+10=460萬,按照所得稅稅率25%,企業所得稅=460*25%=115萬。再按照會計准則編制分錄即可。
B. 計算會計利潤時,國債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嗎
樓主:我覺的你可能混淆了一個概念,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概念: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而應納稅所得額的概念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債利息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當然要減除了。
因此:
計算收入總額時先加進去(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免稅收入減去。
C. 國債利息收入包括在利潤總額里嗎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營業利潤,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
D. 利潤總額900萬,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庫券利息收入103萬元,稅法規定當期可以扣除的業務執招待費標准為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應調減103萬元
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超過扣除標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10-300=110萬元
在標准內要扣除40%,60%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0*40%=120萬元
應交的所得稅=(900-103+110+120)*25%=256.75萬元
希望能幫助到您!
E. 甲企業2011年度利潤總額為20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50萬元,當年的營業外支出中,
一.計算甲企業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00-50+10=160
二 .計算甲企業年度應交所得稅額=160X25%=40
三.編制甲企業應交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40
貸:應繳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0
四..計算甲企業年度實現的凈利潤 =200-40=160
五.編制甲企業年未結平「所得稅」科目的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40
貸:所得稅40
F. 甲公司2010年度利潤總額為22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
給你個例題,你看下就會了。甲公司2010年度利潤總額為21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債利息收入7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公司當年按稅法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實發工資為200萬元;當年的營業外支出中,有20萬元為稅款滯納金支出。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年初數為40萬元,年末數為5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年初數為25萬元,年末數為35萬元。除上述事項外,甲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應交所得稅額。
(3)編制甲公司應交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4)計算甲公司2010年度實現的凈利潤。
(5)編制甲公司年末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答案中的金額單位用萬元表示)
(1)甲企業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10-70 20=16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納稅,因此應該作納稅調減;按稅法核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實發工資為200萬元,不需要作納稅調整;當年的營業外支出中,有20萬元為 稅款滯納金支出,按照稅法規定不能從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 (2)甲企業2010年度應交所得稅額=160?25%=40(萬元)(3)借:所得稅費用40遞延所得稅資產1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0遞延所得稅負債10(4)甲企業2010年的凈利潤=210-40=170(萬元)(5)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40貸:所得稅費用40
G. 企業國債利息的收入,應計入利潤總額嗎
是的,是要計入利潤總額,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是可以剔除,他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免稅收入)。
H. 某企業2002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國庫券利息收1O萬元;全年
(1 000-10)×33%=326.7(萬元)
說明:
1、國庫券利息收入1O萬元,不交所得稅,調減;
2、計稅工資400萬元,實發工資350萬元,未超過,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