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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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央行鼓勵中小銀行通過發行轉股型資本債券補充資本,這樣做有何益處
為支持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的需求,推動資本工具創新發展,近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完善了轉股型資本債券相關制度,並已批復浙江稠州銀行、寧波通商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轉股型資本債券。其中,寧波通商銀行已經發行首單轉股型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此舉對銀行及其儲戶和高級無抵押債券的債權人具有正面信用影響,有助於擴充銀行資本工具的潛在投資者范圍,為銀行開辟籌集其他一級資本的新渠道並增強其損失吸收能力。”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金融機構部副總裁、高級信用評級主任諸蜀寧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新舉措還有助於緩解市場對於小型區域性銀行資本狀況脆弱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顧慮。
“一般來講,永續債的受償順序在存款人、一般債權人和次級債務之後,發行人股東持有的所有類別股份之前;永續債與發行人其他償還順序相同的其他級資本工具同順位受償。銀行永續債出現之後,銀行不怎麼青睞優先股,轉向大量發行永續債。而轉股型永續債的出現,相當於多了一個選擇途徑,也讓債權人更‘寬心’。”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從發行端來看,一方面,轉股型永續債的推出拓寬了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補充渠道,有助於進一步緩解商業銀行其他一級資本不足的結構性失衡問題。另一方面,相比減記型永續債,當風險事件觸發時,轉股型永續債具有轉股的保護功能,有助於降低商業銀行永續債發行成本。從投資端來看,轉股型永續債能夠在特定條件下轉為股權並參與發行人剩餘資產分配,使投資者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因此此類資本債券對投資者的市場吸引力相對更大。
⑶ 商業銀行怎樣補充資本
可是又兩種渠道,第一種就是增加負債性資產,這個主要是長期性銀行債券,而是增加股本,就是尋求更多投資商投資增加股本。
⑷ 在資本不足的情況下,銀行補充資本的主要途徑有
在資本不足的情況下,銀行不錯資本的主要途徑有:
發行股票是籌集資本金股份制商業銀行最基本的形;
增發新股,對股份制銀行而言根據業務需要增發新股也是籌集資條重要途徑,可以及時補充業務發展對資本金的需求本的但國家注資;
引進戰略投資者,吸引外資和民間資本;
發行可轉換債券;
發行次級債券;
國家注資;
內部積累。
注意:
發行很混合債券是我國大量非上市銀行的資本補充渠道;
增加註冊資本的手段一般不輕易使用。
⑸ 為什麼銀行要補充資本金
銀行資本金是指投資者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金以及由這些資金增殖等原因形成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利潤分配形成商業銀行的所有者權益,代表著投資者在商業銀行的權益,供商業銀行在存續期內長期使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本金包括
1、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2、附屬資本:商業銀行的貸款呆帳准備金、壞帳准備金、投資風險准備金、五年及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資本金主要有以下作用
1、資本金是一種減震器。當管理層注意到銀行的問題並恢復銀行的盈利性之前,資本通過吸納財務和經營損失,減少了銀行破產的風險。
2、在存款流入之前,資本為銀行注冊、組建和經營提供了所需資金。一家新銀行需要啟動資金來購買土地、蓋新樓或租場地、裝備設施、甚至聘請職員。
3、資本增強了公眾對銀行的信心,消除了債權人(包括存款人)對銀行財務能力的疑慮。銀行必須有足夠的資本,才能使借款人相信銀行在經濟衰退時也能滿足其信貸需求。
4、資本為銀行的增長和新業務、新計劃及新設施的發展提供資金。當銀行成長時,它需要額外的資本,用來支持其增長並且承擔提供新業務和建新設施的風險。大部分銀行最終的規模超過了創始時的水平,資本的注入使銀行在更多的地區開展業務,建立新的分支機構來滿足擴大了的市場和為客客戶提供便利的服務。
5、資本作為規范銀行增長的因素,有助於保證銀行實現長期可持續的增長。管理當局和金融市場要求銀行資本的增長大致和貸款及其風險資產的增長一致。因此,隨著銀行風險的增加,銀行資本吸納損失的能力也會增加,銀行的貸款和存款如果擴大得太快,市場和管理機構會給出信號,要求它或者放慢速度,或者增加資本。
6、資本在銀行兼並的浪潮中起了重要作用。根據規定,發放給一個借款人的貸款限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因此,資本增長不夠快的銀行會發覺自己在爭奪大客戶的競爭中失去了市場份額。
《巴塞爾協議》不僅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而且對資本充足性的測定也做了說明。
1、核心資本(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4%。
2、總資本(一級資本與二級資本之和)與風險加權總資產的比率不得低於8%,二級資本最高不能超過一級資本的100%。其中,作為二級資本的次級債務和中期優先股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的50%,貸款與租賃損失准備也可以作為補充資本,但貸款准備不能超過銀行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銀行作為負債經營的企業,對銀行來說吸收存款是負債業務,發放貸款是資產業務,當前我國實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隨著信貸規模的擴大,而不補充銀行資本金,就會出現資本充足率的不足。由於銀行的資產都是有風險的,如果出現不良貸款,資本金就是風險的緩沖器。如果資本金不足那麼銀行的經營就會出現危險,甚至破產。因此銀行監管部門會嚴格監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當銀行的資本種族率不足時,銀行就無法再繼續擴張資產業務了。
⑹ 商業銀行為彌補銀行資本不足所發行的債券是什麼
銀行次級債券,跟國債差不多。
⑺ 資本補充債券 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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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