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法律意見書一般價格多少
私募法律意見書,近一個月的時間,把大家都折騰的夠嗆,無論是私募管理人、券商、律師還是基金業協會。
私募管理人在意這玩意兒,是因為事關是否能夠繼續「保殼」。大家都在不同程度地擔心,此次若沒有備案成功,是否日後要想獲得該等資格會難上加難,甚或是幾無可能。
券商關注法律意見書,是因為券商向增強作為客戶之私募的粘性,為私募客戶提供含法律意見書等一站式保殼服務,自然是保留粘性的配套措施。
律師,自不待言,私募法律意見書為他們打開了一扇新的業務領域,並且咋一眼看上去,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和誘人的蛋糕。
基金業協會作為法律意見書的倡導及要求部門,其意旨在通過律師這道關卡和門檻,「清理」一些「僵屍」私募,也同時對亟待規范的私募進行一些必要的規范,當然,藉由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盡職調查以及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適當「轉嫁」其不堪重負的監管能力與責任,也是其意之一。
私募法律意見書大抵就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展開價格博弈的。
作為私募管理人,尤其是那些以前沒有發過產品的私募管理人,往往都很在意價格,尤其是那些只為臨時性「保殼」之需而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巴不得花幾千塊錢,就可以直接買到。當然,也有較為成熟的私募管理人,知道法律意見書中的含金量,對律所10-15萬的報價,也並不覺得奇怪。
作為券商,是這次私募法律意見書「砍價團」的主要發起者和組織者,希望通過「團購」群單的方式獲得與律師事務所在價格談判上的優勢。「團購」,是一個非常吸引眼球的字眼,使得部分「團購」群,人數多的,達四五百人,小一點規模的「團購」群也有一兩百人。
作為律師,面對突如其來的「巨大市場」,似乎變得有些手足無措,不少律師這樣給自己打算盤:「全國這么大的私募保殼需求,只要能抓住這個機會,小小地吃上一口,哪怕是價格不高,如果數量眾多的話,年收入也得超過以兩百萬。」在這種臆想的收入美夢中,律師們,尤其是那些曾經少有接觸過新三版、資產證券化、私募債、股權託管等業務的律師們,紛紛祭起了價格優惠之「血戰到底」的大旗。例如,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說:「我就2萬一單,做上一百單,就創收200萬。」不得不說,這是「圖樣,圖新坡」的想法。因為,價格優惠之「血戰到底」的律師們,到頭來發現(1)似乎也沒攬到幾個客戶;(2)「團購」不過是券商意圖讓律師們相互進行開展價格傾銷站的秀場;(3)好不容易攬到了一個或兩個客戶,進場操作時才陡然發現,工作量比預期中的大很多、大相當相當地多;(4)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所面臨的各種法律問題與操作困境,也是事前根本沒有預料到的。
作為律師,還有理性的一大部分群體,沒有被看上去美得不得了的圖景給迷惑,根據自己的從業經驗,對法律意見書的價格保持著5-10萬元的階梯價格;有些具有品牌優勢的律師所,更是將價格鎖定在10-15萬之間。階梯價格以難以程度為區分標准,以工作量的多寡為計算標准,以從事證券還是股權投資的業務模式為衡量標准。
作為基金業協會,也被全國看上去風起雲涌的團購及傾銷價弄的趕緊召開了幾個記者會,數次強調:(1)別以為法律意見書是「給錢=出貨」的服務模式,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是要承擔重大責任的,如果出事的話;(2)別以為提交了法律意見書就一定可以通過,協會是要核查和抽查的;(3)鼓勵聘請有列明資質要求的律師事務所;(4)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珍惜聲譽、珍惜牌照,謹慎報價。
「大戰」還在繼續,但價格溫度已經有所回升,只不過,有不少私募管理人依然在觀望,依舊抱著可能後面價格還會回落一些的「祈願」;「大戰」終歸會走向平靜,一俟律師實操之後,也可能在基金業協會動手祭旗之後。
業務量的誘餌,讓多少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折腰實操之後才幡然醒來;被「地板價」迷惑了的私募管理人和券商,時間不多矣,趕快行動起來吧,如果是真的剛需,可能「地板價」購買到的是一時快感和終時來不及的救濟。
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只能由律師出具嗎
目前必須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有兩種情況:1、已登記未管理過產品的私募機構,2新申請管理人登記的機構。這兩種類型都沒有在管理的產品,所以也不存在披露所管基金情況
❸ 私募基金備案法律意見書成功案例多的律所推薦一下
可以搜一下 他山私募。
❹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需不需要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已登記未備案過產品,備案首隻產品時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重大事項變更時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4、其他情形,按協會要求辦理。
❺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了什麼需要出專項法律意見書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變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重大事項時才需要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變更名稱、注冊地、經營范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託管人等重大事項時,暫無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明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