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法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是如何體現權力制衡原則的
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是公司的管理機構,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下負責公司日常管理、經營決策;
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
Ⅱ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法定代表人組成。
其中,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具體表現人,代表著公司額行為,一般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在法律層面對公司的所有行為、結果負責。
一、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Ⅲ 債券的期限與債券的發行價格呈同方向變動 正確嗎
不完善,只能補充讓你完善唄!不過如何完善呢,需要做好如下幾方面工作:
1、如果是單一制度的問題,比較容易解決,只要將制度印發相關部門及人員,徵求大家意見建議,然後約定一個時間,召開一個專題討論會,就可以解決,如果涉及范圍人員較多,可以分層次進行,先班組,後工段,再車間(分廠、中心),最後集中各基層意見建議,在公司層面召開最終專題討論會,如果問題專業性強,還可以邀請專家參加,協助決策。
2、如果是多項制度或者是多個體系均不完善,就比較復雜一些。
首先:建立公司相關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這個環節需要公司主要領導參加,並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加,因為制度總體框架體系的建立與企業發展和總體戰略密切相關。
其次:結合現有制度擬定修訂和增加制度類型及名稱。確定哪些制度需要修訂、哪些需要增加,建立制度完善清單。
第三:結合企業現狀,根據經營需求,安排修訂的增加的先後次序和輕重緩急,明確完善的大致進度及步驟。
第四:建立相關的組織領導機構。由於這一項工作內容多、涉及面廣,必須有專門的部分人員組成一個工作小組專心進行,才能保障質量和按時完成。
第五:由工作小組或項目小組,制定具體的完善計劃,即:分項工作進度計劃。明確如何分析制度、如何查找不足、如何定位問題、如何集中企業智慧制定完善措施及細則、如何審定、頒發等一系列工作環節的落實辦法。
第六:按計劃實施,做好過程式控制制和階段性檢查糾偏,定期進行總結分析,確保工作完成。
Ⅳ 公司法關於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定是如何體現權力制衡原則的
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三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Ⅳ 債券怎麼賣呢
債券的發行程序:
(一)作出發行債券的決議
發行企業債券是公司對外舉債的重大決策事項,企業在具備了發行債券的資格和條件後,如果要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必須先作出發行債券的決定。具體有發行債券的名稱、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
(二)制定發行債券的章程
企業作出發行債券決議後,應制定發行債券的章程。債券發行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發行企業的名稱、地址及承銷法人代表;發行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簡介;發行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發行債券的目的、用途;發行債券的效益預測;發行債券的總面額、票面額及發行價格;債券的票面利率、期限及還本付息的方式;債券發行的對象及地區范圍;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承銷機構的名稱、地址及承銷方式;債券還本付息的資金來源及擔保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三)辦理債券等級評定手續
1.債券等級的評定
發行企業應向債券管理部門指定的資信評估機構申請辦理債券等級評定手續。一般只有在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債券等級證明為A級以上時,才允許企業正式提出發行申請。債券的信用等級對於發行企業和債券購買者都具有重要影響。企業債券信用評級是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發行債券所募集資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按期償還債券本息的能力及其風險程度所作的綜合評價。債券評級對投資者來說,可以獲得債券的風險情報,有利於投資者合理地選擇投資對象,提高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對於發行企業來說,有利於提高發行企業的社會知名度,增加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從而降低發行企業的籌資費用,方便其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信用等級表示債券質量的優劣,反映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強弱和債券投資風險的高低。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債券信用級別標准,分為二類、三等、九級。這個標准基本上是參照了國外主要評級機構的做法並結合我國評級工作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它的主要內容側重於兩個方面,即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能力與投資者購買債券的投資風險程度。債券信用等級如下:
AAA投資級,一等,債券有極高的還本付息能力,投資者沒有風險。
AA投資級,一等,債券有很高的還本付息能力,投資者基本沒有風險。
A投資級,一等,具備較高的還本付息能力,但與前兩種相比,易受經濟變化的影響,投資者風險較低。
BBB投資級,二等,具備一定還本付息能力,但需一定保護措施,一旦有變,償還能力削弱,有一定的投資風險。
BB投資級,二等,有投機性,不能認為將來有保證,對本息的保證是有限的,投資風險較大。
B投機級,二等,還本付息能力低,保證低,投資風險大。
CCC投機級,三等,還本付息能力很低或信譽不好,可能違約,危及本息安全,投資風險極大。
CC投機級,三等,還本付息能力極低,高度投機性,經常違約,有明顯缺點,投資風險最大。
C投機級,三等,等級最低,經常違約,根本不能作真正的投資,或沒有還本付息能力,絕對有風險。
2.企業債券評級的基本程序
(1)發行企業提出評級申請。債券的評級首先應由發行企業或其代理機構向債券評級機構提出正式的評級申請,並為接受評級審查提供有關資料。有關資料包括:企業概況;財務狀況與計劃;長期債務與自有資本的結構;債券發行概況等。申請評估的企業應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評級協議書。在委託協議書中要寫明評估的內容、評估時間、評估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基本內容。
(2)評估機構評定債券等級。債券評估機構接受申請後,組織由產業研究專家、財務分析專家及有關經濟專家組成的評級工作小組,對有關資料進行調查、審查,並與發行企業座談,以便深入分析,然後擬出草案提交評級委員會。評級委員會經過討論,通過投票評定債券的等級。評定後向社會公告其債券級別。
(3)評估機構跟蹤檢查。債券評級機構評定發行企業的債券等級之後,還要對發行企業從債券發售直至清償的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調查,並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修正已發行、流通債券的原定等級。如果發行企業的信用、經營等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評級機構認為必要時,將作出新的評級,根據具體情況調高或調低原定的債券等級,通知發行企業並予以公告。
3.影響債券評定等級的主要因素
債券評級機構在評定債券等級時,需要採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分析判斷。一般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判斷:
(1)企業發展前景。分析判斷企業發展前景,主要包括企業規模、企業銷售及盈餘的穩定性、企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企業職工素質、企業資源的供應保證程度、企業的競爭能力等方面。為提高企業的信用等級,企業應該向外界充分展示企業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充分的償債能力。
(2)企業財務狀況。分析評價企業財務狀況,主要分析評價企業的債務狀況、償債能力、周轉能力和財務彈性,及其穩定性和發展變化趨勢等方面。要在財務質量上得高分,企業必須合理、合法地編制對企業有利的財務報表。
(3)企業債券的約定條件。考察企業發行債券有無擔保,如果有擔保資產,則債券等級較高;債券是否有附屬條款;債券期限,即在其他條件相等的情況下,債券期限越長,風險越大,被視為評級的不利條件;債券的付息還本方式等。
我國一些評級機構在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工作中,一般主要考查企業概況、企業素質、財務質量、項目狀況、項目發展前景、償債能力。其中企業概況只作參考,不計入評分。企業素質方面主要考查企業領導群體素質、經營管理狀況與競爭能力,占總分的10%;財務質量主要考查企業資金實力、資金信用、周轉能力、經濟效益,占總分的35%;項目狀況主要考查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占總分的15%;項目前景主要考查項目在行業中的地位、作用和市場競爭能力、主要經濟指標增長前景預測,占總分的10%;償債能力主要考查債券到期時償還資金來源,占總分的30%。
在債券評級時,並沒有準確的數量標准和計算公式來計算確定債券等級。除財務質量以定量分析為主外,其餘方面仍以定性分析為主,在操作中很大程度上依賴評級人員的經驗與水平,彈性較大。
(四)提出發行債券申請
有項目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將發行債券申請通過當地發改委向上一級發改委逐級申報,省發改委對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項目情況進行初選,並上報國家發改委。對認定比較好的企業要到實地落實擔保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再正式報批國家發改委,並當面進行匯報。未經批准,企業不得發行債券。企業在辦理申請時,應提交的主要資料包括:①申請報告:分別由企業、當地發改委、經委各提供一份。②項目批文:包括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書、基建初步設計、開工報告。③財務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貸款證、負債資產表、營業執照、企業項目效益預測、企業效益預測、償還計劃、重點項目批文(如屬於重點項目)、信用等級評級、擔保意向書、代理承銷意向書、發債計劃申請表、發債項目資金情況表。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對債券發行申請予以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債券批准發行;對已作出的批准,若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發行的企業債券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企業應向認購人退還所繳款項並加算銀行同期利息。
(五)公告債券募集辦法
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經批准後,公開向社會發行債券時,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債券募集辦法。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①企業名稱;②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③債券的利率;④還本付息的期限與方式;⑤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⑥企業凈資產額;⑦已發行而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總額;⑧企業債券的承銷機構等。
企業制定好債券募集辦法後,應按當時和當地通行、合理的方法向社會公告。
(六)簽訂承銷合同
在間接發行方式下,當發行債券的申請被批准後,發行企業要與債券承銷機構正式簽訂承銷合同。在承銷合同中應載明以下主要事項: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承銷債券的名稱、總面額及發行價格;承銷方式;債券發行及承銷的起止日期;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銷商收取的費用額及支付日期與支付方式;未售出債券的處理方法;違約責任;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等。
(七)發售債券
承銷機構按照合同規定,在發行期內向投資者發售債券。投資者直接向承銷機構付款購買,承銷機構代為收取債券款,交付債券。
企業債券應在置備的企業債券存根簿中登記有關事項。對於記名企業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以下事項: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編號;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的利率及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的發行日期等。對於無記名企業債券,應在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債券的編號等。
(八)收進債券款
到債券發售期截止日,扣除承銷機構應得的手續費後,發行企業向承銷機構收繳債券款項,債券發行即告結束。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金融證券方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地方金融證券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組織起草促進全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擔保業和期貨業發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對全市地方金融證券機構以及與資本市場有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管理、協調和指導;掌握地方金融證券保險機構的資產運營情況,協助中央監管機構與做好監督管理。
(三)履行長沙市創建金融安全區暨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綜合協調及涉及地方金融證券保險擔保信託領域的重大問題,負責實施市政府對地方金融證券保險擔保信託市場運行的宏觀指導,抓好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組織指導銀行卡產業發展。
(四)組織實施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制度建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設立、運作進行監管;負責對全市擔保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規擔保行為,整頓、規范和發展擔保市場;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好市擔保發展資金。
(五)承辦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薦、發行等工作;協調、指導上市公司配股融資、資產重組及兼並收購工作,提高上市公質量;負責預審股份有限公司兩的設立、增資擴股、合並、分立等有關工作;對市屬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資產債務重組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指導、管理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六)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公用事業類公司等的改制、設立、重組和規范運作;指導和監督地方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和運行;參與全市事業單位改革改革工作。
(七)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政府償債機制建立;組織實施政府投融資項目後評價制度;指導各類金融工具創新,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區域性資本市場;牽頭組織、指導地方債券發行等直接融資工作。
(八)指導地方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信託業和期貨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
(九)負責全市信用徵信制度建設,基礎信用信息整合,基礎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信用徵信市場培育、管理。對信用徵信機構和信用協會進行監督管理。
(十)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地方金融證券機構的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金融系統文明創建工作。
(十一)代表市人民政府與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中國保監會湖南監管局進行聯系與協調。加強與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合作與交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Ⅶ 百家新三板企業即報即審是什麼意思
去年9月9日,證監會發布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意見表示證監會將對貧困地區企業IPO、新三板掛牌、債券發行、並購重組等開辟綠色通道,目前正在根據扶貧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名單》顯示,全國共有592個貧困縣。
據統計,將有100家新三板企業可享受申請IPO「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的政策。其中,貧困人口大省貴州的企業比較少,只有兩家企業,綠健神農和黔昌農林,為稀缺的新三板標的資源。
Ⅷ 注冊地在香港的公司可以在大陸內上市嗎
可以啊!外資企業都可以在國內上市,香港的企業更允許在大陸上市了啊!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一個上市公司在考慮進行再融資前,首先要認真地權衡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的利弊,如果決定進行債務融資,那就要結合公司的財務結構、資金配比及募集資金擬投項目等因素認真的比較各種不同的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工具不同,其融資成本及效果也各不相同,並且還要研究發行上市的可能性和上市的時機,即申請能否得到批准、批准後債券能否以預期的價格銷售出去、以及什麼時間上市等等。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度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
企業上市程流程
1.改制階段:擬改制企業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統籌,小組由公司抽調辦公室、財務及熟悉公司歷史、生產經營情況的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全面協調企業與省、市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關系,並全面督察工作進程;
配合會計師及評估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編制及資產評估工作;
與律師合作,處理上市有關法律事務,包括編寫公司章程、承銷協議、各種關聯交易協議、發起人協議等;
負責投資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完成各類董事會決議、公司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批文,並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及公關活動。
2.輔導階段:中介機構經過審慎調查階段對公司了解,發行人與券商將召集所有中介機構參加的分工協調會。協調會由券商主持,就發行上市的重大問題,如股份公司設立方案、資產重組方案、股本結構、則務審計、資產評估、土地評估、盈利預測等事項進行討論。協調會將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召開。
3.申報材料製作及申報階段:根據協調會確定的工作進程,確定各中介機構工作的時間表,各中介機構按照上述時間表開展工作,主要包括對初步方案進一步分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各種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及資產折股方案的確認,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國有企業相關投入資產的評估結果、國有股權的處置方案需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確認。企業籌建工作基本完成後,向市體改辦提出正式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設立申請書;
主管部門同意公司設立意見書;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發起人協議書;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金運作可行性研究報告;
制定發行上市計劃
公司在決定發行公司債券進行債務融資後,就要開始制定發行上市計劃。發行上市計劃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成立公司債券發行上市項目專項領導小組及項目組。
(2)委任上市保薦人和主承銷商。
(3)選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等。
(4)確定上市時間表。根據有關規定,會計師審核的財務報表有效期為六個月,信用評級機構所出具評級報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因此,必須在確定財務報表的審計意見出具日後的六個月內和評級報告報告後的十二個月內完成上市申請,否則,財務報表和評級報告就需要重新編制、審核或評定。
(5)與上市保薦人一起確定募集資金擬投項目或運用方向。
(6)確定基準日,配合財務會計師(審計師)、信用評級師進行財務審計、信用評級。
(7)其他需要籌劃的事項。
選定上市保薦人
保薦人在公司債券發行上市項目運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家上市公司有意在滬深交易所發行公司債券並上市交易,首先要按照《證券法》、《試點辦法》及有關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要求聘請債券發行上市保薦人,經受保薦人的審查和認可;並且,在尋求發行上市過程中及上市以後,要在保薦人的輔道及協助下遵守及履行有關交易所規則的規定,讓投資者放心。
(1)委任保薦人的一般規定
《試點辦法》創造性的引入了在股票發行中已漸漸成熟的保薦制度。保薦制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中的重大功能與作用不言而喻,但鑒於目前證券公司的固定收益部門與投資銀行部門保薦代表人的分布現狀,中國證監會就在公司債的試點當中做了一個過渡安排。雖然也實行保薦制度,要求保薦人對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但是不要求像發行股票一樣由保薦代表人直接簽字,而是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於發行人委任保薦人,滬深交易所有關規則有下列一些規定:
1)發行人申請其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應當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薦資格的保薦人推薦。
2)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債券申請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債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3)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熟悉債券業務的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作為保薦人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4)保薦人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發布公告。發行人另行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新聘請的保薦人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等有關文件。
5)保薦人更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項目負責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自更換之日起三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並提供更換後的項目負責人的相關資料。
6)保薦人應當自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
(2)保薦人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滬深交易所有關規則規定,保薦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登記注冊並列入保薦人名單;
2)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推薦工作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熟悉證券交易所章程及相關業務規則;
4)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3)保薦人的責任
按照滬深交易所有關規則規定,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上市保薦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保薦人保薦公司債券上市時,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的證明文件,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Ⅸ 證監會扶貧 貧困縣名單是832還是592
2016年9月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任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每位黨委成員和上交所、深交所黨委書記結對聯系一個定點扶貧縣。證監會將對592個國家級貧困縣企業IPO、新三板掛牌、債券發行、並購重組等開辟綠色通道,並出台制定實施細則。
Ⅹ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歷次會議
時間: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
時逢亞洲金融危機爆發
決定央行自身管理體制變革的大手術,並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以處理從國有四大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銀行改革
中央財政定向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四大國有銀行資本金;將13939億元銀行不良資產剝離給新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貸款規模,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
金融監管
對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成立了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專司對銀行業、信託業的監管;另外對人民銀行自身機構進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銷,改成9個大區行,貨幣政策獨立性得以加強。 時間:2002年的2月5日至7日
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對下階段金融工作全面部署
加強金融監管與國有銀行改革的思路進一步得到深化,最終組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主導中國銀行業的重組上市。
銀行改革
快速推進新一輪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在股份制改革與海外上市項目的實施上得到了一系列關鍵政策支持。
金融監管
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銀監會,並成立國有銀行改革領導小組,醞釀、統籌、部署國有銀行改革方案,會議還做出了改革農信社的決定,為此後農信社改革的全面鋪開確立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指導方針。 時間:2007年1月19日至20日在北京舉行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近幾年來的金融工作,分析當前金融形勢,統一思想認識,全面部署今後一個時期的金融工作。
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整體改制、國家開發銀行(下稱「國開行」)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成立中國外匯投資公司運作部分外匯儲備2007年19日至20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下稱「本次會議」)上得到明確。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本次會議上強調,我國金融改革發展面臨新的形勢,金融業處在一個重要轉折期,也處在一個重要發展期。
加深已股改銀行的改革
溫家寶指出,繼續深化中國工商銀行(4.54,0.05,1.11%)、中國銀行(4.19,0.08,1.95%)、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改革,努力鞏固和發展改革成果,關鍵是繼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轉變經營機制,深化分支機構和基層改革。
央行在昨日結束的2007年工作會議上提出,要以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優化金融結構為重點,進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繼續推進工、中、建3家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經營機制轉變。
央行行長周小川去年底在向全國人大作匯報時提到,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成效仍屬於初步的、階段性的,改革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
國開行全面推行商業化
在本次會議上,國開行被明確定調為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並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不得從事 零售業務。權威人士透露,本次會議明確了國開行將堅持的三項原則,即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政策性銀行改革是已經討論了多年的話題。本次會議強調,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開行改革。
本次會議還明確,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性業務要實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這為政策性業務的發展確定了方向。
成立政府投資公司
在外匯儲備領域,本次會議表示,加強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使用渠道和方式。
權威人士透露,本次會議已經明確將成立一家政府投資公司,負責部分外匯儲備的運作,並將要求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運作,公司將主要投資於海外市場。該公司的名稱可能還沒有最終確定。
據悉,該公司將在中央匯金公司的基礎上擴充成立。由於此前匯金的資金直接來自於外匯注資,該公司的成立還涉及到發行特別國債購買上述注資。而運用市場化運作的外匯儲備資金也可望採取財政部發債再向央行購買的方式注入該公司。不過,由於這部分外匯儲備規模較大,預計將採取分期發債、分批購買、緩步推進的方式進行。
大力發展公司債券
在資本市場領域,本次會議強調構建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強調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同時大力發展公司債券。
權威人士透露,公司債券將不同於現在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將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發改委則將專注於對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項目債進行監管,簡稱「企業債」,以區別於證監會監管的「公司債」。
去年共發行1015億元企業債,債券市場的融資比例佔全部融資比例不足1%。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將是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議題。
做實分業監管協調機制
在監管體制上,本次會議提出要完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加強監管協調配合。與預期一致的是,本次會議並沒有決定成立一家「超級監管機構」。
有權威人士表示,此前討論的成立一個由央行、財政部、發改委及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共6個部門組成的「3+3」協調監管框架在本次會議上並未得到確認。將繼續保持目前「2+3」即央行、財政部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的協調配合。
由於本次會議明確提出「完善分業監管體制、機制」,業內因此普遍認為,混業經營在現階段不會大力推進,只會以小步試點的方式進行。 時間:2012年1月6日至7日在北京舉行
主導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0部委
會議內容:十項金融改革議題
部署八項工作
溫家寶對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作出部署。(一)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優質金融服務。金融行業要大力提升服務功能,擴大服務覆蓋面,加大對薄弱領域的金融支持。重點支持經濟結構調整、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自主創新,特別要加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二)深化金融機構改革。著力加強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決策、制衡機制,建立規范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股權多元化,切實打破壟斷,放寬准入,鼓勵、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改制和增資擴股。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堅持以政策性業務為主體,明確劃分政策性業務和自營性業務,實行分賬管理、分類核算。國家開發銀行要堅持和深化商業化改革。(三)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切實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銀行業要建立全面審慎的風險監管體系。證券業要完善市場制度,強化行為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險業要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完善分類監管制度。(四)防範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當前我國政府債務總體安全、可控。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妥善處理存量債務,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構建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和風險預警機制。(五)加強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建設,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股票期貨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堅決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積極培育保險市場。(六)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加強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監管政策、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七)擴大金融對外開放,提高資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穩妥有序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提高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水平。深化內地與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八)加強金融基礎建設,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建立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完善登記、託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礎設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提振股市信心
溫家寶要求金融部門和金融機構認真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做好今年金融工作。一要實施好穩健的貨幣政策,進一步提高針對性、靈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會融資規模合理增長。二要優化信貸結構,加強對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對企業技術改造的信貸支持。三要深化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抓緊完善發行、退市和分紅制度,加強股市監管,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銳觀察和跟蹤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做好應對預案,切實防範經濟金融風險。
溫家寶強調,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呈現增長較快、物價趨穩、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態勢,金融體系穩健運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面和長期向好趨勢沒有改變,我們完全有信心、有能力、有條件推動經濟發展邁上新的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