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中小微型企業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的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推出,強化了直接金融與中小微企業有效對接,將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提供新的有效途徑,也有望為資本市場創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包括哪些內容?
為了推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順利開展,深交所制訂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對《試點辦法》框架內容作了進一步細化。《試點業務指南》包括八個章節九個附件,既明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登記表、募集說明書及合格投資者風險認知書等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備案、轉讓服務及信息披露申請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業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申請?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備案申請,由私募債券承銷商通過深交所會員業務專區辦理,並以便捷、快速的電子化方式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包括備案登記表等十二項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書面形式接受發行人備案申請,6月中旬會員業務專區網站改造及相關准備工作完成後,深交所將正式啟用備案申請在線提交電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登記表包括哪些內容?
為了便於發行人、承銷商申報備案情況,提高備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設計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登記表。備案登記表涵蓋了發行人經營范圍、行業類型、營業收入以及從業人數等相關信息,還包括擬發債項的期限、付息方式、風險提示以及投資者保護機制設計等基本情況,並要求承銷商就私募債備案應履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聲明與承諾。
五、深交所備案流程如何設置?
深交所對承銷商提交的備案材料完備性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深交所將確認接受材料,並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接受備案與否,接受備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除了備案流程電子化,深交所還將實行備案過程透明化,主承銷商可以通過深交所會員業務專區,實時查詢深交所內部備案流程的各項工作進度情況。
六、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者要具備什麼條件?
由於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營利能力的門檻要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完全市場化的信用債券品種,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債券風險,依據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獨立進行投資判斷,自行承擔風險。
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具體要求和流程是什麼?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確認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投資者為具備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在接受投資者申請開通私募債券認購與轉讓許可權時,應與其簽署《風險認知書》,在合格投資者簽署《風險認知書》的下一工作日,證券公司才能為其開通私募債券認購與轉讓許可權。
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如何進行轉讓?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在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以全價方式進行轉讓。轉讓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
試點初期,綜合協議交易平台僅接受投資者「成交申報」指令,不接受「意向申報」和「定價申報」指令。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九、中小企業私募債信息披露義務人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試點辦法》的要求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試點初期,私募債券信息披露通過深交所會員業務專區進行,由主承銷商登錄會員業務專區,以電子化方式發布。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會員查詢中小企業私募債相關公告信息。
十、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登記、結算如何辦理?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集中登記,並提供相應的結算服務,結算公司為此制定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後續結算公司將結合私募債券的特點與市場需求,提供逐筆全額、純券過戶等靈活的結算安排,並可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務。
2. 什麼是私募債
私募債也被稱為高收益債券,由低信用級別的公司或市政機構發行的債券,這些機構的信用等級通常在Ba或BB級以下。由於其信用等級差,發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發布。
通俗點說,就是不對外共開發行,只向幾個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3. 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有什麼區別
公募債券是私募債券的對稱。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債券。公募債券可以通過中介機構包銷或代銷。包銷是指由承銷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債券全部銷售完,未售完部分由承銷人自行認購;代銷是由代銷人盡力銷售,但銷售人並不保證將債券全部售完,到約定期滿時,代銷人將未售出的債券退回發行人。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做到:遵循信息公開制度,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得到有關部門(如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批准;經過公認的資信評級機構評定資信級別,資信級別不同,債券的發行條件也不同。在歐洲,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的區別不明顯,但在美國和日本則不然。在美國,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根據《1933年證券法》向證券委員會呈報登記。在日本,發行公募債券時,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法提交有價證券呈報書。發行以後,每逢統計年度,提交證券報告書,向證券持有者提供有關有價證券情報資料,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日本證券法還規定,凡投資者超過50人的債券為公募債券,反之則為私募債券。發行公募債券有助於提高發行人的知名度。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債券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並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並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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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債券私募特點是什麼 債券私募有哪些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考慮的是發行前由承銷商將發行材料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備案是讓作為市場組織者的交易所知曉情況,便於統計檢測,同時備案材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這不意味著交易所對債券投資價值、信用風險等形成風險判斷和保證。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將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風險控制措施方面,將採取嚴格的市場約束,同時,要求券商在承銷過程中進行核查,發行人按照發行契約進行信息披露,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同時,投資方和融資方在契約上比較靈活,可以自主協商條款,參照海外的經驗,採取提取一定資金作為償債資金、限制分紅等條款。
司法解釋中唯一可借鑒的是人民銀行對民間信貸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在企業選擇上,試點時期證監會將在中小企業集中的浙江等省市展開試點,但企業選擇由券商來主導。各券商對此態度均較為積極,希望將此作為新業務增長點。
值得注意的是,債券承銷中選擇發行人是工作重心相比,受到投資人群體有限的影響,券商在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時,首要工作或是培養客戶資源。
好處
1.中小企業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
2.中小企業私募債是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業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相對靈活,期限較銀行貸款長,一般為兩年。
4.中小企業私募債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基本要素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推出擴大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加強了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的深度和廣度。其具體的基本要素如下:
1. 審核體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由承銷商向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備案,交易所對承銷商提交的備案材料完備性進行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的,交易所將確認接受材料,並在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備案。如接受備案,交易所將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私募債券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接受備案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2. 發行期限
發行期限暫定在一年以上(通過設計贖回、回售條款可將期限縮短在一年內),暫無上限,可一次發行或分期發行。
3. 發行人類型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並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4. 投資者類型
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3)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4)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5)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另外,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投資者的數量有明確規定,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對導致私募債券持有賬戶數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5. 發行條件
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的40%的限制。需提交最近兩年經審計財務報告,但對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情況無要求,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的限制。
6. 擔保和評級
監管部門出於對風險因素的考慮,為降低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鼓勵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擔保發行,但不強制要求擔保。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私募債券增信措施以及信用評級安排由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主要可以通過:
(1)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2)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3)商業保險。
7. 發行利率
根據《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業務指南》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三倍。鑒於發行主體為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且為非公開發行方式,投資者群體有限,發行利率高於市場已存在的企業債、公司債等。
8. 募集資金用途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用途不作限制,募集資金用途偏於靈活。可用來直接償還債務或補充營運資金,不需要限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9. 轉讓流通
非公開發行。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深交所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或證券公司進行櫃台交易轉讓。發行、轉讓及持有賬戶合計限定為不超過200個。
根據《業務指南》私募債券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01元。私募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得低於5000張或者交易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私募債券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之間自行協商確定。私募債券當日收盤價為債券當日所有轉讓成交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優勢
1. 降低融資成本
銀行信貸規模進一步收緊,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綜合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有助於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長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2. 發行審批便捷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私募債規模占凈資產的比例未作限制,籌資規模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在發行條款設置上,期限可以分為中短期(1~3年)、中長期(5~8年)、長期(10~15年)。債券還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還可分期發行。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為第三方擔保、抵押/質押擔保等,也可以設計認股權證等。
3. 資金用途靈活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於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4. 提升市場影響
因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合格投資者范圍較廣,包括理財產品、專戶、證券公司都可以投資,因而債券發行期間的推介、公告與投資者的交流中可以有效的提升企業的形象。債券的成功發行顯示了發行人的整體實力,債券的掛牌轉讓交易也會進一步為發行人樹立資本市場形象。私募債也有助於企業在監管部門處提前樹立良好印象,為企業未來上市等其他融資安排創造條件。
5. 證券公司私募債業務流程
一、申請流程
1、證券私募發行(掌握):也稱內部發行或不公開發行,是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的發行方式。私募發行的對象通常是僅以與證券發行者具有某種密切關系者為認購對象。2、私募發行的優點和缺點優點私募債發行優點1、發行成本低。私募債發行優點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私募債發行優點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和信用評級。私募債發行優點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私募債發行優點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缺點1、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2、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3]3、私募發行的方式(1)股票私募發行(2)債券私募發行發行對象有兩類: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私募發債多用直接銷售方式,私募債一般不允許轉讓。二、中小企業 私募債發行的程序 私募債發行的程序6.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正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第三條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四條發行人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並制定償債保障等投資者保護措施,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發行人應當保證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五條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為私募債券相關業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條私募債券在本所進行轉讓的,在發行前應當向本所備案。本所接受備案並不表明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七條本所為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和轉讓提供服務,並實施自律管理。
第八條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 第九條在本所備案的私募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中國境內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證券公司開展承銷業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私募債券發行前,承銷商應將私募債券發行材料報送本所備案。備案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備案登記表;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發行人內設有權機構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事項的決議;
(四)私募債券承銷協議;
(五)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六)承銷商的盡職調查報告;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八)發行人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本期私募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
(十)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十一)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 發行人財務狀況;
(三) 本期私募債券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券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銷機構及承銷安排;
(五) 募集資金用途及私募債券存續期間變更資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債券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
(七) 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八) 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及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
(九)私募債券擔保情況(若有);
(十) 私募債券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債券風險因素及免責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十三) 發行人對本期私募債券募集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發行程序合規性的聲明;
(十四) 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
(十五)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本所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備案材料完備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
發行人取得《接受備案通知書》後,應在6個月內完成發行。逾期未發行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採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
第十五條發行人可為私募債券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但應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認購私募債券應簽署認購協議。認購協議應包括本期債券認購價格、認購數量、認購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聲明或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私募債券發行後,發行人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合夥企業;
(五)經本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主體投資私募債券有限制性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
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確認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的投資者為具備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和評估投資者對私募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充分揭示風險。
證券公司應要求合格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或受讓私募債券前,簽署風險認知書,承諾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知悉私募債券風險,將依據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二十一條私募債券以現貨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轉讓。採取其他方式轉讓的,須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申請私募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並在轉讓前與本所簽訂《私募債券轉讓服務協議》:
(一)轉讓服務申請書;
(二)私募債券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可通過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或通過證券公司進行私募債券轉讓。
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台進行轉讓的,參照本所現有規則辦理;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轉讓達成後,證券公司須向本所申報,並經本所確認後生效。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進行虛假申報、不得誤導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本所按照申報時間先後順序對私募債券轉讓進行確認,對導致私募債券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轉讓不予確認。
第二十五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本所發送的私募債券轉讓數據進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六條私募債券轉讓信息在綜合協議交易平台或本所網站專區進行披露。 第二十七條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承銷商應當指定專人輔導、督促和檢查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應在本所網站專區或以本所認可的其它方式向合格投資者披露。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應在完成私募債券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披露當期私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說明書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發行人應及時披露其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可能發生的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二) 發行人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20%;
(三) 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
(四) 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五) 發行人做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六) 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七)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第三十條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應按照本所規定披露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轉讓私募債券的,應當及時通報發行人,並通過發行人在轉讓達成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 第三十二條發行人應當為私募債券持有人聘請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可由本次發行的承銷商或其他機構擔任。
為私募債券發行提供擔保的機構不得擔任該私募債券的受託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在私募債券存續期限內,由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依照約定維護私募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為私募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私募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
第三十四條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私募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發行人為私募債券設定抵押或質押擔保的,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應在私募債券發行前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三)在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私募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四)監督發行人對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應履行義務(包括募集資金用途、提取償債保障金)的執行情況,並出具受託管理人事務報告;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託參與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七)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重要義務。
第三十五條發行人應當與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定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私募債券持有人通過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擬變更私募債券受託管理人;
(三)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五)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六)發生對私募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應當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用於兌息、兌付資金的歸集和管理。
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私募債券付息日的10個工作日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在本金到期日30個自然日前累計提取的償債保障金余額不低於私募債券余額的20%。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採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券本息按時兌付,並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八條發行人可採取其他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
(一)限制發行人將資產抵押給其他債權人;
(二)第三方擔保和資產抵押、質押;
(三)商業保險。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募集說明書約定、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可採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或終止為其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等措施。
第四十條證券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本所可採取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上報相關主管機關查處。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未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遴選確定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或紀律處分等措施。
第四十二條私募債券轉讓雙方轉讓行為違反本辦法、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四十三條前述主體被本所採取紀律處分措施的,本所將其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發布通知
關於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推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順利開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現予以發布。
試點初期,本所以書面形式接受備案申請,各會員單位可將相關書面材料遞交至以下聯系人:
譚媛 電話:(0755)22388829
楊帆電話:(0755)25918582
待本所會員業務專區網站技術改造和相關准備工作完成後,各會員單位可通過會員業務專區私募債券業務申請欄目在線提交備案申請材料。私募債券業務申請欄目具體開通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8. 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介紹
通知關於發布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各相關單位: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於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深圳證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