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吊銷了,欠下的債務該如何解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有義務及時啟動清算程序對公司進行清算,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應為公司解散後的清算義務人。
清算義務人應當清算而沒有清算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司法解釋(二)》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對不依法申請破產的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未依法申請破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由其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⑵ 企業注銷後未清償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企業注銷後未清償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一)第一種情況:企業未經過清算而將企業進行注銷
(1)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主張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9條及20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或依法進行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或者公司未經過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義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2)債權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恢復公司存續狀態,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後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
一般來說,公司登記機關審批一家公司注銷的審批文件時,必須看該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報告》,因為種種原因,在未經過清算的情況下注銷公司的(除公司股東提交虛假清算報告之外),公司登記機關亦存在重要過錯。公司債權人作為具有相關利益的第三人,有權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恢復公司的存續狀態。若未變更,公司債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待公司重新恢復存續狀態後按照現行法律進行債務處理。
(二)第二種情況: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
(1)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
為保障公司債權人的相關權益,同時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公司注銷來躲避債務,公司登記機關往往會在企業注銷依法提交相應文件時,一並要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提交《承諾書》,對於公司注銷後又發現遺漏未處理債務的,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在公司注銷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對於公司注銷後債務的自身承諾保證,屬於合同法中的債務保證性質,一種債的加入。債權人可據此要求承諾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企業注銷後,如果我們間隔一段時間發現了未清償債權債務,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發現承擔主體已經消亡。根據企業未經過清算而將企業進行注銷,股東或第三人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作出公司債務承擔承諾兩種分別進行處理。
⑶ 公司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後債務如何清償
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後、注銷前,不能進行與清算無關的活動,但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公司法修訂之前,許多企業通過注銷、吊銷等行為逃避債務,給債權人帶來巨大損失,鑒此,新公司法專門規定了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時股東的連帶責任。另外,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均對此類問題作出了規定。張志勝律師在本文中將重點討論的問題是: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注銷與歇業申請手續、吊銷營業執照後注銷前公司主體資格、注銷或吊銷執照後債務清償與承擔等。行政處罰中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情形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具有公信力。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下列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設立登記、成立後無正當理由6個月未開業或者連續停業6個月、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審批但未獲批准、不按規定年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評估驗資機構提供虛假材料、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等。公司注銷與歇業公司注銷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審查准予終止公司主體資格的行為。企業法人領取營業執照後6個月為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視同歇業。辦理公司注銷登記需提交下述文件: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法院判決書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文件或公司決議、合法清算報告、營業執照等。公司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後債務清償問題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對此,法律給出了明確規定,以懲罰該類行為主體。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第205條、206條、207條之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對清算及責任的規定非常具體。合夥企業清算是,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後注銷前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在注銷登記完成前,其主體資格問題備受爭議。這也是部分公司借吊銷討債的切入點。一種觀點認為,吊銷執照後,公司主體資格消失,公司不能再有清算外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吊銷執照後,依然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我同意後一種觀點,理由是,吊銷是被動的,公司還沒有來得及清算,因此,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賦予其一定的主體資格利於後續問題的解決。
⑷ 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的債權怎麼辦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關於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
(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組織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義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區分情況:要求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務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必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系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⑸ 已經清算、吊銷的公司,如還有沒履行的債務,債權人該怎麼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1. 成立清算組。2.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3. 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4. 制定清算方案,5. 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6. 清算報告。7. 注銷登記並公告。
從這個程序可以看出:債權必須是在清算完成之前主張,如果公司都經過清算並注銷,那麼債權將得不到保護。而且跟你所述,對方公司已經被注銷多年,現在主張債權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
⑹ 公司注銷後債務如何清償
公司注銷後,由債務清算組核實債權,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後,才可以申請注銷登記。
公司注銷後債務如何清償,區分具體的情形,會有以下債務清償方式:
(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後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
(二)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
(三)根據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夥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企業破產後,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看見人民法院的公告後及時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或者返還財產,未及時清償而又未提出異議的,清算組應當催交。
債權清收應遵循貨幣資金優先的原則,盡力保障公司資產不受或少受損失。經對確已資不抵債或瀕於破產的債務人或擔保人,凡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資產,應盡可能收作償債資產,並依法取得財產所有權證書或財產處置權、使用權的法律證明。
對債務人或擔保人有償債能力而無償債誠意,提起訴訟的法律條件完備,經核算可確保回收資產大於訴訟及其他費用的項目,清理單位可向公司提出訴訟立項申請和費用計劃,經公司批准後進行。
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確有償債能力而拒不償債的清收項目,以及已嚴重資不抵債或瀕於破產的企業,或經核算無法保證回收資產大於訴訟或其他費用的項目,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公司批准可採取由律師事務所風險代理形式進行清收。
⑺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
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在清算結算前不得再營業。本文帶來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的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清算,債權人到法院起訴就列誰為被告?
答:(1)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的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由其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有關機關、人員進行清算。
(2)《公司法》第193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五)清理債權、債務;(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因此,對於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主管機關沒有組織清算組的情況下,你當然可以向主管機關要求其組織清算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候的被告依然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它已失去營業行為能力,但沒有失去有關的訴訟能力,只不過應該由清算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你的訴訟,等待清算組作為被告應訴。在成立清算組後,你的債權將作為公司債務的一個組成部分進行清算。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帶來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債務清償問題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大家了解公司債務清償的只是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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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債務清償率低的成因及對策
公司債務清償程序和清算程序能否合並審理?
關於債務人死亡案件的債務清償問題
⑻ 原公司注銷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注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公司注銷前應成立清算組(由公司股東組成),專門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不是等到注銷後再處理。如果資不抵債,應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如果資產足夠償還債務,一般清算組可用公司資產償還債務,並分配公司債權。
(8)公司吊銷後的債務債券處理擴展閱讀:
關於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和吊銷營業執照後,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
(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主動追加。
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組織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義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區分情況:
要求其履行清算義務的,法院可不必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務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必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系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
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未依法辦理年檢的,不影響其訴訟主體資格,可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銷。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 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