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
【答案】D
【答案解析】
D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通過「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2. 債券的收益包括哪些
債券收益,來自三個方面:債券的利息收益、資本利得和再投資收益。
1)債券的利息收益,這是債券發行時就決定的,除了保值貼補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債券的利息收入是不會改變的;
2)資本利得,即債券買入價與賣出價或買入價與到期償還額之間的差額,當賣出價或償還額大於買入價時,為資本收益,當賣出價或償還額小於買入價時,為資本損失。
3)再投資收益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債券記息時間終止前)。
3. 事業基金包括什麼
事業基金屬於凈資產類會計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為非財政補助結余扣除結余分配後滾存的金額。
二、事業基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年末,將「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余額轉入事業基金,借記或貸記「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二)年末,將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非財政補助專項(項目已完成)剩餘資金轉入事業基金,借記「非財政補助結轉--××項目」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以貨幣資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資成本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四)對外轉讓或到期收回長期債券投資本息,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回長期投資的成本,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科目;同時,按照收回長期投資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
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事業單位發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非財政補助結余的事項,通過本科目核算。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歷年積存的非限定用途凈資產的金額。
4. 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 )科目。
正確答案:C
解析:C事業單位債券投資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記入「其他收入」科目。
5.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形式有什麼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分以下幾種: 按投資權益屬性分債權性投資(如債券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如股票投資等); 按投資期限分短期投資(一年以內)和長期投資(一年以上); 按出資形式分貨幣資金出資、實物資產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
6. 債券投資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 、利率、 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後,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國庫券發行採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七條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於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為了滿足憑證式國債投資者的融資需求、促進國債市場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憑證式國債,是指1999年後(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各承銷銀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方式銷售的國債(以下簡稱「憑證式國債」),不包括1999年以前發行的憑證式國債。
第三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作質押,從商業銀行取得 人民幣貸款,到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第四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允許辦理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並承擔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均可以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
第五條作為質押貸款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就應是未到期的憑證式國債。凡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掛失或被依法止付的憑證式國債,不得作為質押品。
第六條借款人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向其原認購國債銀行提出申請,經對申請人的債權進行確認並審核批准後,由借貸雙方簽訂質押貸款合同。
作為質押品的憑證式國債交貸款機構保管,由貸款機構出具保管收據。保管收據是借款人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的憑據,不準轉讓、出借和再抵押。各商業銀行之
間不得跨系統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不承辦憑證式國債發行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得受理此項業務。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必須持本人名下的憑證式國債和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使用第三人的憑證式國債辦理質押業務的,需以書面形式徵得第三人同意,並同時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期限由貸款機構與借款人自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額度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
第十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
如借款人提前還貸,貸款利率按合同利率和實際借款天數計算。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實行利隨本清。在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貸款利率不變。
第十一條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應按期歸還。逾期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貸款機構按法定罰息利率向借款人計收罰息。逾期超過1
個月,貸款機構有權處理質押的憑證式國債,抵償貸款本息。貸款機構在處理逾期的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時,如憑證式國債尚未到期,貸款機構可按提前兌付的正常
程序辦理兌付(提前兌取時,銀行按國債票面值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續費,手續費由借款人承擔),在抵償了貸款本息及罰息後,應將剩餘款項退還借款人。
第十二條借款人按質押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保管收據取回質押的憑證式國債。若借款人將保管收據丟失,可向貸款機構申請補辦。
第十三條貸款機構應妥善保管質押品。因保管不善如丟失、損壞等造成的損失,由貸款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貸款機構要建立健全保管收據的開具、收回、補辦等制度,做好保管收據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質押貸款履行期間,如借款人死亡,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有關債務繼承問題。
第十五條質押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各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所屬機構在辦理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如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民銀行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丸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7.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包括哪些內容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outside investments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分類
編輯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分類:
按投資權益屬性分債權性投資(如債券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如股票投資等);
按投資期限分短期投資(一年以內)和長期投資(一年以上);
按出資形式分貨幣資金出資、實物資產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
8. 8事業單位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因還本付息方式不同在核算方法上有何區別
長期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如果是分期付息一次還本方式,那麼應計入財務費用或者資產成本中,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是計入應付債券-利息調整中,攤余成本的核算也不一樣,應付債券-利息調整金額應該計入攤余成本中,應付利息不應計入攤余成本的核算中。
9.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方式有哪些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分以下幾種:
按投資權益屬性分債權性投資(如債券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如股票投資等);
按投資期限分短期投資(一年以內)和長期投資(一年以上);
按出資形式分貨幣資金出資、實物資產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