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貳』 機構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本來就是向特定人群發售的,除了基金管理人需要登記、產品需要備案以外(這些也不是硬性的,主要還是為了產品及管理人的透明度)。
因此機構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是根據GP那邊的要求來提供的,每個基金都不同,而且目前也沒有統一的標准。
『叄』 手把手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如何操作,要准備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操作及材料准備:
1. 確定機構類型
根據基金業協會要求專業化經營的原則,投資人(或合夥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選其一,不能多選。
因此,投資人首先應確定業務方向,即需明確將來是做私募證券投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還是做其他類型投資。具體投資類型參照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要求,「機構類型」初次選定、提交辦理、辦理通過後,均不能再修改。「退回補正」時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系統右上角的「放棄登記」,重新填寫登記申請信息。「辦理通過」後,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注銷登記」,在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重新申請。
因此,投資人在系統注冊及填錄信息時即應明確機構類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時間成本。
2. 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委託專業律師提前介入登記工作,能夠幫助申請機構在全程准備及登記工作中均能獲得專業指導,包括工商變更環節得到一次性完善、協助文件資料搜集整理、提前協助整改、指導系統信息填錄等,提高效率。
3. 確定或收購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
公司或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
鑒於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工商注冊的政策尚未完全放開,如果投資人先前未注冊設立該類企業,一般通過收購未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或者在已經放開注冊的區域進行工商注冊。
4. 完善工商環節
不管是通過注冊還是通過收購方式獲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在工商環節均應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需注意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法定代表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申請機構需確保現任或擬任法定代表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如不具備的,應積極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資格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
還需注意的是,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因此,在工商環節也需注意其他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2) 經營范圍應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應將經營范圍中與私募基金無關或沖突的經營范圍予以刪除。
(3) 其他注意事項。包括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股權構架、注冊資本、住所等。
5. 繳納符合要求的實繳資本
全體股東應完成實繳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且能夠滿足日常運營支出(含工資福利支出、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辦公費用等)6個月以上。申請機構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等。
此外,實繳資本低於注冊資本25%或低於100萬元的,在基金業協會官網會特別公示。
6. 確定辦公場所,簽署租賃合同並進行租賃備案
如辦公場所由股東或第三方無償提供的,應出具/簽署無償租賃證明/協議等文件。
7. 配置辦公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日常運營要求
8. 根據公司業務開展的規劃及安排,
設置職能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
在部門設置方面,根據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一般設置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管理部門、研究部門、合規風控部門、銷售部門、財務管理部門、行政人事部門等。此外,每個職能部門的職責需明確,合理分工,互相協作。
在人員安排方面,建議正式員工為5人以上,部門設置較多的申請機構人員安排應相應增加。此外,正式員工應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
9.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
申請機構成立時間距申請登記時間不足一年的,系統中年度審計報告相關信息可不必填寫。
10. 專業化經營
申請機構應堅持專業化經營原則,只做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且與機構類型想匹配的業務。不兼營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沖突的業務及經營范圍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如申請機構已實際開展無關或沖突業務的,應當進行剝離。
此外,申請機構應確保與關聯方等不存在利益輸送等情形。
11. 確定實際控制人
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申請機構應根據股權關系、管理構架、實際支配等綜合因素確定實際控制人。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認可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12. 高管人員任職及資格等符合要求
(1) 在任職程序方面,申請機構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完畢內部任職程序,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等,並辦理完畢工商變更手續。
(2)
在基金從業資格方面,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因此,需注意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3)
在任職資格方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禁止擔任高管的情形。例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 在從業經歷要求方面,任職的高管人員最好具備金融、投資或基金相關從業經歷。
(5)
在高管兼職要求方面,申請機構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職,也不宜過多兼職,且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存在過多兼職或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等情形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高管人員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兼職應合理,需具備勝任能力,確保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此外,「掛靠」為基金業協會所禁止,該法律風險需注意。
13. 建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申請機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要求,以及部門設置及自身業務的開展計劃情況,在律師的協助下,建立並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內部制定程序(建議通過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合夥人會議等最高權力機構進行頒布實施)。該系列制度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且應與自身情況相適應。具體而言,需制定完善的制度如下:
14. 配合律師盡職調查
申請機構根據律師提供的盡職調查清單准備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交給律師審查。律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及基金業協會、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15. 整改完善
律師根據盡職調查情況,結合基金業協會等單位的相關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協助申請機構整改完善。
16. 在基金業協會系統中進行注冊並填錄信息
申請機構在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注冊並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
在進行系統信息填錄、文件上傳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填錄信息應准確、完整,與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必要時律師也應仔細核對填錄信息;
(2) 營業執照、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機構前台圖片、學位/學歷證書證明、截圖等應確保清晰可見;
(3) 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出資證明、制度文件等法律文件應清晰可見,蓋有公章及騎縫章;
(4) 仔細查閱系統中帶「?」黃色標志的注釋內容,填錄信息應與其要求保持一致。
17. 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注冊
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在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上進行注冊,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文件。
18. 系統信息填錄完畢且整改事項處理完善後,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協助上傳系統,
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19. 基金業協會進行反饋的,律師根據反饋內容
協助申請機構進行相應整改,出具補充法律
意見書並重新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20.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
申請機構應確保其擁有的各項條件均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如果問題過多,基金業協會可能會重點關注。如果法律意見書被退回補正超過5次的,機構申請將會被鎖定3個月。
(2) 根據團隊經辦該類項目的情況看,從向基金業協會首次提交法律意見書至審核通過,一般會有三次以內的反饋,正常時間周期為一至三個月。
(3)
此外,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將被注銷。因此,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特別注意期限要求,避免因未按期完成首隻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導致被注銷。
(4) 該操作指引僅提供參考,具體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肆』 個人投資私募投資基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伍』 投資者買私募基金要准備什麼資料 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金融資產不得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需提供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為避免投資者做出沖動決定,還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鑫風口回答
『陸』 私募基金產品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一、營業執照/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合夥型、公司型基金備案必備文件
只有合夥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產品,中基協的系統會要求上傳此項文件,契約型基金不需要上傳,因為契約型基金不存在組織結構。需要明確的是,這里要上傳的是基金產品的營業執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營業執照。我們一直認為在營業執照上傳這個問題上,應該不存在什麼疑問,但的確有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備案系統,上傳了基金管理人的營業執照而遭遇了中基協的反饋。
二、《基金招募說明書》——非備案必備文件
《基金招募說明書》是投資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資前的必讀文件。但在基金備案系統內,《基金招募說明書》之後有個不適用的選項,屬於非必須上傳的文件,可以在系統內選擇不適用。
三、《基金風險揭示書》——備案必備文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中基協於2016年4月15日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同時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投資者風險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及《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與格式指引》
四、《投資者承諾函》——備案必備文件
《基金風險揭示書》與《投資者承諾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資者簽字的文件,如果有5個投資者,就要5份全部上傳。我們有些客戶在有多個投資者的情況下,會只上傳一個投資者簽署的承諾函,這就會遭遇中基協的反饋意見。應當將所有投資者簽字的文件掃描在一個PDF文檔內上傳。
五、《機構承諾函》——備案必備文件
這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諾函,並且會因為管理股權類或證券類產品的不同,而有細微差別。
六、募集規模證明/實繳出資證明——備案必備文件
募集規模證明包括:
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或會計師事務所開具的驗資證明,或銀行對賬單(並加蓋銀行公章),或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現在對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的使用非常廣泛,這里的實繳出資證明並非一定要銀行加蓋公章的紙質稿文件,網上銀行的截屏也同樣能夠通過中基協的審核,但是要注意,截屏的內容中必須要包含銀行的電子章。我們有個客戶,就是在截屏的時候,截取了不包含銀行電子章的頁面而遭遇了反饋。
七、基金合同/合夥協議/公司章程——備案必備文件
在進行基金產品備案時,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反饋的文件就是基金合同。2016年4月18日,中基協正式發布醞釀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三類,分別採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因此,在製作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基金合同時,要對應具體的合同指引要求,對文件進行製作。
八、《委託管理協議》——非備案必備文件
《委託管理協議》非必須上傳的文件,可以在系統內選擇不適用。舉個需要上傳《委託管理協議》的情況:合夥型基金產品的GP並未擔任基金管理人,而外聘了基金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
九、《託管協議》——非備案必備文件
不論是證券類基金還是股權類基金,都可以選擇不託管。如果基金選擇不託管,經常會遭遇中基協的一類反饋意見,即要求上傳所有投資者簽署的《無託管協議》,《無託管協議》中需要明確說明「本基金無託管」。按照基金合同指引,無託管的基金產品,需要在基金合同內說明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糾紛解決機制。
十、銷售歸集/託管賬戶信息——備案必備文件
這對基金產品備案提出了兩個要求,一是已經開好專戶,二是募集資金已經進入專戶。在有託管或者PB綜合託管業務的情況下,需要開託管賬戶和銷售歸集兩個賬戶,如果沒有託管和外包業務,只要開一個銷售歸集賬戶即可。
十一、《投資者明細》——備案必備文件
《投資者明細》包括序號,姓名/機構名稱,證件號碼,認繳金額,實繳金額,匯總金額,備注;備注包括GP/LP,優先/劣後,是否是管理人或員工跟投。匯總金額應當與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實繳金額一致。同時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加蓋機構公章,不需要投資者再次簽字。
十二、對銷售業務的管理制度——備案必備文件
十三、對份額登記業務的管理制度——備案必備文件
以上兩項文件,可直接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內控制度文件,並要加蓋基金管理人公章。
『柒』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包含哪些內容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八)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四)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十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捌』 如何理解合格投資者,個人投資私募基金需具備的條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