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券違約有什麼規律嗎
違約有什麼規律嗎?當然有規律了,你只要違反他的規定就是違約了。
② 佳兆業事件為什麼令人唇亡齒寒
據公告與報道,佳兆業當前在深圳的所有項目都處於禁售、限制之列,等於說這家公司的深圳業務已經休克。佳兆業只是被告知,深圳當局對自己做出了這樣的行政決定,卻未獲得足夠明確的解釋、告知與行政文書。
攸克君知道這對於佳兆業意味著什麼。當佳兆業把限售待遇與自己的命運公告給投資者後,媒體記者便熱衷於開始計算佳兆業的多種死法,是的,死刑正在降臨這家總部位於深圳、以城市舊改為主要業務的上市房企,但是死刑核准書還沒有送達,或者乾脆中途丟失了,又或者,乾脆就沒有出爐。
攸克君也知道這對於其他深圳房企意味著什麼——發生於佳兆業身上的這類司法與行政怪相,也可能在某一天的傍晚降臨到你們的頭上。
有兩個基本事實讓這一切變得更加令人震驚。
第一個,發生地是在深圳。大家都公認,深圳市的創新與法制意識是領先於國內其他大中城市的,公務員的法制意識也相對其他城市更加「公務員化」。但是,就是在這樣一個城市,因偵辦案件,以「防止控股股東轉移資產」的名義,對於一個在香港上市的房企核心資產進行休克處置,而不惜把必要的行政程序、理由與合法合理性置於不顧。
在佳兆業前實際控制人郭英成去職主席、將其股份降低至單一第二股東位置之後,深圳市府仍然升級處置措施,這一動作既顯示出當事者涉及的事態在擴大,也顯示出一定程度的行政「惡意」,更顯示出當局應對此類事態的經驗與工具不足,以及手段的簡單粗暴。
第二個,佳兆業前主席郭英成究竟涉案幾許、是否涉案,並不明朗,但在媒體輿情中,大多猜測其與深圳舊改有關。舊改在中國現在及未來,都將是一個朝陽產業,但是它的復雜性、涉及面都遠遠超過傳統的房地產開發,它的核心特徵就是政府資源密集。
以佳兆業個案來推導舊改的整體風險,雖然邏輯並不嚴謹,但是它折射出的問題卻是普遍性的。
總之,引爆一個貪腐案應有程序,只有當它行走在程序的軌道上,才能確保它是定額爆炸,而不是將自己本身變成了沒有控制力的炸彈。
不久之前,攸克君寫了地產商今年最大的對手,不是同行,不是市場調控,而是喝咖啡。我們不知道,深圳相關部門發出的資產凍結令是否有有效期,是否有足夠法規依據,但是,它確實正在製造一個令人不安的先例,這個先例將對深圳市的投資環境產生難以量化的影響,我相信,在大家將談論的焦點放在佳兆業自身的後果上時,更多的企業其實在關注另一件事情。
③ 哪個機構對債券違約統計做的比較詳細
市場上大部分的關於債券違約的統計都只是簡單的做了個數據統計,沒有深層的分析其中的規律,蒙格斯智庫他們發布的那個《中國債券違約調查報告》就做的很全面。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請採納
④ 美國國債違約和不違約有什麼區別,就算不違約大家也是知道他沒有錢還的,對時間情況與什麼幫助呢
有錢還,開動印鈔機,還你一大堆紙票子。之後貶值。
⑤ 債券違約了,是否有本金也收不回的風險
債券投資最大的風險就是違約以後本金的損失,但違約以後也不一定是損失百分之百的,有時候清盤以後債券持有人並沒有損失,這個要看情況。
長期債券或長期債券發行主體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認定該債券發生違約:
1、長期債券未到期前,債券發行主體破產或被接管。
2、債券發行主體不能在此長期債券到期日後90日內全額、償還本金和利息;
3、債券發生不利於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行為,即通過重組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減免和延期。
(5)佳兆業兩筆美元債券正式違約擴展閱讀:
中國歷史上發行的國債主要品種有國庫券和國家債券,其中國庫券自1981年後基本上每年都發行。主要對企業、個人等;國家債券曾經發行包括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國家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債券、保值債券、基本建設債券。
這些債券大多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基金等定向發行,部分也對個人投資者發行。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利率基本上根據銀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個百分點。在通貨膨脹率較高時,國庫券也採用保值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違約
⑥ 誰能給我解釋下CDS信用違約保險,我看不懂!
CDS信用違約保險,即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又稱為信貸違約掉期,也叫貸款違約保險,是目前全球交易最為廣泛的場外信用衍生品。
信貸違約掉期是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類似保險合同。債權人通過這種合同將債務風險出售,合同價格就是保費。如果買入信貸違約掉期合同被投資者定價太低,當次貸違約率上升時,這種「保費」就會上漲,隨之增值。
ISDA(國際互換和衍生品協會)於1998年創立了標准化的信用違約互換合約,在此之後,CDS交易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信用違約互換的出現解決了信用風險的流動性問題,使得信用風險可以像市場風險一樣進行交易,從而轉移擔保方風險,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發行債券的難度和成本。
在信用違約互換交易中,希望規避信用風險的一方稱為信用保護購買方,向風險規避方提供信用保護的一方稱為信用保護出售方,願意承擔信用風險。違約互換購買者將定期向違約互換出售者支付一定費用(稱為信用違約互換點差),而一旦出現信用類事件(主要指債券主體無法償付),違約互換購買者將有權利將債券以面值遞送給違約互換出售者,從而有效規避信用風險。由於信用違約互換產品定義簡單、容易實現標准化,交易簡潔,自90年代以來,該金融產品在國外發達金融市場得到了迅速發展。
⑦ 佳兆業破產原因
一、破產的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保護傾向與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所以破產原因的規定對新破產法的實施效果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關於企業破產的原因,我國新舊企業破產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此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此規定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此規定適用於不但適用於企業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二、關於破產原因的分析
破產法試行對破產原因規定了三個條件:1)經營管理不善;2)造成嚴重虧損;3)不能清償至期債務。此破產原因中什麼樣的情況才算「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很難認定和操作。民訴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中關於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因嚴重虧損;2)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同樣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規定有助於改變過去實踐中一直難以認定和操作的問題。
從以上三種破產原因的不同表述來看,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學,破產申請的門檻大大降低。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去除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等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容,更加強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原因,同時考慮到其他情形,如,當債務人自身申請破產時,除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還要提供「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材料;而對於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新《破產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別嚴格,只要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客觀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相對於前兩種情形,「債務人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更易認定,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因此,從司法實踐上來講,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將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⑧ 巴菲特:美國永遠不會債務違約。因為美國自己印美元。怎麼看
美元目前在貨幣地位中有比較大的優勢,美國一旦出現債務違約無疑是擊毀了美元的信用。巴菲特指出“如果你的債券是以自己印刷的貨幣發行的,那麼,你就不會違約,當然,這貨幣本身的命運未來會如何,倒是一個大問題。美國一直都是很精明的,總是以本國貨幣發債,而這點是其他國家目前不可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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