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B. 可轉債是什麼意思
股票可轉債是什麼意思: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C. 什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機會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D. 什麼叫可轉債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債權性。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權性。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在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券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三、可轉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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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把可轉換債券當作不具有可轉換性的一種債券時的價值是該債券的A理論價值B可轉換價值C票面價值D市場價值
選D,市場價值
F. 可轉債是什麼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風險: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防略: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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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債的根本還是"債",需要還本付息;
但是這種債有個特殊性,就是債權人有權利根據債務人的股票價格的情況把債轉換為股票,相應得,債權也就轉換為股權.
當你認為該公司的業績增長會比較好而股價表示很高時,就是將"轉債"轉換為股票的時候.
轉債,全名叫做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場上只有可轉換公司債,現在台灣已經有可轉換公債。
簡單地以可轉換公司債說明,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特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來到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價以跌到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我們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
乍看之下,價外可轉債似乎對投資人不利,但別忘了它是債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領利息。即便是零息債券,也有折價補貼收益。因為可轉債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價跌到某個程度也會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債券性質對它的價值提供了保護。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灣的可轉換公債,是指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該債券向中央銀行換取國庫持有的某支國有股票。一樣,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某國有股股東。
可轉換債券,是橫跨股債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它身上還具有可轉換的選擇權,台灣的債券市場已經成功推出債權分離的分割市場。亦即持有持有一張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人,可將債券中的選擇權買權單獨拿出來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債。或出售普通公司債,保留選擇權買權。各自形成市場,可以分割,亦可合並。可以任意拆解組裝,是財務工程學成功運用到金融市場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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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因以下情況下暫停交易:
暫停原因及停牌時間
公布因發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變動 暫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內披露,則見報當天暫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見報後第一個交易日暫停交易半天。
公布進行收購、兼並或改組等活動
公布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公布發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訴訟案件
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
公布股東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關股份變動涉及
調整轉換價格的信息暫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上述的規定,當可轉換債券公司在交易日召開股東大會,從召開當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時間,這點也與A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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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作為兼具股票和債券雙重屬性的衍生品種,其條款之復雜遠遠超過了單純的股票或債券,而近期雅戈爾等轉債發行條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斷其投資價值變得更加撲朔迷離。那麼,投資者應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簡單明了而又不失准確呢?
可轉換債券條款雖多,但最影響其投資價值判斷的,無非是四條:利率條款、轉股價格、贖回條款、回售條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徵意義
與一般債券相比,可轉換債券的利率是比較低的,目前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徵意義,利率的高低對可轉換債券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從實踐上看,目前的規定是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不超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債券的年利率要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從另一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利率越高,說明其債券屬性上升而股票屬性下降,投資者從轉股獲得的收益相應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償失。總而言之,票面利率不應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轉股價格是所有條款的核心
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越高,越有利於老股東而不利於可轉債持有人;反之,轉股價格越低,越有利於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於老股東。由於可轉換債券的發行公司控制在老股東手中,所以發行人總是試圖讓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接受較高的轉股價格。
目前新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二級市場價格普遍低於面值,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陽光轉債發行以後,各家發行人及承銷商都接受了這樣的"國際化思路":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要高於二級市場價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簡單的拿來主義勢必造成嚴重的水土不服:與國際市場不同,國內市場股票的價格與流通盤的大小有相當大的關系,可轉換債券全部轉變為股票以後,必然造成流通盤的大幅度增加,進而必然拉低發行人的二級市場股票價格。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在條款設計上,與轉換前的二級市場價格掛鉤,這樣,一旦可轉換債券的轉股期開始以後,投資者就會發現,初始轉股價格原來如此高高在上。這里僅僅論及流通盤的因素,更不要說可轉換債券轉股造成收益的稀釋(在目前的A股市場,這幾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滯、對當時指數位置的判斷等等。
為了吸引投資者盡快把債券轉換為股票,應對二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波動和利潤分配等造成的股本變動,一般可轉換債券都規定了轉股價格的修正條款。為分配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現金分紅等設計的調整公式雖然復雜,但這個公式一般是嚴密而周全的,對發行人和投資者都能夠做到公平合理;關鍵在於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一般而言,由於轉股價格相對保持不變,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走高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收益,促使其積極轉股,有利於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達到最初目的,所以轉股價格一般不會向上調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級市場價格的低迷,甚至長期低於轉股價格,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就要出現虧損,不利於發行人達到轉股的目的,也不利於投資者獲取收益。所以,可轉換債券一般都規定有向下修正條款。也就是說,在股票價格低於轉股價格並且滿足一定條件時,轉股價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轉股價格對投資者有吸引力,並促使其轉股。應該說,向下修正條款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
G. 可轉換證券的作用
理論價值:公式和實際計算
轉換價值:只有當股票價格上漲至債券的轉換價值大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時,投資者才會行使轉換權。
市場價格: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平價); 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升水);當市場價格<理論價格(轉換貼水)。 可轉換證券賦予投資者以將其持有的債務或優先股按規定的價格和比例,在規定的時間內轉換成普通股的選擇權。可轉換證券有兩種價值:理論價值和轉換價值。
(1)理論價值。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是指當它作為不具有轉換選擇權的一種證券的價值。估計可轉換證券的理論價值,必須首先估計與它具有同等資信和類似投資特點的不可轉換證券的必要收益率,然後利用這個必要收益算出它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我們可以參考本章第一節中有關債券估價部分。
(2)轉換價值。如果一種可轉換證券可以立即轉讓,它可轉換的普通股票的市場價值與轉換比率的乘積便是轉換價值,即
轉換價值=普通股票市場價值×轉換比率
式中:轉換比率為債權持有人獲得的每一份債券可轉換的股票數。 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必須保持在它的理論價值和轉換價值之上。如果價格在理論價值之下,該證券價格低估,這是顯然易見的;如果可轉換證券價格在轉換價值之下,購買該證券並立即轉化為股票就有利可圖,從而使該證券價格上漲直到轉換價值之上。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點,我們引入轉換平價這個概念。
(1)轉換平價。
轉換平價是可轉換證券持有人在轉換期限內可以依據把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票的每股價格,除非發生特定情形如發售新股、配股、送股、派息、股份的折細與合並,以及公司兼並、收購等情況下,轉換價格一般不作任何調整。前文所說的轉換比率,實質上就是轉換價格的另一種表示方式。
轉換平價=可轉換證券的市場價格/轉換比率
轉換平價是一個非常有用的數字,因為一旦實際股票市場價格上升到轉換平價水平,任何進一步的股票價格上升肯定會使可轉換證券的價值增加。因此,轉換平價可視為一個盈虧平衡點。
(2)轉換升水和轉換貼水。
一般來說,投資者在購買可轉換證券時都要支付一筆轉換升水。每股的轉換升水等於轉換平價與普通股票當期市場價格(也稱為基準股價)的差額,或說是可轉換證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轉換成股票時,相對於當初認購轉換證券時的股票價格(即基準勝股價)而作出的讓步,通常被表示為當期市場價格的百分比,公式為:
轉換升水=(轉換平價一基準股價)×轉換比例
轉換升水比率=轉換升水/基準股價
而如果轉換平價小於基準股價,基準股價與轉換平價的差額就被稱為轉換貼水,公式為
轉換貼水=(基準股價一轉換平價)×轉換比例
轉換貼水比率=轉換貼水/基準股價
轉換貼水的出現與可轉換證券的溢價出售相關。
(3)轉換期限。
可轉換證券具有一定的轉換期限,它是說該證券持有人在該期限內,有權將持有的可轉換證券轉化為公司股票。轉換期限通常是從發行日之後若干年起至債務到期日止。
[例]某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年利率為10.25%,2000年12月31日到期,其轉換價格為30元,其股票基準價格為20元,該債券價格為1200元。
轉換率=1200/30=40
轉換升水=(30-20)×40=400
轉換升水比率=10/20=50%
新華網香港7月12日電(記者 林建楊)遠洋地產12日晚向港交所提交公告宣布,計劃進行國際發售可換股證券,預計將籌集資金6.5億美元。公司還將視情況選擇把集資額度調高至9億美元。
公告說,可換股證券的初步換股價預計為每股6.85港元,預計每年分派8%,每半年分派一次。遠洋地產將即日起向機構投資者推介此次發售的可換股證券。
公告還說,遠洋地產計劃利用集資所得,為新的和現有項目提供資金,包括建設成本及土地成本,另外還將為一般公司用途提供資金。
遠洋地產12日收盤報5.94港元,上漲0.34%
H. 可轉換債券它的特點是什麼及構成他的要素有那些啊
你好,可轉債具有債券性、股權性、可轉換性、期權性,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債權性。債權性是可轉債的基本屬性。
第二,股權性。可轉債轉股後,原來的債權人就轉變成了公司股東,享有紅利分配等股東權利。
第三,可轉換性。可轉債的重要意義就在於賦予債權人靈活的轉換選擇權,而且轉換與否完全由債權人自行決定,使可轉債成為一種「攻守兼備」的投資品種。
第四,期權性。可轉債是在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有條件的期權,是債權與股權互換而成的金融衍生品。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標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這里重點介紹後面四項:
第一,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是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支付價格,是可轉債看漲期權部分的「行權價」。該價格在可轉債存續期會隨著相關因素的變動而調整,當轉股價低於股票市場價時,等於低價買入股票,可轉債價格就會上漲;當轉股價高於股票市場價時,等於高價買入股票,可轉債價格就會下跌,有的甚至跌破面值100元。
第二,轉股價格修正條款。修正條款分為主動修正和被動修正。主動修正是指發行人在可轉債發行後,由於送股、配股、增發股票、合並、分立等原因導致股份數額變動,股票價格下降,發行人因此而對可轉債轉換價格所作出的必要調整,其意義在於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被動修正條款,即「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一般指如果股票價格在一定期間持續低於轉股價某一幅度,那麼上市公司有權在一定條件下下調轉股價。
第三,回售條款。回售條款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回售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投資者本金的安全性,降低了可轉債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可重點關注回售期限及回售價格
第四,贖回條款。贖回條款是指可轉債的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照約定將投資者持有的未轉股的債券贖回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發行人的利益。簡單來說,就是當股票市價遠超過約定的轉股價,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價格贖回可轉債。從投資者角度看,這一條款是可轉債價格的天花板。投資者需重視此條款的時間節點,避免因為未能按時轉換成股票而造成損失。
此外,在交易前投資者還需注意,可轉債一張面值為100元,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可轉債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可轉債時,余額不足10張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張或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與股票買賣不同,可轉債實行當日回轉交易,即T+0交易,可以當日買入、當日賣出。可轉債沒有漲跌停限制,交易費用上一般只收取交易傭金,不收印花稅。
萬一開戶
I. 什麼叫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有什麼特點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照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企業債券,又叫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債券最大的優勢就是利率比一般不可轉換債券低,發行企業籌集資金時需要的成本較低。
由於可轉換債券具有債券和股票的特性,所以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債券型
可轉換債券與其他債券一樣,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在持有的債券到期後,收取本息。
2.股權性
當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後,原來的債券持有人就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經營紅利分配,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3.可轉換性
可轉換債券最大的特點就是可轉換,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如果持有人不想轉換,可以繼續持有,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上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後可按照預定的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J. 可轉換債券與不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債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措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又被稱為固定利息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