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國債國債的利潤怎麼計算
國債,又稱國家公債,是國家以其信用為基礎,按照債的一般原則,通過向社會籌集資金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為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購買國債是對於普通市民的相對保險的一種投資方式,風險是最低的,是以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所以有金邊債券之美稱,相對而言,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安全性、融資規模可以巨大且變現靈便的信用工具。但國債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就是時間問題,國債的償還周期一般是比較長的。如果市民將大部分資金投入了國債。在償還期限未到之前,如果有急事需用錢就會遇到周轉不靈的困境。所以國債不可一次購買太多。
1、國債的發行價格
平價發行。即發行價格等於其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應依據此價格還本付息。
折價發行。即發行價格低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需按票面價格還本付息。它不同於貼現發行。
溢價發行。即發行價格高於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到期時,國家只按債券票面價格還本付息。
2、國債的發行方式
公募法。即通過在金融市場上公開招標的方式發行國債。
國債發行的公募招標方式按招標標的物分繳款期、價格和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
按確定中標規則分單一價格招標(荷蘭式)和多種價格招標(美國式)。
承受法。即由金融機構承購全部國債,然後轉向社會銷售,未能售出的部分由金融機構自身承擔。
出賣法。即政府委託推銷機構利用金融市場直接出售國債。
支付發行法。即政府對應支付現金的支出改為國債代付。
強制攤派法。即國家利用政治權力強迫國民購買國債。
B. 營改增後銀行怎樣拓寬業務渠道增加收入來源
對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以往免稅范圍縮小,買入返售業務、銀行間線下拆借業務面臨增值稅徵收,一年期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能被調出免徵范圍。銀行同業業務或將因此縮小這兩者的投資。另外,僅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利息收入被納入繳費范圍,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轉讓價差收益也將按6%徵收增值稅。
「稅率從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額是否能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佔比較高,尤其銀行的系統軟體以自主開發為主,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更多地外購而非自主開發,加強增值稅管理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提高,降低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扣除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因此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近項抵扣范圍擴大,對金融機構來講,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同產都可以分兩年按比例進行進項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然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因此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以公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凈利潤變動幅度在1%以內。」
為了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現行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僅針對增值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75%,地方25%)。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銀行自營業務或將調整債券配置方向
根據廣發證券最新報告計算,若依據四大國有銀行與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2015年年報來計算,營改增後相比於以往繳納的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繳稅額平均上升約27.5%。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與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與傭金等平均繳稅額平均上升2.8%。投資業務繳稅額平均亦將上升2.8%左右。
「營改增後,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債利息收入面臨稅率上的調整,而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以往金融債利息收入繳納了營業稅,稅收由5.5%上調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2-3個bp,較為有限。若以往這部分利息收入並未繳稅,那麼稅率從0%調整至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較高,約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及其他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這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與信用債之間的利差。興業證券預計,對於銀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營改增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也會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配置做出相應的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價差收入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提升提高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根據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即年內債券交易損失可與利得相抵,不同品種金融商品損失與利得也可相抵,影響較為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和屈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賦稅上升,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銷項端和進項端進行稅負轉嫁;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從而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應該區分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不能進項抵扣,所以稅負較難轉嫁;而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獲得進項抵扣,在原來同等收費價格下,客戶的稅費降低了,所以可以與之溝通協商,將原約定的含稅價改成不含稅價,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額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過增加對高稅率行業企業的服務,轉嫁部分高額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需要密切關注同行價格動向。」他們表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是是連同收入一起向購貨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稅就會連同增長,卻不能讓購貨方覺得價格增加得突兀而損失客源,所以應根據不同業務中買賣雙方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情況及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並建議,銀行應該進行業務拆分與業務外包,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而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仍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界看來,目前營改增全面在金融業的推進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託管業務來講,如果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納稅人應改為投資人還是銀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國盡管目前的增值稅法規對金融服務是普遍征稅,但是大多數金融企業仍有免稅服務,如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畢馬威相關報告顯示,根據相關的增值稅政策,對於無法劃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但是,采購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除外,即使這些資產僅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許多銀行的同業往來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例較大,加之同業往來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極少,採用按收入比例計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國際經驗的話,也許金融企業未來可以考慮是申請採用其他方法進行分攤進項稅額。」報告稱。
任澤平表示,鑒於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業比重較高,「營改增」後進項稅額的主要來源是水電、房屋租賃費用、軟體系統采購、機器設備和不動產的取得。
C. 國債發行中平價、折價、溢價的比較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將證券發行很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溢價發行
平價發行就是以票面面額定為發行價格
溢價發行就是以高於票面面額的價格發行
折價發行就是以低於票面面額 的價格發行
D. 營改增後,企業購買國債哪些納稅的事
(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稅率。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按公式(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
E. 計提增值稅怎麼計提 營改增後怎麼計提應收利息並核銷
5月1日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金融業大軍被囊括其中,中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對金融服務業徵收增值稅的國家。與以往5%的營業稅率相比,增值稅稅率為6%。包括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手續費傭金在內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費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轉讓等金融服務業主要收入都將適用這個稅率。雖然財政部表示,今年減稅的金額將超過5000億元,然而僅對於銀行業來講,因整體徵收稅基的范圍擴大,影響較為偏空。
對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可進項抵扣,導致貸款服務利息收入實際上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以往免稅范圍縮小,買入返售業務、銀行間線下拆借業務面臨增值稅徵收,一年期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能被調出免徵范圍。銀行同業業務或將因此縮小這兩者的投資。另外,僅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利息收入被納入繳費范圍,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等金融產品轉讓價差收益也將按6%徵收增值稅。
「稅率從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額是否能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佔比較高,尤其銀行的系統軟體以自主開發為主,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因而「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更多地外購而非自主開發,加強增值稅管理以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提高,降低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銀行貸款利息收入在繳納增值稅時可扣除90天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因此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將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近項抵扣范圍擴大,對金融機構來講,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同產都可以分兩年按比例進行進項抵扣,減少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以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然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因此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水平可能會上升。「以公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整體稅負有升有降,平均引起凈利潤變動幅度在1%以內。」
為了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現行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由原來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僅針對增值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央75%,地方25%)。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廣發證券最新報告計算,若依據四大國有銀行與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2015年年報來計算,營改增後相比於以往繳納的營業稅,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繳稅額平均上升約27.5%。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與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與傭金等平均繳稅額平均上升2.8%。投資業務繳稅額平均亦將上升2.8%左右。
「營改增後,受影響較大的是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其中的政策金融債利息收入面臨稅率上的調整,而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一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以往金融債利息收入繳納了營業稅,稅收由5.5%上調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2-3個bp,較為有限。若以往這部分利息收入並未繳稅,那麼稅率從0%調整至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較高,約在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及其他金融債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這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及國債與信用債之間的利差。興業證券預計,對於銀行持有到期配置而言,營改增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也會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配置做出相應的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價差收入均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提升提高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根據政策規定「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即年內債券交易損失可與利得相抵,不同品種金融商品損失與利得也可相抵,影響較為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就其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轉讓收益繳納增值稅,但交易對手方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額可抵扣,法規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沐華和屈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賦稅上升,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稅收籌劃進行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銷項端和進項端進行稅負轉嫁;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從而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進項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應該區分客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不能進項抵扣,所以稅負較難轉嫁;而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可以獲得進項抵扣,在原來同等收費價格下,客戶的稅費降低了,所以可以與之溝通協商,將原約定的含稅價改成不含稅價,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額抵扣的程度也就不同,可以通過增加對高稅率行業企業的服務,轉嫁部分高額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需要密切關注同行價格動向。」他們表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是是連同收入一起向購貨方收取,想增加收入,增值稅就會連同增長,卻不能讓購貨方覺得價格增加得突兀而損失客源,所以應根據不同業務中買賣雙方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情況及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嫁的可接受程度,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並建議,銀行應該進行業務拆分與業務外包,拆分出不徵收、免徵收增值稅的業務,以及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而且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營改增仍需要明確的問題
業界看來,目前營改增全面在金融業的推進仍存在一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這將直接影響到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託管業務來講,如果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納稅人應改為投資人還是銀行等。
另外,目前大多數增值稅稅制國家都存在的普遍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問題的出現是由於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以及零稅率服務,而且很難劃分各項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中國盡管目前的增值稅法規對金融服務是普遍征稅,但是大多數金融企業仍有免稅服務,如銀行間同業拆借免徵增值稅。
畢馬威相關報告顯示,根據相關的增值稅政策,對於無法劃分不可抵扣/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當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轉出。但是,采購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除外,即使這些資產僅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部抵扣。
「在另一方面,許多銀行的同業往來收入佔全部收入的比例較大,加之同業往來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極少,採用按收入比例計算抵扣的方法可能不甚公平。比照國際經驗的話,也許金融企業未來可以考慮是申請採用其他方法進行分攤進項稅額。」報告稱。
F. 國債上有一個名詞,叫什麼溢價什麼,可以應對通貨緊縮,求解
溢價債券
以高於面值發售之債券。
投資者購買債券,均預期債券所給予的回報率會高於銀行存款,因為購買公司的債券要承擔風險。由於承擔額外風險而要求的額外回報,就稱為「債券風險溢價」。債券風險溢價,大抵可分為四類,分別為:到期(maturity)溢價、不履行債務(default)溢價、流動性(liquidity)
債券風險溢價溢價及、個別事件(issue-specific)溢價。
1、到期溢價
如果兩種債券,一種年期較長而另一種年期較短,那麼當息口上升時,年期較長的債券價格跌幅會較大。同樣地,假設息口下跌,年期較長的債券價格升幅會較年期短的債券為大。因此,年期長的債券對於息口升跌較為敏感,所以風險亦較大。這種由年期長短而導致的債券風險,稱為到期風險。
2、不履行債務溢價
一間公司發行了債券,債券持有人最害怕的是公司沒有能力派發利息及在到期時公司沒法償還債券本金。而這種公司沒法還清債務的可能性,就稱為不履行債務風險。
3、流動性溢價
債券持有人用資金購買了債券,就沒法把原來的本金去消費。這樣,債券持有人的資金流動性便小了。又或者,債券的交投量很小,成交不多以至不容易套現。這種小了流動性的狀況,就稱為流動性風險。
4、個別事件溢價
因為公司債券有其它特性,例如可以換股或者提早到期(callable),從而導致產生風險,這種風險稱為個別事件風險。
概念
債券溢價是債券價格大於票面價值的差額。
債券溢價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受市場利率的影響。當債券的票面利率高於金融市場的通行利率即市場利率時,債券就會溢價。二是受債券兌付期的影響,距兌付期越近,購買債券所支付的款項就越多,溢價額就越高。
攤銷
1、受市場利率影響而產生的債券溢價
債券的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而產生的債券溢價,對債券的購買者來說,是為以後多得利息而預先付出的代價,即把按票面利率計算多得的利息先行還給發行人;對債券發行人來說,每期要按高於市場利率的票面利率支付債券利息,就需要以高於債券面值的價格出售債券,溢價是對其以後逐期多付利息預先得到的補償,是向投資者預收的一筆款項。這種情況下的溢價實質上是對票面利息的調整。在實務處理中,應將濫價額在債券的存續期內逐期攤銷,這樣,投資者每期實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應為按票面利率計算的應計利息與溢價攤銷額的差額。
實際利率法,是以實際利率乘以本期期初債券帳面價值的現值,得出各期利息。由於債券各期期初帳面價值不同,因而計算出來的各期利息也不一樣。在債券溢價的條件下,債券帳面價值逐期減少,利息也隨之逐期減少。當期入帳的利息與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的差額,即為該期應攤銷的債券濫價。這種方法計算精確,但較為復雜。
實務處理中多採用直線法。
G. 8.就發行債券的企業而言,所獲債券溢價收入實質是( )。
就發行債券的企業而言,所獲債券溢價收入實質是企業以後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
債券的發行價格與債券的面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理論上,債券發行價格是債券的面值和要支付的年利息按發行當時的市場利率折現所得到的現值。
由此可見,票面利率和市場利率的關系影響到債券的發行價格。當債券票面利率等於市場利率時,債券發行價格等於面值;當債券票面利率低於市場利率時,企業仍以面值發行就不能吸引投資者,故一般要折價發行;反之,當債券票面利率高於市場利率時,企業仍以面值發行就會增加發行成本,故一般要溢價發行。
(7)營改增國債溢價收入擴展閱讀
債券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故公司債券的資本成本要低於普通股。
(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
債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費用,債券持有人除獲取利息外,不能參與公司凈利潤的分配,因而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在息稅前利潤增加的情況下會使股東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債券籌資的范圍廣、金額大
債券籌資的對象十分廣泛,它既可以向各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籌資,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單位、個人籌資,因此籌資比較容易並可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