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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滄編制國債可行性報告

發布時間:2021-08-09 19:24:23

⑴ 申報國債項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資料

第三條 凡申請國債資金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即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任何縣區、部門單位及項目法人不得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階段獲得批准之前,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除項目建設規模較大或國家有專門要求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不再申報項目建議書。
第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項目咨詢或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和准確性要求。項目可研報告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論證後,方可批復。
第五條 實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就資本金的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及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認繳進度等作詳細說明,同時須在上報的可研報告中附有各出資方出資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有價資產作價出資的,還應附有資產評估證明等相關資料。
第六條 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批准後的可研報告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如果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比項目可研報告估算投資超出10%,則必須重新編制並報批項目可研報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超概算時,必須經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予以審批。
第七條 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除報國家發改委和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項目外,國債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審批,對項目招標方案和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在批復項目可研報告時一並審批。
第八條 國債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除報省發展計劃委審批的之外,小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經市發展計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後,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會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⑵ 急求一份項目經濟可行性報告 !!!!

沿淮各市經貿委: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辦法(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以下簡稱國債項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實施情況,規范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保障工程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淮河流域工業廢水治理國債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經委負責組織。

二、驗收依據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是: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的工程設計、變更設計文件(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內容等若有調整,按照批准後的調整文件執行);經備案的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及合同文本;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文件;國家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三、驗收條件、內容和程序

第四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 工程已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建設,通過交工驗收;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二)需進行專項驗收的項目(如環保、消防、勞動安全等),經有關部門專項驗收合格;

(三)工程經試運行滿足設計要求;

(四)工程竣工決算編制完成並已經通過審計;

(五)參建單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

(六)竣工文件已編制完成;

(七)經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八)項目技術資料按照要求歸檔,能夠滿足生產使用和維修的需要。

第五條 驗收內容:

(一)建設內容完成情況;

(二)投資完成情況;

(三)工程質量及技術設備運轉情況; 項目工藝水平、處理效果及處理能力情況(水及水污染物循環利用率等主要指標達到設計文件的規定)。

第六條 業主單位應在項目竣工投產後試運行3個月,運行期滿後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經市經委簽署意見後轉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竣工驗收專家組到項目現場進行驗收。

第七條 驗收專家組負責審查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聽取並審議項目法人、招標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聽取並審議工程質量檢測報告、工程運行監測報告和審計意見,審閱工程檔案資料,審議工程決算報告,實地查驗建築及公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質量和使用情況,並對投資、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質量、運行效果和投資效益等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驗收意見書報省經委。

省經貿委根據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書做出驗收批復,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四、罰 則

第八條 項目竣工之後,凡不按照要求報請驗收的企業,視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工程、技術質量問題和工程運行後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屬重大技術質量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驗收中發現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投資嚴重偏離批復概算而未報告的、改變國債專項資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問題,給予處罰,國債資金予以追繳。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林業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准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能運用先進的理論和技術,獨立解決生產或科研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益;發表、出版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學術、技術報告;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較熟練地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遊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省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本專業的各級技術標准,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定4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四)市(廳)級以上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及技改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廳)級以上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廳)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開發林業及相關專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業技術服務、科技管理、技術培訓、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幹。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准)。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准生產、使用,並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准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准2項以上,並經有關部門批准頒布實施。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林木蓄積年增長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八)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重要貢獻。
(九)主持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省級標准。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省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十二)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的林業綜合服務工作和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辦好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業務培訓與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後,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地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經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已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為適應公路建設和發展需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要求,在總結《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物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路建設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務是:在對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及路網狀況,充分地調查研究評價預測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實施可能性,提出綜合性的研究論證報告.
第二條公
建設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大中型,高等級公路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含國邊防公路)均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項目可適當簡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路網規劃和公路建設五年計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級單位的委託書)為依據.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依據,歷史背景;建設地區綜合運輸網的交通運輸現關和建設項目在交通運輸網中的地們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術狀況及適應程度;論述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經濟物征、研究建設項目與經濟發展的內在聯系,預測交通量,運輸量的發展水平;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震,氣候,水文等自然特徵;築路材料來源及運輸條件:論證不同建設方案的路線起訖點和主要控制點、建設規模,標准,提出推薦意見;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測算主要工程數量,征地拆遷數量,估算投資,提出資金籌措方式;提出勘測設計,施工計劃安排;確定運輸成本及有關經濟參數,進行經濟評價,敏感性分析,收費公路,橋梁、隧道尚需做財佃分析;評價推薦方案,提出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詳細要求見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條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重點闡明建設項目的必要性,通過踏勘和調查研究,提出建設項目的規模,技術標准,進行簡要的經濟效益分析,審批後作為編制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應通過必要的測量(高等級公路必須做),地質勘探(大橋,隧道及不良地質地段等)、在認真調查研究,佔有必要資料的基礎上,對不同建設方案從經濟上,技術上進行綜合證、提出推薦建設方案,審批後作為編制設計計劃任務書的依據.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上下浮動10%以內.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須由獲行相應等級的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大中型項目,高等級公路及技術復雜的獨立大橋,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項目,原則上應由持甲級證書的單位承擔.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下達的任務,組織有經驗的核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擬訂工作大綱和工作計劃,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塗的調查,論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就後,經編制單位行政領導,總工程師,項目負責人簽字後送交委託單位三十份,由建設單位報送主管部門審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要簽定合同、明確任務,工作深度,完成時間,雙方責任以及有關問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會給可行性研究費用.建設單位委託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務時,應向被委託單位提供經上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規定和交通部頒布的技術標准,規范等.有關經濟評價和交通量預測,應分別按《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和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辦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須加以詳細說明.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應按國家計委的規定辦理.一般應先由主審單位組織預審,認為報告內容齊全,研究成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時,才能提交正式審查,否則應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後再行報審.
凡需由國家計委或交通部進行審查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生行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現行報審.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幅面心寸採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單獨裝訂.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封面採用墨綠色.
第十條引進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執行中如與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由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二年頒發的《公路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試行辦法(草案)》即行廢止.
本辦法中的高等級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及專供汽車行駛的二級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預測試行辦法
4.公路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辦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⑶ 國債期貨交易的恢復國債期貨市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必要性 l、國債期貨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利率風險,為我國國民經濟體系提供利率風險防範機制和工具。隨著市場化改革和放鬆金融管制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來中央銀行加快了推動利率市場化的步伐,利率風險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市場主體對於利率風險管理及其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而國債期貨正是利率風險管理地有效工具。
2、國債期貨交易能提升國債市場功能,促進國債市場發展,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首先,國債期貨交易能顯著地提高國債市場的流動性和透明度。流動性不足是困擾國債市場地深層次原因之一,嚴重製約了國債市場功能的發揮。其次,國債期貨交易有助於培育機構投資者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這是因為:(1)培育機構投資者需要豐富的投資品種和相應的風險管理機製作為市場依據,恢復國債期貨交易可以為機構投資者增加新的投資品種,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降低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有利於組合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2)恢復國債期貨交易有利於減少市場操縱行為,形成比較公平的市場環境,真正體現「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原則。
3、開展國債期貨交易能為我國利率市場化的最終實現創造條件。從上講,國債期貨交易要以利率市場化作為前提條件,但另一方面利率市場化又需要國債回購、期貨和期權市場作為配套的市場機制。由於國債利率是利率市場化的排頭兵,更需要國債期貨市場的起步和發展作為呼應。
4、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是完善期貨市場,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和參與國際金融競爭的現實需要。發展金融衍生產品有助於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而恢復國債期貨交易可以作為我國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切人點。由於20世紀90年代初國債期貨交易試點積累了開展國債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也培養了一批專業人才,另外國債期貨與其他金融衍生品種相比風險較小,因此,可以把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作為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切人點。
(二)可行性 我國環境相對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時已經有了顯著變化,無論是在利率市場化還是在現貨市場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發展,也為當前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交易准備了條件。
1、利率市場化取得階段性進展,為國債期貨的恢復提供了現實依據。國債期貨是利率期貨的主要品種之一,利率的市場化和資金的流動性是國債期貨產生的重要條件。隨著我國市場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對利率的管制己越來越松,利率市場化必將成為必然趨勢。如我國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已經放開,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控制已經取消,國債回購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回購利率成為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利率形式。1996年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啟動,2000年實現外幣利率的市場化,其後又推出了利率市場化的三年步驟。這表明我國為適應新的形勢和經濟發展需要,開始朝利率市場化的方向大步邁進。由此可見,利率市場化和國債期貨的推出是相互作用,相互的,利率市場化為國債期貨的恢復提供了必要條件,國債期貨的恢復又為利率市場化提供了配套的保障機制。
2、快速發展的現貨市場為恢復和發展國債期貨市場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首先,在國債的發行規模上,1997——2001年的國債發行量分別為2449.39億元、 3808.67億元、4014.5億元、4880億元和5004億元自1998年以來無記名式國債的發行完全停止,憑證式國債的發行比例相對下降,而可上市流通的記帳式國債的發行比例則大幅上升,市場流動性大幅提高。其次,國債期限結構更加完善。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1985年至1993年之間,是清一色的 2到5年期中期債券,1994年開始出現了近20%的1年期和少於1年期的債券,同時也有小部分超過6年期的債券,不過沒有出現10年以上的長期債券,1997年發行的國債中10年期債券約佔5.5%,而2002年以來國債包括了l、2、3、7、10、15和目前期限最長的30年期國債,在長短期限配搭上較以前分布更為「均勻」,使我國國債市場的收益率曲線更為完整,也為國債期貨提供了依據。
3、商品期貨交易的開展為我國推出金融衍生產品特別是恢復國債期貨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國債期貨作為金融期貨的一種與商品期貨交易具有很多共同點,如其價格載體都是現貨,其交易機制都是依賴於投資者對未來現貨市場價格的預期等,因而在恢復國債期貨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商品期貨交易一些成功的經驗,並有目的的避免一些在商品期貨交易中發生而且有可能在國債期貨交易中發生的。同樣商品期貨交易市場的規范和發展在交易場所、交易規則設計、交易監管等方面為國債期貨交易市場的重新建立提供了許多可供借鑒的經驗。

⑷ 在秦漢新城辦個建築垃圾填埋廠,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根據投資項目,如縣城垃圾綜合處理廠,成立法人公司;

2、以新成立的垃圾綜合處理廠公司名義向投資垃圾總處理項目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門報送投資垃圾綜合處理項目申請文件。得到當地政府批復後,即可邀請當地土地局、建設局、環保局協同選址,垃圾綜合處理廠廠址要求距村莊距離一公里左右,盡量遠離村莊,如果離村莊近,那麼選在村莊人群密集點下風向;

3、找生產垃圾分選發酵制肥成套設備的公司技術人員確定垃圾綜合處理廠工藝方案,確定BT,BOT運營模式,工藝布局合理,充分考慮到政府要求和企業自身盈利模式,並做垃圾處理廠工程項目建議書;

4、新成立垃圾處理廠公司與當地政府簽定《城市生活垃圾特許經營協議書》;

5、委託設計院做《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得到各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

6、委託當地有資質的環評部門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並得到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

7、垃圾綜合處理廠《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出來後,還需要得到當地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即可申請本省、本市項目補助和國家國債資金;

8、《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等工作做好後,要得到當地政府同意建設批復、土地部門《土地選址意見書》後,即可開工建設,邊建設邊辦其它手續。

9、 垃圾綜合處理廠投資方式:

①申請發改委資金,地方政府自行投資,委託經營(一般不超過八年);

②BOT投資方式建設,即企業投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包括土地無償劃撥,協助建設期申請省、市項目補助和國家國債資金。一般企業經營25--30年,而後無償移交地方政府。

③BOO投資方式建設,即企業投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協助建設期申請省、市項目補助和國家國債資金。土地由企業自行購買,產權永遠歸企業所有。

10、 建垃圾綜合處理廠當地政府支持:

①建設部規定垃圾處理項目可以有25—30年的特許經營權,企業可壟斷經營25—30年;

②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項目用地,若企業自行購買項目用地,可享受公益事業優惠用地政策。

③當地政府每噸給予55元—140元的垃圾處理費用補償。

④利用垃圾中可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如有機肥料、塑料等產品的銷售減免稅收。

⑤水、電消耗按成本價計算。

⑥在建設期政府提供國債資金支持和環保專項資金支持。

⑦鼓勵銀行資金支持和參與。

⑧投產後,可申請科技創新資金和環保項目以獎代補資金。

(4)臨滄編制國債可行性報告擴展閱讀

「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1、為提高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切實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我國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現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組織編制了《「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2、《規劃》主要闡明「十二五」時期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明確政府工作重點。

3、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9號)的重要支撐,是指導各地加快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和安排投資的重要依據。

4、規劃范圍包括全國所有設市城市、縣城(港澳台地區除外),並通過以城帶鄉、設施共享等多種方式服務於常住人口3萬人以上的建制鎮。

5、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是城鎮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近年來,我國城鎮生活垃圾收運網路日趨完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數量和能力快速增長,城鎮環境總體上有了較大改善。

6、截至2010年底,全國設市城市和縣城生活垃圾年清運量2.21億噸,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63.5%,其中設市城市77.9%,縣城27.4%。

⑸ 國債回購.企業債券回購的證券代碼.簡稱是如何編制的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證券簡稱編制管理辦法(修訂稿)》規定:
1.國債回購證券代碼的首四位代碼為1318,末二位代碼按順序編制,如「131800」為國債3天回購的證券代碼。國債回購證券簡稱首二位字元為「R」,第三位字元為「—」,第四至六位字元為回購期限,末二位字元為空格字元,如:「R-300」為國債3天回購的證券簡稱
2.企業債券回購證券代碼的首四位代碼為1319,末二位代碼按順序編制,如,「131900」為企業債3天回購的證券代碼。企業債券回購證券簡稱首四位字元為字母「RC」,第五位字元為「—」,第六至八位字元為回購期,如:「RC-003」為企業債3天回購的證券簡稱

⑹ 國債資金林如何驗收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指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項目是指使用中央財政預算內國債資金和地方國債轉貸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國債項目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各級政府對國債項目實行統一領導,成立國債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並建立國債項目管理協調會議制度,根據國債項目資金使用、工程質量、項目進展等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計劃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項目審批許可權,對基本建設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初步設計審批、投資計劃下達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管。以及重大項目的中後期評價。

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債資金實行「三專一封閉」管理,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投資計劃,負責國債資金撥付與監督,並指導財政財務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國債項目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按照計劃部門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實施方案組織初步設計,負責項目實施及本行業國債項目管理與監督。

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質量、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資產保值增值等全過程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債項目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同級計劃、財政、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國債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實際、開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不得簡化項目建設程序。

西部開發優惠政策有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五條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和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方案。招標方案應當對以擬招標范圍(全部招標或部分招標)、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以及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作出說明;經營性項目還須落實項目資本金,並就資本金籌措情況(包括出資方、出資方式、資本金來源及數額、資本金認繳進度等內容)作出說明,並附出資方承諾文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還須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資料。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內容,達到規定工作深度,並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分析和論證。前期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經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的項目,不得審批。各級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依據法律法規設定許可權,對項目建設單位擬訂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意見。

第七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經審批單位核准。項目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改變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招標范圍、方式、組織形式等,事先須向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第八條 除軍事工程等特殊情況外,均應要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成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合同簽定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一)、(二)、(三)款標准,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特殊情況,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且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進行邀請招標,但邀請招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組織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規范合同。合同應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置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條 負責項目工程質量的地區行政領導、行業主管部門領導、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各自職責對經手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應按照批准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資料,由建設項目法人及時編制竣工決算,並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各級財政部門應強化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查批復,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竣工決算未經審計部門審計,不得作為竣工驗收和移交依據。初步驗收合格的,由自治區計劃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中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有關的報批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及監理日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制度,認真落實國債專項資金「三專一封閉」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國債專項資金用戶」,單獨建帳,單獨核算。撥款和收款過程中,應分清資金來源、款項性質,作到專人、專戶、專帳、封閉運行,確保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范的基本建設財務項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七條 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有各盟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設制度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資金撥付、配套資金落實、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財務管理等方面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財政、審計、檢察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計劃部門停止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停止撥付建設資金,直至停止項目建設;資金已撥付完畢的項目或項目已建成的,計劃部門可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地區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直至停止其它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建立國債資金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每月10日前將國債項目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逐級報自治區計劃部門。自治區直屬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盟市、旗縣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報所屬地區計劃部門,逐級匯總後報自治區計劃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通報批評,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望採納

⑺ 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文件

國家電網公司文件
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家電網公司系統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國家電網公司根據近年來農網建設與改造的實際情況,對原國家電力公司制定的有關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進行了修訂。5月19日,國家電網公司以國家電網農〔2003〕157號文發出通知,印發了修訂後的《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電網(含縣城電網,以下簡稱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順利進行,達到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的目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的農網建設與改造。

第三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為工程項目法人,負責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按照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情的原則安排。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必須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統一規劃,納入電力發展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六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指導規劃編制與計劃立項審查、協調平衡和監督實施。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結合農網發展總體規劃,認真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七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實行逐級上報、分級審核、分級管理。

第八條 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要編制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縣為單位制定規劃,編制項目計劃。

第九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確需調整時,應按原申報渠道履行審批程序,經批准後生效。

第十條 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報表統計制度,跟蹤農網項目的執行情況並按規定時間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並負責還本付息。

第十二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建立嚴格的農網建設資金管理制度,並認真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國債資金項目,要實行農網改造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根據工程計劃和工程進度編制資金配置計劃,保證資金及時准確撥付。

第十五條 加強工程審計監督,定期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嚴禁截留、滯留和挪用工程資金。

第十六條 對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的項目,要停工整頓,暫停撥付工程款;對連續出現嚴重質量事故的項目單位,要核減下年度投資,並暫停上報新項目。

第十七條 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與審計。加強概預算管理,嚴格審查工程概預算、竣工決算。嚴防出現高估冒算,套領資金問題,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組織保證體系,明確工作責任制,制定科學合理的工程實施方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開工報告、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遵循先規劃、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不得擅自簡化建設程序,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十九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嚴格按照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技術原則,制定各電壓等級農網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設計方案,統一標准,縮短設計周期。根據技術標准和要求,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農網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單項工程的設計單位直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

第二十一條 農網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的設計可由縣級電力公司負責,設計責任人應從事電力工作滿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項目法人要建立農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庫;對已批準的工程項目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和項目開工、竣工時間表。

第二十三條 國家電網公司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工程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認真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全權負責工程的組織、管理與實施。不斷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指導各項目實施單位做好工程實施計劃,並按投資計劃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安排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對於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施工,要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要公開招標選擇,工程建設必須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全過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的施工管理辦法,由項目法人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但必須要建立切實可行的質量監督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低壓電網的施工質量。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要符合資質條件,配備足夠、合格的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好「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辦」職責(即:控制進度、質量、資金、安全,做好信息資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組織協調工程實施),監理工作要針對農網改造工程的特點編制監理大綱,監理人員要做好監理記錄,特別是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和關鍵階段,必要時要進行旁站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嚴格規范的合同管理。要參照電力工程合同範本簽訂設計、施工、監理和采購等合同,明確質量要求和履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加強資質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建設要求相對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具備足夠的技術管理能力和裝備水平;嚴禁無證和越級承攬工程,嚴禁轉包和二次分包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五章 招投標的管理

第三十條 招投標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各單位要成立農網改造工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遵照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實行招投標。招投標工作要嚴格執行工作程序,對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實行全過程監督;加強對招標人員的管理,建立招標工作專家庫,實行推薦、評標和定標「三分離」,保證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業保護和地方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在農網改造工程管理方面,嚴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單位,指定設備材料生產單位,指定設備材料價格。

第三十二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制定和規范農網建設與改造設備和物質采購的管理辦法,農網建設與改造的設備招投標工作,在網省公司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下,實行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國債項目的農網改造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招標采購價格是設備和材料的最終購買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加價。

第三十四條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設備和材料要公開招標采購,其他產品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為縮短招投標周期,保證工程進度,農網工程一般設備和材料可以採用分級管理的辦法。

第三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根據工程建設計劃,及時組織設備招投標工作,不應因設備招投標不及時影響工程進度。

第三十六條 加強農網工程招投標工作中的廉政建設,加強監管和執法監察。

第六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網改造工程的質量管理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參建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要嚴格執行《農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導則》和《縣城電網建設與改造技術導則》,不斷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八條 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本單位的工程質量履行相應的責任,要實行技術負責人和領導簽字制度。如出現質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行質量事故責任追溯制度。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代表、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領導和技術負責人要按各自的職責對其經手工程的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質量報告制度和質量舉報制度。要建立質量報告制度,質量報告要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工程質量負責人和監理負責人要對報告內容簽字負責。要建立質量舉報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對重大質量事故,要及時上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建立和完善農網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對於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鍾常鳴。

第四十二條 嚴格執行《農網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和《農網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及相關規定,特別是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與管理,及時糾正施工人員的習慣性違章行為,杜絕發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員群傷事故。

第四十三條 要根據各類項目施工的不同特點,監督參建單位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 要明確參建單位的安全職責,對施工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發生事故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戶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條 對居民用戶出資進行戶表以下改造的費用,要按照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嚴禁借農網改造工程違反規定向農民超標准、超范圍收費,向農民收費要規范,開具收據,不得採取停電方式向農民催收戶表以下出資費用。

第四十六條 戶表以下工程要納入農網改造工程統一安排。

第四十七條 盡可能利用用戶原有合格設備、材料,不搞不切實際的高標准,不能強迫農民更換合格的電能表、漏電保護器等設施,或統一更換指定廠家的電能表和設備材料。縣城電網改造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十八條 供電企業在為農民代購電能表、漏電保護器、進戶線等設備材料時,要按規定進行招標采購或比價采購,嚴禁中間環節加價。

第九章 拆舊物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省要對農網改造工程中的拆舊物資管理制定統一辦法,明確各級項目建設單位對拆舊物資的回收、保管、處置方式與許可權。

第五十條 農網改造中的拆舊物資,凡質量合格的,應全部用於農網改造。對不能使用的拆舊物資,凡屬電力企業資產的,應及時做固定資產清理報廢處理;凡屬集體資產的,應登記造冊,殘余價值回收的資金要用於農網改造。

第十章 竣工驗收

第五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及時對已竣工的工程進行驗收,具體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執行。對工程驗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組織,嚴格程序,嚴格標准,確保工程驗收質量。

第五十二條 認真做好工程決算。按照工程項目種類不同分別編制工程決算,做到「嚴、細、實」,決算不能超概算,對於個別特殊情況,超概項目要認真核實工程量和取費標准;要制定對工程決算的審查、審批原則和制度,提倡採用計算機管理,規范工程概(預)算和工程決算編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五十三條 加強新增資產管理,工程竣工後要及時建立工程檔案,完善檔案材料,為資產移交提供依據。工程驗收後要對新增資產並資建賬,加強對電網改造工程新增資產的管理和電網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審計和執法監察

第五十四條 加強審計監督,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和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審計的規定和辦法,嚴格執行原《國家電力公司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審計辦法》;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嚴把開工審計、過程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關。重點審計執行「四制」情況,建設程序、規模及內容,執行國家法規和資金使用情況等,建立相應的年度審計制度。

第五十五條 各級紀檢和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腐敗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貪污受賄和截留、擠占、挪用和剋扣建設資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及經濟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要聯合組織執法監察活動,要制訂計劃定期檢查。

第五十七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要積極配合重大項目稽察,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網、省(市、區)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六十條本 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負責解釋。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組織機構、職責劃分、驗收期限、驗收申報材料、驗收條件、驗收依據、驗收內容、考核辦法、驗收程序、有關問題的處理、附則共十二章內容。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各項目法人對農網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單項工程的驗收,以及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工作。

《辦法》指出,農網改造工程實行分級、分批驗收。國家電網公司負責檢查監督各項目法人對農網改造單項工程的驗收工作和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工作,同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各省(市、區)農網改造工程的驗收工作。

各項目法人負責單項工程的驗收和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預驗收,並配合各省(市、區)計委(計經委)做好竣工縣整體工程的驗收工作。

省級驗收組負責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驗收;市級驗收組負責35千伏工程驗收,並報請省級驗收組抽查;縣級驗收組負責10千伏及以下工程驗收,並報請省、市級驗收組抽查;市級驗收組抽查面不能低於30%,省級驗收組抽查面不能低於10%,且抽查面不能重復。

單項工程申請驗收具備的條件是:

1.單項工程按照項目批復計劃和設計要求全部完成,並投入運行;

2.形成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縣整體工程申請預驗收具備的條件是:

1.農網改造全部單項工程要按計劃完成,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准;

2.完成所有單項工程的總體驗收報告和必備資料。

單項工程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項工程的全部設計文件;

2.單項工程的建設管理情況報告;

3.單項工程的財務分析報告。

竣工縣整體工程預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法人對全縣農網改造單項工程的驗收報告;

2.全縣農網改造工程財務分析報告;

3.全縣農網改造工程的現場檢查報告;

4.全縣農網改造工程的審計報告;

5.全縣農網改造工程效果分析報告。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管理機構、責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與例行工作、臨時工安全管理、事故調查處理、考核與獎懲、附則共九章四十一條。

《辦法》說,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實行分級管理。國家電網公司為全系統施工安全歸口管理單位,各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工作范圍內的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並負責指導各級建設項目委託管理單位〔地(市)、縣(市)供電企業〕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實行建設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安全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的原則。

《辦法》指出,所有建設與改造工程必須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須在開工前向全體施工人員交代清楚,否則不得開工。重要的臨時設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多工種交叉作業、重大起重運輸作業、在運行區域內的帶電作業等工程,都必須在施工前編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實專責人負責,並經單位領導及有關部門批准後嚴格執行。執行過程中應有專人把好安全關。技術人員在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時,必須明確指出該項工程的主要危險點,並有針對性地採取防護措施。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施工現場安全措施》 (以下簡稱《措施》)提出,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參加農網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現場施工安全管理網路,制定安全管理辦法,指定安全總負責人;各作業組均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並經工程業主單位確認,簽訂相應的安全施工協議。

2.施工單位安排工作應全面考慮人員特點,並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訓,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3.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根據本措施和具體施工內容,制定和採取可靠的現場安全措施,並向全體施工人員宣讀和講解,在確認施工人員理解後,方可開工。

4.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有權拒絕執行違反安全規程的任務;發生爭議時應由上一級安監部門裁決。

《措施》提出施工現場「十不準」:

1.不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2.不準無工作票進行停電工作。

3.不準在大霧、雷雨和5級以上大風時登桿。

4.不準在沒有確認停電的情況下接近電力設備。

5.不準使用未經檢測或已過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的方法撤線。

7.不準在高空作業中上下拋擲物品、工具。

8.不準在帶電設備周圍使用皮捲尺、鋼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

9.不準以約時方式進行停電、送電工作。

10.不準野蠻裝卸電桿和其它電力器材。

《國家電網公司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檔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檔案管理的職責與分工、竣工檔案的編制要求、竣工檔案驗收與核查、附則共六章十八條。

《辦法》指出,農網建設與改造檔案內容,指凡是列入農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的所有項目,從前期項目提出,到建成投產全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項目的提出、調研、可研、評估、決策、批復、勘測、設計、招投標、物資供應、施工、安裝、監理、調試、生產准備、試生產、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圖紙、圖表、會計核算材料、聲像及電子文件等各種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載體。要求各種文件、資料原件齊全。農網建設與改造單位工程檔案工作要做到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凡是農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物資供應等單位或部門,要明確檔案資料的收集范圍和管理職責,做好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移交、歸檔和保管利用工作。確保工程檔案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系統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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