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區別
只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的回購也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指依託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央登記公司)的;
經過近幾年的迅速發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已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主體部分;
記賬式國債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債券都在該市場發行並上市交易。
銀行間回購:
銀行間回購主要是針對債券市場而言,中國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中國的一個重要的場外交易市場;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及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有銀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正回購方(賣出回購方、資金融入方)在將債券出質給逆回購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購方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回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回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在實際操作中,銀行間市場的回購交易也和現券一樣採取自主詢價的方式,資金拆出方和借入方自行尋找對手方,約定回購要素;
其中,質押式回購利率系統可根據市場大量出資機構的意向報價自動計算出每個時點的加權利率,作為回購利率的基準。而買斷式回購的一切要素均可由雙方自行商定。
2. 債券回購和同業拆借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
債券回購:就是以債券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資金,規定時間後,再把抵押出去的債券購回,同時支付利息。
同業拆借:就是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是商業銀行),相互之間短期拆借資金,可以理解為,A銀行今天現金不夠用,向B銀行借入現金;當然要支付利息。
參考資料: 玉米地的老伯伯原創,拷貝請註明出處
3. 回購市場與同業拆借市場的區別
回購市場——指通過回購協議進行短期資金融通交易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亦稱「同業拆放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短期、臨時性頭寸調劑的市場。
同業拆借市場最早出現於美國,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實施。按照美國1913年通過的「聯邦儲備法」的規定,加入聯邦儲備銀行的會員銀行,必須按存款數額的一定比率向聯邦儲備銀行繳納法定存款准備金。而由於清算業務活動和日常收付數額的變化,總會出現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多餘,有的銀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情況。存款准備金多餘的銀行需要把多餘部分運用,以獲得利息收入,而存款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又必須設法借入資金以彌補准備金缺口,否則就會因延繳或少繳准備金而受到央行的經濟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存款准備金多餘和不足的銀行,在客觀上需要互相調劑。於是,1921 年在美國紐約形成了以調劑聯邦儲備銀行會員銀行的准備金頭寸為內容的聯邦基金市場
在經歷了20世紀3Q年代的第一次資本主義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普遍強化了中央銀行的作用,相繼引入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為控制商業銀行信用規模的手段,與此相適應,同業拆借市場也得到了較快發展。在經歷了長時間的運行與發展過程之後,當今西方國家的同業拆借市場,較之形成之時,無論在交易內容開放程度方面,還是在融資規模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拆借交易不僅僅發生在銀行之間,還擴展到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從拆借目的看,已不僅僅限於補足存款准備和軋平票據交換頭寸,金融機構如在經營過程中出現暫時的、臨時性的資金短缺,也可進行拆借。更重要的是同業拆借已成為銀行實施資產負債管理的有效工具。由於同業拆借的期限較短,風險較小,許多銀行都把短期閑置資金投放於該市場,以利於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保持資產的流動性。特別是那些市場份額有限,承受經營風險能力脆弱的中小銀行,更是把同業拆借市場作為短期資金經常性運用的場所,力圖通過這種作法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利息收入。
我國的同業拆借始於1984年。193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統一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銀行間的資金餘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縱向調劑,而不能自由地橫向融通。1984年10月,我國針對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二級銀行體制已經形成的新的金融組織格局,對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也實行了重大改革,推出了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允許各專業銀行互相拆借資金。新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實施後不久,各專業銀行之間,同一專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之間即開辦了同業拆借業務。不過,由於當時實行嚴厲的緊縮性貨幣政策,同業拆借並沒有真正廣泛地開展起來。1986年1 月,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在廣州召開金融體制改革工作會議,會上正式提出開放和發展同業拆借市場。同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也對專業銀行之間的資金拆借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後,同業拆借在全國各地迅速開展起來。1986年5月,武漢市率先建立了只有城市信用社參加的資金拆借小市場,武漢市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人民銀行的拆借市場隨之相繼建立。不久,上海、沈陽、南昌、開封等大中城市都形成了輻射本地區或本經濟區的同業拆借市場。到 1987年6月底,除西藏外,全國各省、市、自治區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拆借市場,初步形成了一個以大中城市為依託的,多層次的,縱橫交錯的同業拆借網路。
1988年9月,面對社會總供求關系嚴重失調,儲蓄存款嚴重滑坡,物價漲幅過猛的嚴峻的宏觀經濟和金融形勢,國家實行了嚴厲的「雙緊」政策,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規模大幅度下降,某些地區的拆借市場甚至關門歇業。到1992年,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趨於好轉,全國各地掀起一輪新的投資熱潮。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活動也隨之活躍起來,交易數額節節攀升。1993年7月,針對拆借市場違章拆借行為頻生,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情況,國家開始對拆借市場進行清理,要求各地抓緊收回違章拆借資金,於是,市場交易數額再度萎縮。1995年,為了鞏固整頓同業拆借市場的成果,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了對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要求跨地區、跨系統的同業拆借必須經過人民銀行融資中心辦理,不允許非金融機構和個人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從而使同業拆借市場得到了進一步規范和發展。1995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在1996年4月1日前撤銷其所辦的拆借市場。這一措施為建立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96年1月3日,經過中國人民銀行長時間的籌備,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正式建立。
4. 逆回購和同業拆借是什麼關系 知乎
逆回購是央行拿錢出來,同業拆借是相互借錢,兩者不是一個級別,也不是相同性質。
5. 回購交易與同業拆借相比有何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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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拆借一般指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大額拆借。
回購交易的范圍更廣,可以不限制在金融機構之間,企業和個人都可作為參與方。回購交易的期限可以自主確定,可長可短,一般一年左右較為常見。回購交易的金額也是雙方協商確定的。另外,回購交易的資產包范圍也很靈活,可以包括一些比較難以變現的資產。
6. 銀行間回購市場利率和同業拆借利率的關系是什麼 是誰影響了誰 謝謝!
債券回購:是以債券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資金,規定時間後,再把抵押出去的債券購回,同時支付利息(理解為一種有擔保的資金融通)。以銀行間市場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回購交易利率為基礎,同時借鑒國際經驗編制而成基準性利率指標,回購定盤利率可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債券回購利率是根據銀行間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4個月回購交易在每個交易日固定交易時間產生的全部成交利率的中位數計算得出。銀行間7天期回購協議通常是銀行間回購市場交投最為活躍的合約。銀行間回購定盤利率每天上午十一時起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外發布,對於一段時間內沒有交易和當日出現利率調整等重大事件的情況需要做出異常情況處理。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是商業銀行)進行的短期(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一年)資金融通的行為,是一種信用拆借行為。法律限制在「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於中央銀行有存款;②單利、無擔保、批發利率;③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 ④目的主要是解決銀行臨時資金周轉的,主要用於維持資金正常運轉、調節餘缺。
同業拆借利率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1] 。目前,對社會公布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
Shibor報價銀行團現由18家商業銀行組成。報價銀行是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或外匯市場做市商,在中國貨幣市場上人民幣交易相對活躍、信息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依據《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實施准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范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Shibor的報價計算和信息發布。每個交易日根據各報價行的報價,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後,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並於11:30對外發布。
區別:
1、不同主體。同業拆借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債券回購由執有國債的金融機構與執有多餘資金的金融機構組成。
2、不同信用。同業拆借是一種金融信用行為,有一定風險;債券回購是一種國債質押,沒有風險。
3、不同利率。債券回購與同業拆借這種無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購返售有約定的標的作為資產,因此一般情況下,利率相對低一點。實際意義:金融機構當配置的債券(用以回購)不足以覆蓋資金缺口的時候,一般會用信用拆借作為輔助融入工具。而且從機構內部資金分配角度出發,可能回購借不到的錢,信用拆借反而能借到。
4、不同期限。同業拆借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是一天至一年;債券回購是一種短期行為。
5、不同作用。同業拆借利率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反映貨幣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短期資金供求關系。當同業拆借利率持續上升時,反映資金需求大於供給,預示市場流動性可能下降,當同業拆借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
7. 銀行業務中的同業拆放,同業借款和存放同業有什麼區別
一、三者的風險不同:
1、同業拆放的風險:同業拆放的大於同業借款和存放同業,同業通常需事先對拆入銀行進行授信,或以票據進行質押(如逆回購)。
2、同業借款的風險:同業借款的風險介於同業拆放和存放同業之間。
3、存放同業的風險:較小,而存放同業則不需要進行質押。
二、三者的概述不同:
1、同業拆放的概述:同業拆放是國內銀行向國內外銀行同業拆借的各種貨幣資金。
2、同業借款的概述:同業借款是外資金融機構籌集人民幣資金的一項常用金融工具。
3、存放同業的概述:存放同業是指商業銀行存放在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三者的期限不同:
1、同業拆放的期限: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2、同業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
3、存放同業的期限:4個月至3年(含3年)之間。
8. 同業存放和同業拆借的區別有哪些
同業存放與同業拆放的區別:
區別1:風險不同,拆放同業通常需事先對拆入銀行進行授信,或以票據進行質押(如逆回購),而存放同業則不需要。
區別2:憑證不同,拆放同業需事先簽訂拆借合同,作為雙方的債權債務憑證,而存放同業是在資金到達存放行時由存放行出具存款證實書或320報文等作為憑據。
區別3:程序不同,存放同業需事先在存放行開立同業存款帳戶,而拆放同業不需要開立帳戶。
區別4:期限不同,根據人行的規定,目前人民幣拆借的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而同業存放的存期可以在1年以上。
區別5:利率不同,拆借利率通常要略高於存放同業利率。
區別6:金額不同,目前中資商業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得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而存放同業則無金額限制。
區別7:會計信貸管理方面:拆借有專門的「拆放銀行業」科目,以及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科目,而存放同業用的就是普通的「存放同業款項」科目以及「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科目等;信貸方面,在損失專項准備的提取、信貸資產五級分類、非信貸資產五級分類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區別8:運作目的不同,存放同業一般是清算目的,拆放同業一般盈利目的。
9. 回購協議市場與同業拆借市場有什麼區別
債券回購:是以債券為抵押品向他人借入短期資金,規定時間後,再把抵押出去的債券購回,同時支付利息(理解為一種有擔保的資金融通)。以銀行間市場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回購交易利率為基礎,同時借鑒國際經驗編制而成基準性利率指標,回購定盤利率可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債券回購利率是根據銀行間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4個月回購交易在每個交易日固定交易時間產生的全部成交利率的中位數計算得出。銀行間7天期回購協議通常是銀行間回購市場交投最為活躍的合約。銀行間回購定盤利率每天上午十一時起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對外發布,對於一段時間內沒有交易和當日出現利率調整等重大事件的情況需要做出異常情況處理。為銀行間市場開展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短期利率期貨等利率衍生品提供重要的參考。
同業拆借:是金融機構之間(通常是商業銀行)進行的短期(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一年)資金融通的行為,是一種信用拆借行為。法律限制在「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①同業拆借雙方必須於中央銀行有存款;②單利、無擔保、批發利率;③期限短(最短只有半天); ④目的主要是解決銀行臨時資金周轉的,主要用於維持資金正常運轉、調節餘缺。
同業拆借利率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1] 。目前,對社會公布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
Shibor報價銀行團現由18家商業銀行組成。報價銀行是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或外匯市場做市商,在中國貨幣市場上人民幣交易相對活躍、信息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依據《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實施准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范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Shibor的報價計算和信息發布。每個交易日根據各報價行的報價,剔除最高、最低各4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後,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並於11:30對外發布。
區別:
1、不同主體。同業拆借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法人授權的金融分支機構;債券回購由執有國債的金融機構與執有多餘資金的金融機構組成。
2、不同信用。同業拆借是一種金融信用行為,有一定風險;債券回購是一種國債質押,沒有風險。
3、不同利率。債券回購與同業拆借這種無抵押的信用方式相比,回購返售有約定的標的作為資產,因此一般情況下,利率相對低一點。實際意義:金融機構當配置的債券(用以回購)不足以覆蓋資金缺口的時候,一般會用信用拆借作為輔助融入工具。而且從機構內部資金分配角度出發,可能回購借不到的錢,信用拆借反而能借到。
4、不同期限。同業拆借期限比較長,從數天到一年不等是一天至一年;債券回購是一種短期行為。
5、不同作用。同業拆借利率是貨幣市場的核心利率,也是整個金融市場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它能夠及時、靈敏、准確地反映貨幣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短期資金供求關系。當同業拆借利率持續上升時,反映資金需求大於供給,預示市場流動性可能下降,當同業拆借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