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1)非上市公司能否發行債券條件擴展閱讀: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❷ 上市公司及非上公司發行公司債及企業債在要求上有什麼區別謝謝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證監會批准 一般都是發公司債 要由保薦人保薦 非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要經過國家發改委批准 都是發企業債 因為目前公司債試點只限於上市公司 所以非上市公司不能發公司債 企業債不用保薦人 但也需要證券公司承銷 還有很多方面的區別
具體可以看《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關於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❸ 債券發行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❹ 上市或非上市股份公司均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新的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實施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可以發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分大公募和小公募,大公募即合格個人投資者可以參與的債券,大公募公司債要求發行主體評級AAA及以上,同時滿足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發行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小公募只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投資,要求評級AA以上,及證券法要求的其他規定;公募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在交易所集合競價系統上市交易,並進行質押式融資。私募發行,是指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可以不評級,只能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在合格投資者見轉讓,不能做質押式融資。
❺ 是否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發行公司債 查看一個公司是否發過債,能證明什麼
非上市公司也可以發行債券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企業特別規定)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如果一個公司發行過債券,至少說明曾經該公司達到過以上條件,公司的經營情況、盈利能力、信用評級都是不錯的,至於具體的要看你想做什麼用了
❻ 發行債券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債券發行條件是指債券發行者在以債券形式籌集資金時所必須考慮的有關因素。其限制條件主要是指:
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❼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❽ 簡述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
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8)非上市公司能否發行債券條件擴展閱讀:
債權發行意義:
未來應提高非國有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債比重。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要求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擴大債券發行,逐步實現債券市場互通互融」。
擴大債券發行對我國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和降低金融體系的脆弱性是有重要意義的。擴大債券發行的同時,債券市場需要更加透明而且具備好的流動性,為更多參與主體進入債券市場創造條件。
2013年,中國債券市場由多部門監管,市場不統一的格局阻礙了金融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基本功能的實現。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是大勢所趨。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會使得債券市場能夠充分反映資金市場的信息,資金的價格會通過交易價格實時反映出來。
面對一個分割的債券市場和混亂的利率期限結構,企業沒有辦法像面對統一的市場那樣去獲取融資成本的准確信息。低水平的債券市場無法與銀行進行充分競爭,這會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難以下降。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並且快速發展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壓力,促使商業銀行提高其評估風險和定價的能力,對企業的信用進行更為精準的分析,提高其對不同企業的服務能力,並且有助於提升其國際競爭能力。
另外,擴大債券發行需要我國評級機構的進一步發展,債券產品的豐富更需要評級機構履行其職責,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真正有區分度、有足夠信息含量的研究報告和級別評價。
❾ 公司與非公司企業發行債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原《公司法》的規定,可以發行公司債的主體有以下三類: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的限制,允許符合發行條件的各類公司平等地利用債券市場籌集資金,並取消了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的限制。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也由審批制改為核准制。由於債券是證券的一種類型,所以《公司法》未對發行債券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指出公司發行債券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 《證券法》第l6條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申請發行債券需要遵循以下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須用於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凈資產達到規定的要求; (3)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現金流量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6)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 (7)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企業債券重點支持行業、最低資產規模以及發債規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