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求(可贖回債券)
由於債券的理論價值是用現金流貼現法計算的,所謂的現金流貼現法就是用債券未來各期的現金流價值除以(1加上利率之和)後的時間次冪後求總和或債券未來各期現金流價值乘以會計或精算上所說的現值系數後求總和,所謂的計劃應付的現值實際上就是這個債券的理論價值,對於這種計算方法實際上就是債券價值與利率成反比關系的。當應付現值高於贖回價格時,說明發行人將債券贖回然後加上重新再發行債券的成本後存在一定的收益空間時,就會讓發行人行使用贖回價格贖回債券。
② 可贖回債券提前贖回的影響
1債券的提前贖回條款往往是對發行人設置一種有利條款;
2在債券的存續期內,如果觸發了贖回條款,那麼債券人投資者將面減少以後利息收入次數,提前回收本金,發行人處於主動有利的地位,投資者面對較大的風險;
3當未來利率降低的時候,債券的發行人可以回收原來的高利率債券,然後再重新發行新的利率比較低的債券,降低了發行人的利息支出;
4由於投資者將承擔較大的風險,那麼該類債券的收益率一般不會很低;5在投資者被迫拿回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投資者將面臨再次重新選擇和發現投資機會的問題,並且還存在再投資的風險
③ 為什麼說可贖回條款: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不利
A向B借錢,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A、B雙方根據合同約定A在未來的某個價格,強制贖回多少債券。
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即市場價格比票面價值高時,債務人如果認為用較低的價格贖回並且按照較高的市場價格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
④ 不可贖回債券和可贖回債券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就是贖回和不可贖回。可贖回急用錢時可以兌現,不可贖回只能等到期。
⑤ 不可贖回債券和可贖回債券的區別
債券贖回,是指發行人贖回。贖回,是從別人那裡買回來。
債券賣出,是指持有人賣出。賣出,是賣給下一個投資者。
⑥ 什麼是債券贖回保護期
雖然財政部不再發行可贖回債券,但是一些公司債券在發行時仍有可贖回條款,允許發行者在到期日之前以特定的價格回購債券。典型的可贖回債券有一個贖回保護期,在這段時間內債券不可贖回。此類債券被稱為延期可贖回債券。
⑦ 債券合同中有哪些是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它們對發行債券的公司有什麼好處
保護債務人利益的主要就是提前贖回條款,對發行債券的公司好處在於可以提前贖回債券降低融資成本。例如在債券發行後,市場利率持續下降,導致發行債券的公司提前贖回債券後再重新發行債券的融資成本會比不提前贖回債券的融資成本要低,但一般來說這種明顯對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有利的條款較少出現在普通債權性的債券中出現,最主要出現在可轉換債券中,一般觸發提前贖回條款後,這可以使債權人加快將債權變換成股權,否則會被低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的價格被發行者強制贖回債券。
如果是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很多時候在債權人需要用到的時候就會發現這些條款的保護性是很有限的,甚至近乎脆弱。如債務人以存貨、固定資產之類作為抵押擔保的,當公司財務出現問題時,債權人很可能會發現由於債務人所經營的行業處於低迷時期,導致相關的抵押擔保資產存在減值問題,也就是說其抵押的資產未必能有效完全保護其債權償付。實際上很多時候看上去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在遇到問題時是很脆弱無力的,只不過就是債務人為了發行需要增加債券的信用資質的砝碼而已。
⑧ 什麼是可贖回債券
可贖回債券亦稱「可買回債券」,是指發行人有權在特定的時間按照某個價格強制從債券持有人手中將其贖回的債券,可視為是債券與看漲期權的結合體。
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債務人如果認為將債券贖回並且按照較低的利率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
(8)可贖回債券保護債權人擴展閱讀:
動機
1、發行人提前贖回債券通常是由於利率下調,新的低利率環境使得公司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所以發行人傾向於贖回老的債券,再以新利率為基準發行新的債券以減少利息支出。
2、通常可贖回債券是在預期未來利率有可能下調的情況下發行,一般其利息率會高於不可贖回債券以補償持有人承擔的提前贖回風險,但不管怎樣,多數投資者都不大接受可贖回債券,除非有誘人的補償條款。
⑨ 可轉債會有以下哪些條款
1、下調轉股價條款
可轉債發行後,若股價長期維持低迷,可轉債持有人沒有轉股的動力,可轉債表現出較強的債性。如果這種情況長期維持下去,就是可轉債到期,投資者收回本金附帶較少的利息。上市公司獲得可轉債存續期的低成本融資。上
2、回售保護條款
下調轉股價條款,是發行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如果發行人也不缺錢,就是想到期還本付息,獲得資本成本僅為1%的融資;或者上市公司遲遲不下調轉股價,以等待股價反彈,促使投資者轉股,以減少原股東分被攤薄的比例。
3、強制贖回條款
強制贖回條款的設置是為了保護債務人,當正股價格大幅高於轉股價時,可轉債價格持續走高,可轉債持有人處於下有保底的安全性的考慮,遲遲不轉股,仍然持有可轉債。這樣發行人在到期時仍然承擔贖回可轉債的義務,為了保護債權人,可轉債的發行中設置了強制贖回條款。
(9)可贖回債券保護債權人擴展閱讀:
注意風險:
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⑩ 為什麼可贖回條款對債務人有利,對債權人不利
A向B借錢,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A、B雙方根據合同約定A在未來的某個價格,強制贖回多少債券。
在市場利率跌至比可贖回債券的票面利率低得多的時候,即市場價格比票面價值高時,債務人如果認為用較低的價格贖回並且按照較高的市場價格重新發行債券,比按現有的債券票面利率繼續支付利息要合算,就會將其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