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1)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責任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㈡ 我一直很困惑,銀行代銷私募算不算違規
銀行代銷私募算不算違規要看什麼情況,銀監會印發《關於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明確了銀行不得代銷無照私募基金產品。
兩類機構發行的產品將被禁止代銷:第一類是無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等「三會」發放牌照的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地方交易場所等;第二類是屬於「三會」監管但不持有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不過,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㈢ 代理銷售理財私募基金無法兌付代理機構承擔什麼責任
代理機構如果不存在誤導銷售等自身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問題出在產品方,銷售方無責任。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㈣ 私募基金延遲對付,銷售經理承擔什麼責任
代理機構如果不存在誤導銷售等自身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問題出在產品方,銷售方無責任。
㈤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㈥ 招商證券代銷私募基金准入條件
您好,網路律臨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回答】
招商證券代銷私募基金准入條件【提問】
一、私募基金募集主體需要滿足的私募基金代銷資格。
私募基金的銷售主體有著十分嚴格的限制,當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的私募管理人;另一類則是需要在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同時也是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因此對於能夠從事私募基金代銷的主題而言,它們必須符合第二類主體資格,才能從事私募基金銷售的相關工作。【回答】
二、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明確私募基金的100萬門檻限制。
即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不得借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的標准,也不得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任何產品。【回答】
三、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在私募基金產品推介過程中必須禁止使用如下幾類媒介
第一類是所有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等;第二類是所有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第三類是互聯網媒介,包括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第四類是公共傳播媒體,包括海報、戶外廣告;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回答】
四、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在私募基金產品推介過程中明確禁止的幾類行為
第一類是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推介;第二類是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第三類是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等;第四類是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等。【回答】
五、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規范代銷責任歸屬。
所有代銷主體必須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同時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私募管理人還需與所有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機構簽署基金銷售協議等,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回答】
六、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遵從基金管理人建立的開戶制度。
即基金管理人會與監督機構聯名凱里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同時還會簽署監督協議等。【回答】
七、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必須遵從投資者回訪確認制度。
即基金管理人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後,需要安排本機構的推介業務人員進行錄音電話、電郵等形式的回訪,同時在回訪過程中必須遵從可觀原則,不得誘導投資者等。只有經過回訪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才能簽署基金合同。【回答】
八、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要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嚴格限制,只有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回答】
九、所有符合私募基金代銷資格的主體需要建立投資冷靜期制度,建立投資者資料保管制度,明確投資者標准等。【回答】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所有資格的機構才能算得上真正具備私募基金代銷資格,才能合法、正規的參與私募基金銷售行列。【回答】
這些我都知道,我就是問招商證券代銷私募基金有什麼與其它券商不一樣的准入條件,比如說規模要達到多少【提問】
如果是他要在招商證券買,那最低起投金額都是看基金的,一般是100萬【回答】
招商證券只是代銷抽成,比如有些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最低起投可能是200萬【回答】
如果他是基金公司,產品要放在招商證券賣,讓公司渠道部人去和招商證券談,可能招商證券要對基金業績什麼做考察,然後費率也是自己去談,大公司一般便宜【回答】
因為招商證券也要對自己推出來的產品把關【回答】
㈦ 私募基金違約銷售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㈧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由銀行代銷嗎
私募基金可以通過銀行銷售,但是前提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資金託管、交收、交易制度,同時最好有優秀的歷史業績。因為目前基金業協會開始要求私募備案所以,最好要有備案資格。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向特定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並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投資者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股權投資的活動。按投資策略不同,可以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
㈨ 私募基金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
2.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
3.違反《辦法》第十五條,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4.違反《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違反《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
6.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7.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有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禁止行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風險
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而言,最應該警惕的私募基金風險可以分為六大類: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風險,由於私募基金沒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風險,凡是涉及投資運作及管理的過程,例如投資方案、資金轉移及項目跟蹤管理等過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資者抗風險能力較低。很多投資者之所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後也對應著高風險,很多投資者並沒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所以投資需重點關注此類私募基金風險。
第三基金管理人導致的私募基金風險。由於缺乏嚴格的行業准入標准,基金經理門內的管理能力、行業地位及市場認同度等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同樣的市場環境,一部分基金經理能夠憑借精準的投資為投資者帶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經理則可能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第四較高的道德風險。基金項目一般是以合夥形式成立的,但受到專業、地理及時間等因素的限制,投資者並不能有效的對項目進行監督與管理,所以道德風險也是投資者經常會遇到的私募基金風險。
第五項目融資缺乏專業度。項目融資一般需要很高的實務經驗及專業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經理或管理團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的監控、管理項目融資。
第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風險。部分私募基金會通過故意誇大收益、隱瞞項目等來吸引投資者參與投資,而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眾存款。
雖然投資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風險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認購門檻高達百萬,對許多投資者來講並不是一筆小數目,所以一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風險出現的因素投資者都必須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要負法律責任嗎
我國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其任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都受我國各類法律的約束。一旦投資私募基金遭遇虧損,經過查實,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造成的,那麼其內部管理人員必然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只是受其運營管理水平限制而導致虧損的,則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相關風險由投資人承擔。
㈩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