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債利息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稅收入嗎我查資料都說不是的,但是題目
國債利息收入屬於免稅收入。
這道題問的是不征稅收入。
⑵ 請問國債投資利息是不是固定收益嗎
國債利息是政府發行國債的籌資成本,同時又是認購者的投資報酬。國債投資利息是固定收益。
它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一般利息
一般利息是一種固定利息,指在發行國債時就明確規定了的利息。計算方法包括單利和復利。假如P表示本金額,i表示國債的利率,I表示利息,s表示本利和或償還額,n表示償還期間,則:
按單利法計算的利息額I=P·i·n;
償債額S=P(1十i·n);
按復利計算的償債額S=P(1 + i)n ;
利息額I=S—P=P·[(1 + i)]n -1]
由於復利法實行「利滾利」,即對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也要計息,因此,在同等利率條件下,其計算出來的利息要比單利法計算出來的利息大。
(二)保值利息
保值利息一般是一種浮動利息,指在通貨膨脹情況下,為提高投資者認購國債的興趣,實行債券利息隨通貨膨脹指標上下浮動並保值的一種付息方式。通貨膨脹已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並難以醫治的「病症」。持續的通貨膨脹必然會不斷降低資本的投資價值。投資者在通脹條件下,必然會要求國債投資能夠補償其通脹風險損失。在此情況下,政府發行的國債利息就由兩部分組成:
國債利息=票面純利息十通貨膨脹補償
即:國債利息=計息年數X(票面利率十平均通貨膨脹率)
(三)貼息或貼水
貼息或貼水指國債以低於面值金額的價格發行,到期按票面金額償還,而票面金額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即為利息。1996年我國第l、3、4、5號國債都是首次採取國際上通行的貼息方式發行的國債-以第3期國庫券為例,每100元面值招標價為97.38元,發行價為97.48元,對普通投資者來說,3月15日投資9了.48元,6月15日就可得到100元,即利息為2.52元(100—97.48);而對政府來說,其採用招標法發行國債籌資97.38元,三個月後卻要償還100元,利息償付額為2,62元(100—97.38)。貼息或貼水國債多適用於短期國債,也是荷蘭式價格招標發行方式較適宜的券種。
(四)剪息或附息
剪息或附息的付息方式指政府在國債未到期前每年(或每半年)支付利息的一種方式。剪息方式有利於使國債付息均勻化,減輕還本付息高峰期的財政壓力。此外,由於其每年付息一次,降低了國債投資的風險,從而有利於吸引更多的潛在投資者。
⑶ 個人國債利息收入屬於什麼收入
個人國債利息收入屬於 B
國債利息收入同時也是免稅收入 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⑷ 國債利息收入為什麼計入收入總額
計入收入總額是正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在收入總額的基礎上做納稅調整,國債利息收入在這一步再調減,所以國債利息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是要計入收入總額的
⑸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什麼科目
國債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國債利息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實際收到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收利息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免企業所得稅;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⑹ 什麼是國債利息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對於企業經營國債的所得,即在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稅,後者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免稅的國債利息收入的注意事項:
企業持有的除國務院財政以外部門發行的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如企業持有的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持有的各種企業債券利息收入不免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債券利息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二級市場上轉讓國債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業代銷國債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均不屬於國債利息收入,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⑺ 國債利息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還是其他業務收入
國債利息收入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會計分錄為:
一、購買時
借: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銀行存款
二、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三、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債權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
對於一般工商企業來說,購買國債屬於「長期債權投資-債卷投資」,所以利息收入屬於「投資收益」,既不是主營業務收入,也不是營業外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
拓展資料
國債利息收入的相關規定
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是一項已執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國務院令第95 號)第十二條規定,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對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也是一項通行的做法,這主要是由於國債的利息完全是由國家財政資金支付的,如果對其征稅,一方面相當於對國家財政支付的利息通過徵收所得稅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將減少國債購買者最終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而且企業購買國債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時基本上沒有對應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也不違背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因此,本法保留了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雖規定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但並不意味著與國債有關的收入都可以免稅,對於國債持有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收入,還是應當作為轉讓財產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⑻ 計算會計利潤時,國債利息收入要算在收入里嗎
樓主:我覺的你可能混淆了一個概念,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收入總額概念: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而應納稅所得額的概念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國債利息收入即為不征稅收入,當然要減除了。
因此:
計算收入總額時先加進去(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免稅收入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