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出資人和基金發起人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基金出資人可以有很多人,基金發起人就不能多了,好像壹基金的發起人是李連傑。因為成立一個基金的注冊資金是RMB1000萬。
㈡ 什麼是基金發起人它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 。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 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 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 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①基 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 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 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 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③ 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 求的有關文件。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 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 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 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 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 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 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完)
㈢ 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和託管人之間是什麼關系
簡單說,基金管理人就是我們常指的基金公司,他們發行基金,募集資金,然後具體管理資金的投資運作。為了防止基金公司濫用基金的資金,也是為了保障基民的利益,就要銀行作為資金的保管人,即託管人,託管人負責資金的具體劃撥,監督管理人在運營資金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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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基金發起人的職責
基金發起人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㈤ 發行人與發起人的異同
①主要聯系在於:有限責任公司在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既是發起人,又是准發行人。
②主要區別在於:
1.發起人是從設立股份公司角度而言;發行人是從發行證券角度而言。按照語法分析, 「發起」的賓語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賓語是公司證券。所以,發起人是發起股份公司的人,發行人是發行公司證券的人。
2.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行人只能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3.一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對於一家公司的證券發行來說,發行人或准發行人只有一人。
4.發起設立中有發起人,沒有發行人;募集設立中,有發起人,又有準發行人。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證券時是發行人,但不存在發起問題,也不叫發起人。
6.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准發行人也認購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並不認購股份。
《公司法》中「發起人」概念是指依法籌辦並認購全部或部分股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中,都有發起人。
發起設立本身不是發行行為,發起設立中的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募集設立中發起人是否發行人,《公司法》和《證券法》沒有直接規定。某有限責任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該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起人,同時也是准發行人,即具有以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發行股票的特徵。但其他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證券法》中「發行人」概念指發行證券的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法》中除了使用「發行人」概念,也使用「發起人」概念。
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不是發起人。
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發起人之一。 可見,發起人和發行人兩個概念有聯系,又有區別。
㈥ 基金公司發起人和基金發起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公司的發起人是成立基金公司時的發起人,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之一。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可以發起設立基金公司,但商業銀行不能經營基金業務,所以不能發起基金,否則也就沒有必要去成立基金公司了。
㈦ 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申請人有什麼區別,可以是同一人嗎,基金申請人有什麼要求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基金申請人是申請基金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滿足基金設定的申請要求。
㈧ 基金發起人,管理人,託管人都負責什麼
發起人和管理人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我國
也有發起人和管理人不同的情況,因為募集基金並不一定由自己管理,可以交給別的機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