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追償權和追索權的區別是什麼
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替債務人還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追索權是指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
即追償權和追索權的區別:權利主體不一樣,前者保證人,後者票據持有人(債權人);適用范圍不一樣,前者債務擔保,後者票據流通
追償權,從在字面看就知道是追究補償的權利啊。還有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系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㈡ 追索什麼意思
追索[ zhuī suǒ ]意思:追逼索取。
一、追索基本釋義:
追逼索取。
二、追索引證解釋:
猶追尋。
劉澍德 《歸家》三:「她一手拿著筆,一手支著下頦,從生活思想里,追索寫出這些話語的根源。」
三、追索用法示例:
1、通過各種實踐和追索尋求論證,解縛脫盡身心全部負擔、疑問和追溯。在人世留下微小線索,只為證明自己存在。
2、他卻不想再去追索,這一生至此空缺,卻也至此完美,在她將手交給他的那一刻,他明白,從此她允許他和她相守。
(2)債券追索權和追償權擴展閱讀
追索近義詞:追尋、催討
一、追尋
【詞語】:追尋
【拼音】:zhuī xún
【釋義】:追隨;跟隨;追求;跟蹤尋找。
示例:
1、母親是一艘大船,載著我們駛向大海,去追尋生命的奧秘,去探索世界的神奇。
2、當我真心在追尋著我的夢想時,每一天都是繽紛的,因為我知道每一個小時都是在實現夢想的一部分。
二、催討
【詞語】:催討
【拼音】:cuī tǎo
【釋義】:催人歸還或交付。
示例:
1、向獨立零售商供貨時,可要求銷售代表催討拖欠的貨款。
2、若想與人結怨,只須先借錢給他,然後再向他催討。
㈢ 追索權和代位求償權一樣嗎
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貨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也叫票據上的第二次權利。作為一種債權,票據權利由兩個請求權組成,當第一次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可行使第二次請求權以資補救。這種制度體現樂票據法側重保護權利人以促進票據流通的宗旨。
代位求償是民事法律關繫上的概念,指債權人對於其債務人到期債務,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債務人又對另一人的到期債務享受債權時,則原債權人有權代替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
(1)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㈣ 商業匯票貼現銀行附有追索權與不附追索權到底是什麼意思與區別
追索權是票據法賦予的債權請求權,是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未獲付款,到期前未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採取保全權利行為之後,能夠請求前手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金額以及相關損失的票據權利,是法律上為補充付款請求權而設定的第二次請求權。
在票據貼現業務中,企業為融通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 在匯票到期時,銀行作為持票人向出票人的付款行發起委託收款以獲得匯票票面約定的金額,這個時候行使的是付款請求權,但是如果銀行未獲付款,可以行使追索權,向匯票的前手(包括貼現企業以及前面一系列轉讓方等票據債務人)進行追討,要求支付匯票款項,也就是第二次的請求權。在銀行與貼現企業簽訂貼現業務申請協議中,暢會有追索條款,以保護銀行的權益。
帶追索權指的是票據遇到不能承兌時,票據的持有人可以該票據轉讓人要求票據權利。即對於帶追索權的票據轉讓,一般不確認票據的義務轉移,即賬面上確認其他應付款。
不帶追索權指的是票據遇到不能承兌時,票據的持有人礌可以該票據轉讓人要求票據權利。對於不帶追索權的票據轉讓,一般應確認票據義務的轉移,即賬面上注銷該應收票據。
追索權,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子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局限性的一種制度。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
㈤ 連續背書的匯票如何行使追索權
三、匯票的背書行為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區或其他目的其粘單上所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權利的一種方式,企法律特徵在於:權利轉移效力,即背書成立後,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和背書全權等由背書人轉移給被背書人;權利擔保效力,即背書後背書人對其後手在票據上的權利的實現負擔保責任;權利證明效力,即持票人所持匯票的背書,只要具有連續性法律就推定其為正當的票據權利人。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這樣,匯票的權利得以連續向後手轉讓,其一次取得匯票的所有人的權利收到法律保護,匯票義務人的義務則必須予以履行。在本案中,在繼浙江丙公司之後,江蘇丁公司、上海戊貿易公司和上海XX區自來水公司亦依次通過背書轉讓方式取得了該商業匯票。因此,各方作為匯票前手的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在上海XX自來水公司要求承兌未能實現權利的情況下,向其前手行使了追償權,其前手負有依法履行其償付匯票款項的義務。由於背書的連續性其匯票追償權利的行使直至浙江丙公司向其前手請求追償為止。因此兩公司依法享有票據權利。 四、票據責任如何承擔 甲公司系匯票的出票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在完成票據行為後,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乙公司系匯票的背書人,在以背書方式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因此,在丙公司依法履行其償付款項的義務後,其有權向其前手的乙公司行使追償權,而乙公司也負有向丙公司支付款項的義務。由於甲公司系匯票的出票人其因歸隊乙公司的償付款項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保證權利人票據權利和促進票據流通的目的。12
㈥ 追索權是什麼意思
追索權(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未獲付款,到期前未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以及相關損失的票據權利,是法律上為補充付款請求權而設定的第二次請求權。
拓展資料
依追索權發生的不同情況,分為期前追索權、期後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上所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因發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顯著減少的情況,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
期後追索權:是指在票據到期時,持票人因不獲付款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
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義務,向追索人償還追索金額後,得向其前手追索義務人進行追索的權利。
㈦ 對同一個人提起合同糾紛和追償權嗎
共同債務人的追償權是固有的,每個債務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任何一個人承擔了超過自己的份額的債務,都有權向其他共同債務人追償。對內的份額,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該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按實際獲利比例或出資比例來確定,如果獲利比例也無法確定,則推定為平均份額。
另外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對其中某個債務人的債權,則其他共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所放棄的債權范圍內免除責任。
㈧ 帶追索權和不帶追索權票據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帶追索權指的是票據遇到不能承兌時,票據的持有人可以該票據轉讓人要求票據權利。即對於帶追索權票據轉讓,一般不確認票據的義務轉移,即賬面上確認其他應付款。
不帶追索權指的是票據遇到不能承兌時,票據的持有人不可以該票據轉讓人要求票據權利。對於不帶追索權的票據轉讓,一般應確認票據義務轉移,即賬面上注銷該應收票據。
3、權利作用不同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是否有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帶追索權的有,不帶追索權的則沒有。
4、承擔風險方不同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只提供其他服務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權保理,若有提供賣方預付款服務,在應收賬款到期45天後,任何情況下,保理公司均有權向賣方進行追索。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無追索權保理時,發生買方信用風險,從應收賬款到期90天起,若發生非商業糾紛賣方信用風險,由保理公司向賣方履行擔保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