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⑵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內容
私募(PE)第一法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草案)》(下稱《辦法》)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辦法》明確了對PE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辦法》的出台為私募(PE)提供了運作的基本藍圖。 從業界整體反應來看,這次的《辦法》基本順應了民意,得到了業界的支持。 「從PE不吸收公眾存款且總體規模很小的行業特點看,不應該監管。但中國畢竟有著自己的國情,適度監管有助於行業的發展,比如國家管理部門對合格管理者和機構投資者有統一規定,會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有助於這個新興行業發展。」一位業界人士這樣表態。 在我國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中,重點監管的對象往往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而對於民間的投資行為,如果不觸及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監管機構一般不會予以干涉。隨著私募股權基金日漸流行以及影響力的日益擴大,有關部門不得不把對民間資本的宏觀控制權囊入手中。 私募股權基金對市場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許振宏律師談到:「大型基金對中小基金的行為起到引導和暗示的作用,其投資方向足以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資金流向;此外,大量國外熱錢通過私募股權基金湧入中國,並且已經造成了房價畸高和通貨膨脹的惡果,如不對基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調控,任其自由發展,必將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轉。」 早在幾年之前,國務院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業司、財政部綜合司、證監會機構部等是個部門組成的十部委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和制定創業投資行業的相關問題,但「政出多門」導致出台的政策多是自相矛盾。同時PE的監管主體分散,各監管機構之間未能就行業標准和范圍達成一致,經常出現過度監管和監管真空的情況。許振宏律師指出,《辦法》定格「適度監管」的主調,體現了統一監管、分層監管、自律監管的原則,這無疑有助於資本市場運作在保持自由行和靈活的同時,轉入更為安全、系統、與其他市場有效協調的發展軌道中去。 PE不能放在溫室里養,要在市場中參與競爭,參與優勝劣汰,才能實現資金運作水平、風險防範能力的全面提升。宏觀調控需要一張一弛,解鈴還需系鈴人,PE監管需回歸市場,這才是長久之計。 (一)本規定所指股權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在監管機構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中外合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並且滿足以下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出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且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1億元。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夥人)人數應不多於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於200人。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管理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一)市各有關部門對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
(二)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四)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可作為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法定住所(經營場所)辦理注冊登記。 (一)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四)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五)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注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注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其中,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一)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三)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多方推動
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無論美元PE還是人民幣PE均面臨巨大的阻礙挑戰。
「可以說所有的投資人都沒有遇到過如此嚴峻的局面。」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表示。
邵秉仁在此前一次發言中談到,經濟低谷的時期也許正是推動政策發展的好時機。
而此次《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的出台或正是這一推動的結果。
在法規上,目前的狀況是,美元PE基金想對國內企業進行投資異常困難。
2005年底,十部委曾頒布的「75號文」封堵了企業海外紅籌上市的通道,之前這些美元PE基金的通常做法是「兩頭在外」,即企業在開曼等地區設立一個殼公司,然後殼公司通過出資將中國境內的企業股權買下,PE基金入股這家殼公司,最後通過這個殼在境外上市;而現在這條路因為無法實現殼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股權宣告終止。
「75號文」出台的背景是,監管部門在考察了巴西等國家後,認為國內相關優質公司都到海外上市,會造成優質企業的流失,國民無法分享到相關的增長。
而出台的規定導致了許多美元基金無法按原有的路徑操作項目,隨後一些美元PE基金開始嘗試將美元轉換成人民幣到境內設立合資公司,然後准備在A股上市退出,這一條在實際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據金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衛峰介紹,這樣的情況持續了一年多後,在今年9月份前後,外管局又下發了一個新的文件,按照這個文件,上述美元換成人民幣到境內組成合資公司的一個簡便模式沒有辦法做。「雖然理論上並未完全將路徑堵死,而且從長遠來說,會對行業有一定規范的作用。」
但實際上,據本報了解,在天津注冊的一家外資基金已經在申報清盤材料,「他們不準備做了,因為目前做起來非常困難,原來做的項目沒法繼續了,後續的美元也進不來」,一位熟悉情況的當地金融業人士透露。
而即使在A股退出,對於基金管理機構來說,也面臨著收益匯到境外要被征稅等許多問題。
於是,一些原本操作美元基金的知名管理機構如鼎暉、弘毅投資便開始募集人民幣基金。經過約一年的接觸,社保最後對兩家各投了20億元。而據本報了解,社保要對商業化的PE進行投資,有一個必要有條件是,必須有一家國有機構已經在裡面出資;如弘毅是有聯想控股在裡面出資,而鼎暉則是另一家中字頭的企業在里參股。
許多沒有國企夥伴關系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則與社保基金擦肩而過。
另外,因為經濟環境動盪與不確定,許多原本承諾了出錢的民營企業與個人不兌現其承諾等原因,人民幣基金也存在募資難的問題,
而據國家發改委財經司司長曹文煉在一次會上所說,一些大的機構出資者「因為一些監管部門對於金融機構出資成為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有疑慮,所以產業基金出現募資難」。
事實上,不論是產業基金還是商業化PE,「缺少合格的LP是一個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是許多PE投資人在公開論壇上共同的看法。
國內PE的發展在目前情況下成了「無源之水」:一方面美元投資進展很緩慢,一方面人民幣資金來源少,這使得許多投資機構頗為頭疼。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的推出對他們來說,或許是一個契機。
分類監管
但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一位PE機構人士稱,要推動國內PE行業的發展,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的協調,「問每個部門,都說很支持PE的發展,但就是沒有什麼改變」。
這樣的困境下,PE的聯合自救以推動政策發展便成為行業迫在眉睫的事情。
正在籌備的中國PE協會便是應運推動行業發展的需求而生,包括弘毅投資、鼎暉、厚朴在內的PE機構都加入並參與相關管理辦法的討論。
中國PE協會籌備組組長邵秉仁透露,「我們與發改委進行了討論,希望能將一些大的框架制訂出來。首先是解決保險與銀行資金等進入PE領域成為LP的問題,但是具體的允許多少金額與比例進入、是否需要報批、怎樣監管等,需要保監會、銀監會等具體制訂,因為他們負有監管責任」。
賽富基金首席合夥人閻焱認為,是否應該允許保險與銀行資金投資PE基金成為LP,關鍵是「目前國內缺少合格的行業人才」。
一部份業內人士還擔心一旦放開這些機構的投資,便會有許多有關系的人成立機構來要錢,因此,「這些金融機構如何來選擇好的GP很關鍵」。
邵秉仁認為,管理辦法對於怎樣的GP才合資格做了一個規定,而且任何一個行業不可能一開始就有足夠的人才,需要經過一個發展,不能說沒有人才就不發展了。「一些有能力的人自然會向好的行業集中,經過學習,擠掉一些泡沫後,好的管理機構就會出來。」
閻焱則指出,根據國外的經驗,都是過往的業績達標的管理人才會被投資,但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是這樣,如果過往業績達標的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太少,在這些LP投一些新的GP時,GP上面可設一個管理委員會,讓一些真正具有行業實際經驗的人來任職,而不是一些沒有實際經驗的只會理論的人,從而把控基金的運作降低風險。
北大教授何小峰建議,應對產業基金與私人股權投資進行分類監管,其中產業基金里包括中投這樣的國家主權財富基金、像中比這樣的中國政府與國外機構成立的基金、像核電基金這樣的產業基金、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等。
在他的提議中,另一類私人股權投資基金是市場化運作的金融工具,這是與產業投資基金的重要區別,其涵蓋創業企業投資、成熟企業投資、上市前投資、並購重組基金、專業(如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它們可以採取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制的組織形式」。
他認為分類監管的好處是可以避免「一統就死、一放就亂」的行政監管弊端,又有利於避免「一刀切」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⑶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⑷ 最新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有何新規定
1、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但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 團隊等信息。值得關注的是,非特定對象轉變為特定對象,必須經過調查問卷測試和評估匹配。這意味著,如果微信有好友沒有經過測試和評估匹配,那麼在微信朋 友圈的產品宣傳也不合規。
2、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機構有義務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3、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辦法》規定,對於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由募集機構承擔。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⑸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於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
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您好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幾大方面:
1、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
易執行機會。
2、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
范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對於
超過投資許可權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部負責交易執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
統在投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4、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
止從事受限制的行為。
5、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
中的監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
並督促調整。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