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位追償法院判決生效民間借貸款嗎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條雖未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索賠,但該法第254條第2款--"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保險?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海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海商法與保險法上述規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保險海上代位求償權的作用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上考察,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於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於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總而言之,代位權的確立,不僅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互利和公平;同時,憑借保險人的專業力量也使最終的責任者不易逃脫法網或逃避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
㈡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㈢ 私募基金違約怎麼處理
這要看基金違約的類型和性質,不同的違約情形,處理思路和策略會有不同。
㈣ 私募基金回款斷了如何起訴私募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直接報警,另外,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案,前兩者力度較大,後者僅僅只是備案。
㈤ 私募基金發生特兌違反哪條規定
私募基金發生特兌違反那條規定?我L認為你參與私募基金時應有協議的,可以按協議違來比較是否違規了。
㈥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向基金業協會舉報 像證監部門投訴。 如果違約還可以提起訴訟
㈦ 被刑事立案的私募基金公司的資產如何處置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的財產是獨立的,產品的財產歸屬於投資者,管理人的財產用於支付法律賠償等事宜。
㈧ 私募基金如果虧損,募集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不知道的同學不要胡扯
私募基金,如果是募集來,有明確合同規定,投向股票或者債券二級市場,或者未上市股權的,盈虧是正常的投資行為,一切按照合同約定辦事,合同咋說就咋說,不必付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借私募名義,非法集資的,是要按非法集資罪來判刑的。
非法集資和私募是有紅線的
非法集資罪,是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通過欺騙手段來募集資金的。
㈨ 請保險專家回答下,該案是不是應該保險公司先全額賠償原告,再代位求償法院的判決結果是不是有問題
你這個法院 肯定也是經過慎重的考慮才下的做的判決。
㈩ 私募基金欠大家錢沒還,我們已立案,哪多久刑警隊抓人。
根據您的描述,您是該私募基金的有限合夥人
如果GP手續齊全,沒有違規行為,負責人沒有跑路,而是因為投資的項目失敗,那麼這種情況,一般是不會「立案」的,對於LP來講,最佳維權方式是積極協調GP處置不良資產,
這種情況一般3個月--6個月解決問題
如果以上三個條件,有一條 觸犯,那麼GP有主觀故意,應果斷以「非法集資」或者「詐騙」的方式,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旦真正「立案」,上了網,抓獲後,再由強制機關協助處置不良、追回違法所得等等
這種情況,立了案,上了網,就要看他的造化了